Lo Chun Yam 對 Yip Shui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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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579/2012 [2018] HKDC 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35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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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張志明並非本案的訴訟人。他發出傳票,申請暫緩執行本案的收樓令。 2.被告人年過80,近日患上感冒,未能應訊,由其侄女葉女士代為出庭, 反對申請。 3.本席聽罷張先生及葉女士的陳詞後,決定撤銷張先生的傳票,以下是本席的判決理由。 4.本案涉及粉嶺坪輋丈量約份第77約第1023段的業權。原告人於2012年10月15日入禀,以逆權管有為由,要求法庭根據《時效條例》宣告第1023段的業主(即本案被告人)的所有權已告終絕,原告人才是該地段的擁有人。 5.被告人反對申索,並提出反申索,要求法庭命令原告人歸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且賠償損失。 6.經審訊後,法官於2016年4月20日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判決被告人的反申索得直,原告人須即時交還第1023段的空置管有權,並須就非法佔用土地作出賠償,詳情參看判案書。 7.原告人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但申請於2016年12月8日被主審法官駁回,詳情參看判決書。 8.為著執行判決,法庭於2017年6月14日發出收樓令。當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連同執達主任到第1023段執行收樓令時,發現有人在通往第1022段、第1023段及第1024段的道路上,毗鄰第1022段及第1024段的位置構築鐵絲網和門,把通往第1023段的道路封堵。 9.2017年11月21日,法官應被告人的申請,批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連同執達主任於第1022段旁的位置(即附於命令的草圖黃色位置用數目字「2」標示的位置)進入第1023段,執行收樓令。法官亦頒令,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可在執達主任採取合理和必須措施下清除上述位於第1022段及第1023段之間的障礙物。如有需要,執達主任更可考慮尋求警方協助。 10.值得留意的是,原告人並非第1022段或第1024段的業主,更在聆訊時再三確認有關的障礙物並非他的財產或由他興建,可能是由其他村民興建,但與他無關。參看2017年11月21日的判決書第4段。 11.根據張先生的誓章及陳詞,他並非第1022段或第1024段的業主。他聲稱由法官批准進入第1023段的位置,即在第1022段旁,草圖黃色標示數目字「2」的位置,落入毗鄰第2482段範圍內。 12.即使如此,張先生也並非第2482段的業主,就該地段而言沒有權益,無權代表該地段的業主提出申請。無論如何,根據張先生的誓章附著的草圖,第1023段毗鄰第2482段,但根據原告人的專家於審訊時提供的航空相片及草圖,第1023段和第2482段之間有一條路,可直達第1022段、第1023段,以及第1024段的東面邊界。因此,張先生的主張與事實不符。 13.張先生聲稱自己於1995年起到第1023段拜「土地神」,有份出錢打造該路段,要求保留「土地伯公神壇及門樓」。根據原告人審訊時的證供,他於2006年在第1023段建立了一個門樓,並在當中安裝了「土地伯公神位」,於節日開放神壇供信眾參拜。參看2016年4月20日的判案書第11及30段。經張先生當庭確認,他所指的神壇及門樓可見於被告人2017年10月11日的誓章附件B-2的相片中。換言之,該座神壇及門樓是由原告人私自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安裝的東西。 14.法庭已判定原告人須歸還第1023段的「空置」管有權,原告人無權再佔用土地放置該座神壇及門樓;原告人有責任把他放置在該地段上的東西移走,包括該座神壇及門樓。 15.因此,張先生實無權反對執行收樓令。 16.法庭亦已發出收樓令,並且批准執達主任(如有需要)採取合理和必須措施清除位於第1022段及第1023段之間的障礙物,以進入第1023段。為免進一步爭拗或阻礙收樓令的執行,本席頒令如下:倘若原告人沒有把安裝在第1023段內的「土地伯公神位」移走,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在執行收樓令並進入第1023段後,有權處置原告人遺留的東西,包括把該座神壇及門樓拆掉及棄置。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葉綺芬女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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