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Chu Shek, Administrator of Yam Yuet Nog, Deceased 對 Chan Tam Yuk t/a Chun Fai Home for The A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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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252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2年第2523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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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背景 1.原告人為死者任月娥女士(“任女士”)的丈夫和遺產管理人。被告人為春暉護老院( “春暉” )的經營者及管理人。 2.仼女士於2009年10月17日至2009年11月26日入住春暉。在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因任女士發高燒而將她送往伊利沙伯醫院。醫生發現任女士的腳踝、背部、肩膊、臀部及骶骨位置長有多個二級至三級的壓瘡。壓瘡誘發了頭癬葡萄球菌感染(Staphylococcal Capitus)及敗血病(septicaemia)。任女士於2009年12月6日被轉送佛教醫院,其間壓瘡問題仍然嚴重,骶骨位置的壓瘡更發出難聞味道。翌日,任女士的健康情況轉差,同日離世。 3.原告人指被告人及其護理人員忽略了經常轉動任女士身體的需要,以致任女土身體多處出現壓瘡,最終導致任女士死亡。原告人就任女士死亡一事向被告人索償。 原告人一方的證據 4.根據原告人及其子的證供,任女士為糖尿病患者,其左肩有一傷口須經常清洗。在2009年8月5日,醫生確診任女士中風。因她的身體狀況不適宜接受原本安排好的左肩清創手術,該安排好的手術因而取消。任女土的丈夫(即原告人)本身為中醫師,打算用中藥親自替妻子清理傷口。 5.大約在2009年10月15日,原告人與兒子和春暉老闆陳惟權(“陳先生”)會面。原告人及兒子向陳先生講述任女士的身體狀況, 及把醫院文件交給陳先生。陳先生表示春暉有能力照顧任女士。 6.任女士於2009年10月17日入住春暉。入住時, 原告人把醫院提供的護理摘要交給春暉負責人。原告人亦特別提醒春暉負責任人任女士因中風癱瘓需頻密轉身。原告人再次獲保證春暉有能力及經驗照顧其妻子。 7.任女士入住春暉期間,任女士的兒子每天均會到春暉探訪任女士約3至4小時,但他長久以來他只親眼看見春暉的員工轉動任女士的身體兩次。春暉員工亦沒有定時清理任女士的排洩物,即使衣服濕透,亦無人替其更換。 8.由於春暉未能提供氣墊床褥,原告人經常叮囑被告人及其員工要替任女士每兩小時轉身一次。 9.原告人兒子曾簽署表格拒絕社康護理服務。至於他為何簽署該表格,原告人兒子解釋他只是表示不再需要社康護士替任女土清潔肩膀上的傷口,因其父親打算用中藥處理該傷口。他與他父親從未拒絕社康護理其他服務。另外,任女士的兒子表示是在陳先生的脅迫下才填寫該表格的。據他說,陳先生告訴他如果不簽署該表格,社康護理服務就不會再提供血壓藥、糖尿藥及其他一切服務。原告人兒子擔心一旦他拒絕簽署該表格,被告人及春暉的員工會惡劣地對待他母親,無可奈何地他按陳先生的建議填寫該表格。可是,原告人兒子並没有填寫表格的乙及丙部,該兩部份資料由被告一方人士填寫。 被告人一方的證據 10.除被告人外,被告一方未有安排其他證人作証。 11.被告人指春暉從開始已不願意接收任女土,但原告人及她的兒子堅持要把任女士送進春暉。春暉從未向原告人保證或表示春暉能提供一切任女士所須的照顧及服務。春暉職員曾要求為任女士拍照留檔,但遭原告人及其兒子所拒。 12.原告人及其兒子曾因與社康護士發生爭執,自行決定不再接受任何社康服務。儘管如此,春暉員工仍盡力照顧任女士。 13.被告人依賴有關時段的轉身紀錄表(“該紀錄”), 指春暉員工確有定時為任女士轉身。 醫學證據 14.Dr. Au Si-yan, Alfred(“區醫生”)為案件提供了未受爭議的專家意見。區醫生於2014年2月19日撰寫的醫學意見書重點如下:—
有關爭議 15.法庭須就以下事項作出裁定:—
案件分析 16.原告人與被告人的證據存在明顯衝突。在處理該衝突時,法庭主要會參考案發時相關文件、以及未受爭議或無可爭議的客觀事實。叧外,法庭亦會顧及有關證人作供時的表現(雖然證人的表現並不是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有關原則見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td v Wu Yi Development Co Ltd (unreported) HCA 1957/2005, 28 July 2011; 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 at §§36-37 (Bokhary PJ); Esquire (Electronics) Ltd v HSBC [2007] 3 HKLRD 439 at §135 (Stock JA)。 17.下列為未受爭議戓無可爭議的客觀事實:—
18.根據區醫生的醫學意見書(被告一方没有對該意見提出質疑),任女士因疏忽照顧而導致身上長有壓瘡,壓瘡受感染而導至細菌入血,最終病逝。 19.明顯地,被告人有責任替任女士每兩小時,或在使用氣墊床褥的情況下,每四小時轉身一次。根據區醫生的專家意見,春暉員工若有定時為任女士轉身,任女士身上不會長出引發血感染的壓瘡。 20.針對有關專家意見,被告人依賴該紀錄證明其員工有定時替任女轉身。基於以下原因,本法庭裁定被告人相關證供全不可信:-
21.總括而言,該紀錄,縱非事後捏造,亦絕不可靠。法庭拒絕採納該紀錄為證據。 22.在盤問中,被告人從不正面回答問題,只會不斷逃避。 在回應尖銳問題時只懂提高聲調,不停指責任女士兒子為“貪財廢青”。法庭在參考本案客觀事實後,毫無懸念地認為被告人並非可靠證人,其證供並不可靠。 23.原告人代表大律師所指出,法庭可基於“不辯自明” 的原則裁決被告人疏忽(res ipsa loquitur”)。 24.關於 res ipsa loquitur此法律原則,在案例Yu Yu Kai Frank v Chan Chi Keung [2009] 4 HKC 275中,原告人在進行手術後發現左手及手指無法動彈,患上左橈神經麻痺(left radial nerve palsy)。 原告人其中一個依賴的法律觀點是res ipsa loquitur,但原審法官並不同意此觀點,並判被告人不用向原告人賠償。原告人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判原告人上訴成立。之後被告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維持上訴法庭的判決,認同res ipsa loquitur的法律觀點適用於該案。終審法院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人需向法庭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推翻原告人的案情。因此,被告人未能未提出任何合理解釋的情况下,被告人需賠償原告人之損失。 25.在終審法院判決書第43-44及47-48段中,李義法官解釋為何res ipsa loquitur此法律觀點適用於該案:—
26.本法庭同意res ipsa loquitur此原則適用於本案。事實上,無論該原則是否全盤適用,基於本案客觀證據及區醫生之專家意見,被告人須提出合理辯解為何任女士在春暉照顧期間身體多處長出壓瘡。 27.綜合所有證據,法庭裁定春暉疏忽照顧任女士,須為其死亡負上法律責任。 28.法庭現處理賠償金額。 痛苦,受苦,喪失生活樂趣 29.在原告人的經修訂索償損失書,這一項所索償的金額為HK$180,000。 30.原告人依賴以下案例支持該索償金額:—
31.在本案中,雖然任女士有長期病患,但神志清醒。被告人的疏忽為任女士帶來不必要的痛楚。原告人提出索償HK$180,000非常合理。就此項目,被告人須賠償HK$180,000。 喪親之痛 32.該項目的法定賠償金額為HK$150,000。 安葬/殯殮費 33.原告人在安葬/殯殮方面花費達HK$875,520,其中包括風水先生費用、開僻新山路費及在山頭造墳支出等。 34.原告人代表大律師在庭上及結案陳述中同意被告人只須賠償一般合理金額。儘管法庭同意原告人把其妻的遺骨運回國內安葬並非不合理,風水先生費用及開僻新山路等乃超出合理賠償範圍。法庭裁定合理的償金額為索償中的HK$200,000。 35.法庭裁定的賠償金額如下:—
利息 36.原告人就喪親之痛的損害賠償可獲得由任女士離世當天(即2009年12月7日)至判決當日的利息,而利率是跟隨訴訟人基金的利率計算(suitors’ funds rate) ,其後之利率為8%,直至被告人付清為止。 37.原告人亦能就安葬/殯殮費獲由任女士離世當天至判決當日的利息,利率為4%,其後之利率為8%,直至被告人付清為止。 命令 38.法庭現作出以下命今:—
39.法庭感謝原告人大律師的協助。
原告人: 由劉志華律師法律事務所轉聘的潘展平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Wong Chau Wan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s 11 12 Canal Road West, Hong Kong
Chan Sze Yuen v. Tin Wo Engineering Co Ltd and Others
Wong Chu Shek, Administrator of Yam Yuet Nog, Deceased 對 Chan Tam Yuk t/a Chun Fai Home for The Aged
Tam Po Kei v. Tam Bo Kin and Others
Fong Chung Mau v. Wong Chung Tak Richard and Another
Profit Boat Development Ltd v. Craft Projects (HK) Co Ltd
Lee Sing Leung Robin v. Luk Wing Kwong Quintin
Ngan Pui Chi and Another v. Bao Qua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Yin Yingneng Richard and Others
Best Profi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Ltd v. Wui Yip Civil Engineering Ltd
Man Chin Chin Ivy and Another v. Blandus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td and Another
金子楷 對 格萊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Progetto Jewellery Co Ltd v. Lau Chiu Ying and Another
Lee Chui Ying and Another v. Chan Yee Ling Elaine
Welltus Ltd v. Fornton Knitting Co Ltd
Kan Yue San 對 Daily Smart Consultants Ltd
Lai Yau Foon v. Wong Tin Cheung and Others
Lau Wai Bing v. Choi Man Lai, The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Lau Wai Yin, Deceased
Hou Yuanjie v. Law Lap San Nixon
Man Kai Tak v. 梁妹 and Others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PI 252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