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錦釗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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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8年3月2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秦錦釗的上訴,命令他支付建議答辯人在上訴的訟費,指示建議答辯人在判案書頒發七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又准許秦錦釗在訟費陳述書送達七天內,就合理訟費金額作書面回應,本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評定上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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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179/2017[2018] HKCA 23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9/2017

[2018] HKCA 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7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秦錦釗
建議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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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
訟費評定書日期: 2018年4月27日

訟費評定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訟費評定書:

1.本庭在2018年3月2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秦錦釗的上訴,命令他支付建議答辯人在上訴的訟費,指示建議答辯人在判案書頒發七天內,提交訟費陳述書,又准許秦錦釗在訟費陳述書送達七天內,就合理訟費金額作書面回應,本庭將以書面形式循簡易程序評定上訴訟費。

2.3月28日,建議答辯人提交訟費陳述書,所索訟費合共$144,077。秦錦釗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就訟費金額作出任何書面回應。

3.本庭現評定應支付建議答辯人的合理訟費。本案文件繁多,對方的書面陳詞冗長,本庭認為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所需工作時間合理,不宜作任何下調,裁定合理訟費金額為$144,077。

(張澤祐) (關淑馨)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曹喬茵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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