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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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與前夫於1994年結婚,生下兩名女兒。之後前夫欠債累累,她與前夫離婚。由2006年7月,她與兩名女兒首次申請綜援。直至2011年1月,她總共領取了五十二萬餘元的綜援金額。期間,被告人在七次的覆查表格中均申報她與家人沒有任何保險單、股票戶口或者其他銀行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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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1/2017 [2018] HKDC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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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乃騙取綜援。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被告人與前夫於1994年結婚,生下兩名女兒。之後前夫欠債累累,她與前夫離婚。由2006年7月,她與兩名女兒首次申請綜援。直至2011年1月,她總共領取了五十二萬餘元的綜援金額。期間,被告人在七次的覆查表格中均申報她與家人沒有任何保險單、股票戶口或者其他銀行戶口。 4.根據調查所得,被告人共擁有十一份保險單。另外,被告人也沒有申報另外一些銀行戶口。同時,被告人也擁有一個輝立證券的保證金賬戶,有一些交易。還有,被告人隱瞞了一些兼職工作,收入約五千二百餘元。 被告人的背景 5.年50歲,已離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為大學及中學學生,被告人現職餐廳兼職侍應,她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6.本席考慮了律政司司長訴梁惠淇([2007] 2 HKLRD 89)一案,在該案例中,上訴庭列出量刑原則如下:—
社會服務令報告 7.報告顯示多年前,由於被告人的前夫欠債,她與前夫已離婚。她獨力撫養兩名女兒,她現於餐廳當兼職侍應工作,工作穩定。她患有腕管綜合症,需要每年覆診一次。考慮過所有情況,報告建議被告人可以履行社會服務令。 8.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項因素:—
9.法庭考慮過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因素,也考慮了梁一案的量刑原則,本席認為,以本案而言,監禁是適當的,但法庭認為可以用社會服務令替代監禁式刑罰。 判刑 10.考慮了所有情況後,本席判處被告人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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