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065/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March 2018 before 袁家寧,朱芬齡.

Civil Appeal – Extension of Time – Leave to Appeal –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District Court – Court of Appeal – Delay – Prospect of Success – Self-represented Litigants – The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o grant an extension of time for the parties to apply for leave to appeal the District Court's ancillary relief judgment. The Court found the delay was short and the reason (lack of legal knowledge) understandable, but held there wa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on the appeal as the District Court Judge had correctly applied the law and evidence. The applications were dismissed with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Extension of time for leave to appeal · Prospect of success on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s dismissed. No costs order.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P 1065/2017[2018] HKCA 13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r 2018
Judge袁家寧,朱芬齡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1065/2017

及HCMP 1087/2017

[2018] HKCA 1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1065號及108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974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呈請人的誓章: 2017年5月10日
答辯人的誓章及書面陳詞: 2017年5月9日﹑29日及6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3月12日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HCMP1065/2017,陳先生 (男方) 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時限,令他可申請許可,上訴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在FCMC9747/2012案,2017年2月1日作出有關附屬濟助的判決。

2.在HCMP1087/2017,楊女士 (女方) 亦向上訴法庭申請延長時限,令她可申請許可,上訴張法官同一判決。

背景

3.男方於1962年在香港出生,在有關FCMC9747/2012聆訊時,在愉景灣高球會任職助理經理。

4.女方於1985年在內地出生,在大規模超級市場任職收銀員。

5.男方在香港工作。自2003年開始,男女方在內地同居。2006年,他們在內地結婚。

6.結婚前後,他們曾在東莞及深圳居住。東莞物業的登記業主是女方,而深圳物業的登記業主是男方。

7.2010年,女方來港定居。2011年,女方誕下一子。2012年,他們搬入愉景灣一物業 (“前婚姻居所”),登記業主是男方。

8.之後,在2012年,女方申請離婚。女方繼續住在前婚姻居所,而從那時候開始,兒子由男方住在九龍區的姊妹照顧。女方同意兒子由男方管養照顧及管束,而女方享有合理探視權。

9.2016年10月,張法官處理附屬濟助申請,聆訊為期三天,當時男方有大律師代表,而女方則親自行事。雙方均有上證人台作供,接受對方盤問。雙方都有向張法官提出案情與主張。

張法官的判案

10.張法官沒有全盤接納任何一方的主張。他的判決理由載於他在2017年2月1日頒發的判案書,長達42頁,這裡不會重複。總括來說,他評估雙方的家庭資產為$5,712,000,扣除$712,000為男方退休後仍需供養兒子的費用後,以$5,000,000為餘數,由雙方平均所得。考慮到各方名下的資產後,他判定雙方保持他們各人名下的物業,而 (1) 男方需要於六個月內,支付$1,454,000給女方,(2) 女方未收到這筆款項前,可以繼續住在前婚姻居所,(3) 如果男方沒有足夠現金一筆過支付這筆款項給女方,他須以不少於$1,000,000的價格出售深圳物業,(4) 女方收到上述$1,454,000之後七天內,要搬離前婚姻居所。

上訴許可的申請

11.雙方都提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他們的申請在2017年3月3日由張法官處理,2017年4月19日張法官頒發判決書,拒絕雙方的申請。

12.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 條規則,任何訴訟人擬進一步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在原審法官拒絕批准許可後的14天內,向本庭提出申請。亦即是說,申請時限在2017年5月3日期滿。男方在2017年5月9日提出申請,而女方則在2017年5月10日提出她的申請,分別延誤了六天及七天。

討論

13.案例確立,法院是否行使酌情權延長時限,會考慮(1) 延誤時間的長短,(2) 延誤是否有合理解釋,(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與及 (4) 批准延期是否會對擬上訴的對方不利。

14.本庭首先考慮 (1) 延誤時間的長短。本案的延誤不超過一星期,以兩星期的時限來說,延誤不可說是微小,但不算太長。

15.至於 (2) 延誤的理由,男方説他未獲通知出席2017 年4月19日頒發判決書,而且他不熟識法律程序。女方所說的理由亦是她不熟識法律程序。本庭認為,他們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他們不熟識上述頗為複雜的程序規則,是可以理解。

16.雖然如此,但法庭仍然會考慮 (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才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給予延展時限。以下討論雙方的上訴成功機會。

17.本庭首先列出有關這方面的法律原則。

18.《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規定,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9.另外,案例確立,當證人曾上證人台作口供,並接受了盤問時,原審法官有機會耳聞目睹他作證的情形,所以上訴法庭一般都不會干預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爭議的裁定,亦即是說,上訴法庭比較關注的是,在法律方面,原審法官是否有錯誤。

20.本庭已閲讀過張法官的判案書,與及雙方的誓章及書面陳詞。雙方都沒有爭議張法官引用終審法院案例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處理申請是正確的做法。本庭看不到張法官的判案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21.當然,如果就事實方面爭議,原審法官所作出的裁定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的,或是明顯不過地錯誤的,那麼上訴法庭都會干預,但本庭經閲讀過張法官的判案書,與及雙方的誓章及書面陳詞後,看不到有任何這類的錯誤。

22.有一點值得一提的是,男方投訴張法官把婚前同居的時段,加入婚姻持續期。從判案書可看見,法官是參照終審法院WLK v TMC (2010) 13 HKCFAR 658 案例,作出這裁定。他是考慮到雙方在內地同居時的情況,包括女方停止在外面工作,由男方供養,而雙方擁有長期穩定的居所。換言之,雙方相處如同合法夫妻,他們婚前同居、與婚後的生活方式,沒有改變。本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定,是有證據支持,亦不可說是明顯不過地錯誤。本庭沒有理由干預。

23.至於其他的陳詞,雙方只是重複他們在原審時的案情及主張。在沒有法律方面的錯誤,或有關事實爭議方面的上述錯誤,本庭認為,雙方的擬上訴都沒有成功機會,本庭亦看不到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所以本庭不會批予上訴許可。

24.既然如是,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都是徒然的。

25.最後,如果在附屬濟助判決後,任何一方認為因為事實方面有新變數 (例如失業),則可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請。

命令

26.本庭撤銷HCMP1065/2017 及HCMP1087/2017兩案的申請。既然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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