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足 對 松美工程公司僱主許重暖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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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提出本訟案,向上訴法庭申請准許,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7年8月29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為準備審訊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原告人之後再發出傳票,申請推翻吳法官的上述命令,及要求法庭作出向他賠償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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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27/2017 [2018] HKCA 1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17年第2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8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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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提出本訟案,向上訴法庭申請准許,就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吳美玲在2017年8月29日的審前覆核聆訊中為準備審訊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原告人之後再發出傳票,申請推翻吳法官的上述命令,及要求法庭作出向他賠償的命令。 2.上訴法庭在2017年11月14日頒發判案書,拒絕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撤銷他的傳票申請。 3.2018年1月2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針對上訴法庭2017年11月14日的判決,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4.在此之前,原告人的索償案件(HCPI810/2013)在2017年12月4日至8日在吳法官席前進行審訊。吳法官在2018年1月12日頒發判案書,判決原告人勝訴,可得1,366,320元的賠償金,連同利息及訟費。 5.2018年1月30日,原告人在本訟案中存檔一份「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及另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兩份文件的日期都是2018年1月29日。 6.原告人在「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表示:「擬就上訴法庭2018年1月12日在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CAMP27號中所作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而在同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原告人則表示:「申請許可針對上訴法庭於2017年11月14日在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CAMP27號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命令」。然而,原告人在通知書中同時也提出:「原訟法庭2018年1月12日判決書第124段-260段賠償判決不合理。追加賠償工傷七年餘六大損失18256000元」。 8.2018年1月31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發出指示,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AB條,原告人不能就上訴法庭2017年11月14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因此原告人的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將交由上訴法庭考慮是否予以撤銷。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同時指示,訴訟各方如擬就此作出陳詞,必須在收到指示後5天內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及把它送達訴訟其他各方,篇幅限於兩頁A4紙。 9.原告人沒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陳詞,卻在2018年2月6日及7日先後存檔兩份篇幅冗長的誓章連同證物。第二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則在2018年2月6日以信件通知法庭:(1) 原告人沒有向他們送達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2) 他們同意原告人不能就上訴法庭2017年11月14日的判決提出上訴;及 (3) 為免浪費公帑,第二被告人不擬參加原告人的兩項動議申請。 10.基於下述原因,原告人的兩項動議都必須予以撤銷:
11.本庭因此頒令撤銷原告人2018年1月2日及1月29日的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 12.第一被告人沒有就兩項動議作出回應。第二被告人透過律師件表示為節省公帑,不參與申請。本庭經考慮後,酌情不就兩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的訟費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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