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細強 對 黃紹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4/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8.
1. 這是朱細強先生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 (吳法官) 2017年1月25日的判決的上訴。
Cites 1 case
|
CACV 44/2017 [2018] HKCA 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44號 (原高等法院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17年第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朱細強先生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嘉輝 (吳法官) 2017年1月25日的判決的上訴。 背景 2.在HCA835/2013一案中,朱先生是被告人,他對申索除了提出抗辯之外,亦向原告人丁女士與丁女士的丈夫黃先生,提出反申索。黃先生亦向朱先生提出反申索。 3.該案在2016年6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萬崇理資深大律師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nzoni SC (萬法官) 席前審理,當時朱先生由大律師代表。審訊用了六天時間,雙方都有上證人台作供及接受盤問。 4.2016年8月11日,萬法官頒發了一份共59頁的判案書,命令朱先生支付港幣 1,593,472.66及人民幣 160,039.95給黃先生,及支付港幣 1,488,940給丁女士,另外朱先生亦要支付他們的訟費。 5.朱先生提出上訴 (CACV185/2016),他告訴本庭,上訴快會進行排期聆訊。 6.朱先生沒有按萬法官的命令,支付款項給黃先生。於2016年12月20日,黃先生根據《香港法例》第六章《破產條例》附屬法例《破產規則》第44至46條向朱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 (下稱SD)。 7.2017年1月9日,朱先生向法庭申請將SD作廢。他在支持該申請的誓章中,只說他對萬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而黃先生知悉該上訴。 吳法官的判決 8.2017年1月25日,吳法官撤銷朱先生的申請,理由載於2017年2月1日的信件。簡單而言,《破產規則》第 48(5)(b) 條規定,如果有關債項受爭議,而爭議的理由是法庭覺得重要的,則法院可以批准申請,但案例確立,債務人需説服法庭案件中確有充份的爭議,而當一份SD是建基於一項法庭的命令,一般來說,法庭都不會質疑債項的有效性。朱先生上訴萬法官的判決一事,並不構成充份的爭議。 9.2017年2月20日,朱先生上訴吳法官的判決(CACV44/2017)。 本上訴 10.吳法官的判決,理據充足。朱先生沒有獲得暫緩執行HCA835/2013判決的命令,因此黃先生有權向法庭申請宣告朱先生破產,而向他發出SD是呈請破產呈請程序的第一步。朱先生進行CACV185/2016一事,並不構成充份的爭議,足以令到法庭行使酌情權將SD作廢。本庭已審閲了萬法官的判案書,與及朱先生的詳細書面陳詞,在本階段本庭只會說,根據確立案例,一般而言,推翻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的爭議的決定,是十分困難的。 命令 11.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上訴。黃先生沒有要求訟費,所以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