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順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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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控罪,涉案單位是一間位於香港仔利東邨街市售賣零食的店舖。收市後街市各進出口的玻璃門會用備有密碼鎖的鎖鍊關上,街市裝有閉路電視,並由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巡查。而有關的店舖東主羅女士前晚收舖的時候,只是簡單地利用一張帆布掩蓋售賣的貨品便離去。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802/2017[2018] HKDC 12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2/2017

[2018] HKDC 1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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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順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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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1月10日
出席人士: Mr Lam Shun Ch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律師Ms Kam Suk Yee, 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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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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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爆竊控罪,涉案單位是一間位於香港仔利東邨街市售賣零食的店舖。收市後街市各進出口的玻璃門會用備有密碼鎖的鎖鍊關上,街市裝有閉路電視,並由保安員二十四小時巡查。而有關的店舖東主羅女士前晚收舖的時候,只是簡單地利用一張帆布掩蓋售賣的貨品便離去。

2.案發當晚 (2017年7月10日) 凌晨時分,被告人被閉路電視拍下反覆試驗密碼,最終解開鎖鍊推開玻璃門走進街市,而店舖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人搜掠的情況。被告人偷了店舖157包香煙便離去。當天早上六時許,羅女士返回店舖,發現被人搜掠,失去157包香煙。翻看閉路電視,羅女士認得賊人為一名熟客(就是被告人),於是致電給他,被告人直認不諱,並同意稍後把香煙歸還給羅女士。

3.大約兩小時之後,在早上八時半,被告人帶同偷來的香煙到達街市,由於店東已把事情通知警方,因此被告人給警員截停。被告人向警員承認一時貪心偷去店舖的香煙。警方撿取了被盜的香煙,因此店主並沒有損失。

4.被告人現年38歲,教育程度中三,15歲開始任職髮型助理,月入大約9,000元。他曾經結婚,在2016年離婚,沒有子女。父母70歲,有八兄弟姊妹,被告人排行第六。每月被告人亦給予家庭2,000元的家用。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

5.在信中,被告人表示對自己所做的事深感歉意和內疚,案件給他身邊的人,包括女友很大的壓力和困擾。他說今次是受到酒精的影響下而犯案,承認會戒酒,不會再沉迷酒精,會盡量做多些對社會有貢獻的事。

6.辯方向法庭表明被告人受酒精影響的說法並非作為辯解,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清楚自己所做的一切,和有不誠實的意圖。辯方律師要求法庭基於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犯案時並非有周詳的計劃,和沒有使用工具進入相關單位等等因素,要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把有關的判刑以緩刑方式處理。

7.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有判刑指引,涉及非住宅單位的爆竊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情況下,考慮的刑期是兩年半的監禁。上訴庭亦多次講過,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則判刑指引是給下級法院的指導,不是可隨意不遵從的。

8.從判刑的建議幅度來看,這類罪行被視為嚴重罪行。而從案情來看,偷竊的機會並非擺放在被告的眼前,而令他一時受不了引誘而犯案。雖說被告人沒有周詳計劃,但他反覆試驗密碼,最終給他解開密碼鎖,做法並不屬於機會主義,而是有一定的深思。整體而言,案情是嚴重;以本案案情而言,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並不恰當。

9.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至於案中被盜的香煙,最終歸還羅女士,這點也不足以構成進一步有力減刑因素,只表示案中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而已。給予三份一扣減之後,最終判刑是20個月的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