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對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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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065/2017 及HCMP 1087/2017 [2018] HKCA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1065號及108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974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HCMP1065/2017,陳先生 (男方) 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時限,令他可申請許可,上訴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在FCMC9747/2012案,2017年2月1日作出有關附屬濟助的判決。 2.在HCMP1087/2017,楊女士 (女方) 亦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時限,令她可申請許可,上訴張法官同一判決。 背景 3.男方於1962年在香港出生,在有關FCMC9747/2012聆訊時,在愉景灣高球會任職助理經理。 4.女方於1985年在內地出生,在大規模超級市場任職收銀員。 5.男方在香港工作。自2003年開始,男女方在內地同居。2006年,他們在內地結婚。 6.結婚前後,他們曾在東莞及深圳居住。東莞物業的登記業主是女方,而深圳物業的登記業主是男方。 7.2010年,女方來港定居。2011年,女方誕下一子。2012年,他們搬入愉景灣一物業 (“前婚姻居所”),登記業主是男方。 8.之後,在2012年,女方申請離婚。女方繼續住在前婚姻居所,而從那時候開始,兒子由男方住在九龍區的姊妹照顧。女方同意兒子由男方管養照顧及管束,而女方享有合理探視權。 9.2016年10月,張法官處理附屬濟助申請,聆訊為期三天,當時男方有大律師代表,而女方則親自行事。雙方均有上證人台作供,接受對方盤問。雙方都有向張法官提出案情與主張。 張法官的判案 10.張法官沒有全盤接納任何一方的主張。他的判決理由載於他在2017年2月1日頒發的判案書,長達42頁,這裡不會重複。總括來說,他評估雙方的家庭資產為$5,712,000,扣除$712,000為男方退休後仍需供養兒子的費用後,以$5,000,000為餘數,由雙方平均所得。考慮到各方名下的資產後,他判定雙方保持他們各人名下的物業,而 (1) 男方需要於六個月內,支付$1,454,000給女方,(2) 女方未收到這筆款項前,可以繼續住在前婚姻居所,(3) 如果男方沒有足夠現金一筆過支付這筆款項給女方,他須以不少於$1,000,000的價格出售深圳物業,(4) 女方收到上述$1,454,000之後七天內,要搬離前婚姻居所。 上訴許可的申請 11.雙方都提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他們的申請在2017年3月3日由張法官處理,2017年4月19日張法官頒發判決書,拒絕雙方的申請。 12.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 條規則,任何訴訟人擬進一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原審法官拒絕批准許可後的14天內,向本庭提出申請。亦即是說,申請時限在2017年5月3日期滿。男方在2017年5月9日提出申請,而女方則在2017年5月10日提出她的申請,分別延誤了六天及七天。 討論 13.案例確立,法院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會考慮(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與及 (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 14.本庭首先考慮 (1) 延誤時間的長短。本案的延誤不超過一星期,以兩星期的時限來說,延誤不可說是微小,但不算太長。 15.至於 (2) 延誤的理由,男方説他未獲通知出席2017 年4月19日頒發判決書,而且他不熟識法律程序。女方所說的理由亦是她不熟識法律程序。本庭認為,他們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他們不熟識上述頗為複雜的程序規則,是可以理解。 16.雖然如此,但法庭仍然會考慮 (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才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給予延展時限。以下討論雙方的上訴成功機會。 17.本庭首先列出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 18.《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規定,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9.另外,案例確立,當證人曾上證人台作口供,並接受了盤問時,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他作證的情形,所以上訴法庭一般都不會干預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爭議的裁定,亦即是說,上訴法庭比較關注的是,在法律方面,原審法官是否有錯誤。 20.本庭已閲讀過張法官的判案書,與及雙方的誓章及書面陳詞。雙方都沒有爭議張法官引用終審法院案例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處理申請是正確的做法。本庭看不到張法官的判案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21.當然,如果就事實方面爭議,原審法官所作出的裁定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的,或是明顯不過地錯誤的,那麼上訴法庭都會干預,但本庭經閲讀過張法官的判案書,與及雙方的誓章及書面陳詞後,看不到有任何這類的錯誤。 22.有一點值得一提的是,男方投訴張法官把婚前同居的時段,加入婚姻持續期。從判案書可看見,法官是參照終審法院WLK v TMC (2010) 13 HKCFAR 658 案例,作出這裁定。他是考慮到雙方在內地同居時的情況,包括女方停止在外面工作,由男方供養,而雙方擁有長期穩定的居所。換言之,雙方相處如同合法夫妻,他們婚前同居、與婚後的生活方式,沒有改變。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定,是有證據支持,亦不可說是明顯不過地錯誤。本庭沒有理由干預。 23.至於其他的陳詞,雙方只是重複他們在原審時的案情及主張。在沒有法律方面的錯誤,或有關事實爭議方面的上述錯誤,本庭認為,雙方的擬上訴都沒有成功機會,本庭亦看不到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所以本庭不會批予上訴許可。 24.既然如是,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都是徒然的。 25.最後,如果在附屬濟助判決後,任何一方認為因為事實方面有新變數 (例如失業),則可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請。 命令 26.本庭撤銷HCMP1065/2017 及HCMP1087/2017兩案的申請。既然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06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