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振昇 對 王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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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5年12月11日頒發判案書,判定申請人勝訴,可得工傷賠償,答辯人於差不多兩年後,在2017年11月1日發出傳票,就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EC 420/2013[2018] HKDC 10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 420/2013
[2018] HKDC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3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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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CHOY CHUN SING(蔡振昇)  
答辯人 WONG KWOK CHUN(王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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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8年1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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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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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席於2015年12月11日頒發判案書,判定申請人勝訴,可得工傷賠償,答辯人於差不多兩年後,在2017年11月1日發出傳票,就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b)條,上訴許可的申請須於判決日期起計28天內提出。根據第58號命令第2(10)條,法庭可延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限。

3.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逾期申請的原因

4.於支持誓章中,答辯人指案件結束後,他的法律援助被取消,這段時間「沒有得到有關法律的幫助」,「四處無助」,對判案書的內容也不理解,因而「誤期無上訴」。但是,由於「近日得到有關法律機構的有關人士的啟示」,他才決心上訴。

5.於今天的聆訊中,答辯人解釋他於司法機構的登記處及其他部門的職員得知雖然已逾期多時,但仍可根據既定的程序提出逾期的上訴許可申請。

擬上訴的理據

6.於誓章中,答辯人列出了11項理據,以支持他的上訴。當中的內容主要質疑申請人的證供的內在可能性,包括意外後為何沒有即時求醫,為何沒有立即停止工作及為何聲稱腰痛但一兩個月後又從事其他工作等(見第1至5項)。另外,答辯人質疑申請人的傷勢(見第8至10項)。最後,答辯人就申請人的工作方式(即應如何搬運泥頭等)提出了幾個疑問(見第6、7及11項)。

分析

7.經考慮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拒絶批准答辯人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考慮因素如下:—

(1) 逾時長達差不多22個月。

(2) 答辯人未能提出合理的解釋。判案書頒發時,答辯人有法援,當時理應了解判決的內容。但當時,答辯人並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於今天的聆訊中,答辯人強調自己沒有法律知識,故此一直不知道應如何處理事件。但法庭需強調法律規則及其中所訂定的時限適用與所有人,不論與訟人有律師代表與否。某些情況下,若逾時不長及有證據顯示無律師的與訟方已盡力及合理地嘗試遵從有關的時限,法庭可作較寬容的處置,包括行使酌情權批准延期申請。但在本申請中,答辯人逾時甚長,再者,答辯人亦未有解釋為何他要在「最近」才向司法機構查詢上訴程序,法庭認為答辯人未能證明自己有合理地去嘗試遵守法庭的時限。

(3) 答辯人的上訴理據沒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8.就以上第 (3) 點,正如本席於判案書第25段中指出,雙方就意外有否發生,提出了相反的說法。經過分析雙方案情及證供後,法庭最終接納申請人的證供為真確。要強調的是,在此過程中,法庭已考慮了答辯人現所提出的事項(即支持誓章中的第1至5項)。

9.答辯人提出的第6、7及11項是有關意外的疏忽責任問題。該些案情從沒在審訊中提出過,而且與工傷案件的訴訟因由無關,故此不能構成上訴的理據。

10.答辯人提出的第8至10項有關申請人傷勢的爭議。但是,答辯人現倚賴的文件及當中的內容並未於審訊中提出過。另外,正如本席於判案書第26段中指出,於審訊中,答辯人接納了勞工處就申請人的判傷為事實,故此,他現在提出有關傷勢的質疑並不能成為有效的上訴理據。

11.總結而言,除了重複審訊時提出過的質疑外,答辯人並無任何具體及實際的陳詞指出法庭就事實案情的分析犯了何等原則上的錯誤或忽略了任何重要的證據。故此,本席不認為該些上訴理據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結論

12.答辯人未能提出任何有合理得直機會的上訴理據或其他有關理由。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拒絶他的逾時申請及上訴許可的申請。

13.現命令撤銷答辯人於2017年11月1日發出的傳票。

(與雙方討論訟費)

訟費命令

14.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的訟費,法庭頒發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交由法庭評定。

15.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16.申請人須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 徐韻華 )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方漢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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