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秀麗經營 Wing Fung Trading Co 對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8/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pril 2018.
1. 本庭於2017年9月22日頒下判案書(《22/9/2017判案書》),頒令如下(22/9/2017判決):
Cites 1 case
|
CACV 28/2017 [2018] HKCA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28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訟費評定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國瑛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定書: 1.本庭於2017年9月22日頒下判案書(《22/9/2017判案書》),頒令如下(22/9/2017判決):
2.就上述最後一項命令,據星展銀行2017年9月28日的訟費陳述書所稱,其在逾期上訴申請丶暫緩執行申請及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總額是港幣380,197元。 3.蘇女士/WF在《22/9/2017判案書》第56段限定反對期內,只在她2017年9月29日存檔的書面陳詞[i]第6段表示星展銀行所索訟費「明顯偏高」丶「誇大」及「不合理」,但並沒有就個別項目的收費作任何具體的評論。 4.直到2018年1月19日,蘇女士/WF再在她就22/9/2017判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許可申請所存檔的書面回應陳詞綱要第2至4段提出以下本庭認為是針對星展銀行所索訟費的論點:
5.蘇女士/WF上述反對星展銀行所索訟費的進一步陳詞,沒有在她收到星展銀行訟費陳述書後7天內存檔或送達星展銀行,是違反《22/9/2017判案書》第56段的指示的。 6.再者,本庭認為這些論據是不成立的,因此無需要指示星展銀行回應。
7.本庭在評定星展銀行在逾期上訴申請丶暫緩執行申請及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時,有考慮到除了審視蘇女士/WF按上訴法庭指示存檔及送達的誓章、證物、書面陳詞及聆訊文件冊外,星展銀行的律師還需要閱讀蘇女士/WF多次向上訴法庭發出的信函及在沒有法庭指示下存檔及送達的書面陳詞,並同時需要就這些信函及書面陳詞與星展銀行聯絡,因而衍生訟費。本庭亦理解因為蘇女士/WF不接受上訴法庭及/或星展銀行的意見修正聆訊文件冊,星展銀行的律師需要自行準備聆訊文件冊,因而衍生訟費。 8.即便如此,就算以彌償基準計算,港幣380,197元的訟費亦屬偏高。本庭評定蘇女士/WF須於28天內支付星展銀行港幣300,000元,作為其在逾期上訴申請丶暫緩執行申請及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高露雲律師行代表 [i] 此陳詞的目的及內容主要是要求本庭重新考慮22/9/2017判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