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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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作出某項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罪,及另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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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3/2016 [2018] HKDC 1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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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作出某項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罪,及另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事發於凌晨時分,警員見到被告人從天耀邨耀興樓地下行出來,形跡可疑,截停被告人。搜身後,在其右襪內找到一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透明膠袋。 4.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包『冰』呢就係我自己買嚟食嘅。」 5.經化驗後,證實為27.5克晶狀物體,但不含任何危險藥物。 6.被告人承認懷有他相信為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物質以作販運用途。 7.另外,被告人需於2016年10月25日到區域法院出庭應訊。期間他獲准保釋,但於當天他沒有出庭應訊,法庭發出拘捕令。其後,於2017年5月15日,再次拘捕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8.年55歲,曾任電腦維修員,已婚,育有一子。他有三次刑事紀錄。就最近一次刑事紀錄,他正在服刑,於兩個星期後,服刑會期滿。 量刑 9.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10.另外,本席考慮過以下兩宗案例:—
11.就Li一案,涉及上訴人相信所販運的是「冰」毒而份量為39.5克,上訴庭經考慮後,認為4年的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12.本案被告人販運相信是「冰」毒的物質重27.5克,與Li一案頗類似,同樣涉及相信是「冰」毒,但份量較少。 判刑 13.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3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判處被告人監禁22個月。 14.就第二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本席衡量過,被告人沒有依期歸押的時間為六個多月。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他即時認罪,有三分之一的扣減。扣減後,判處被告人監禁3個月。 整體量刑 15.本席考慮過整體量刑的原則,下令第二項控罪的3個月刑期中的1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23個月。 16.另外,本席也考慮過被告人就上一次刑事紀錄正服刑中,將於兩個星期後服刑完畢。本席考慮過對上一次紀錄的控罪與本案沒有任何關連,下令今次的刑期與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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