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錦釗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79/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ne 2018.
1. 本庭在2018年3月2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秦錦釗 (下稱 “秦”) 就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017年7月24日的裁決上訴,維持原判拒絕准許秦針對區域法院拒絕永久擱置他的刑事案 (DCCC 919/2015) 申請司法覆核。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
CACV 179/2017 [2018] HKCA 3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7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7年第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8年3月23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秦錦釗 (下稱 “秦”) 就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017年7月24日的裁決上訴,維持原判拒絕准許秦針對區域法院拒絕永久擱置他的刑事案 (DCCC 919/2015) 申請司法覆核。 2.秦在2018年4月1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3月23日的裁決,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同日,他存檔6頁的誓章,藉此呈交344頁的文件證據。 3.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4月20日作出指示,秦的誓章被視為這申請的陳詞,建議答辯人可根據《實務指示2.1》第3(b) 段提交陳詞,秦可根據第3(c) 段提交回應陳詞。雙方已按照指示分別提交陳詞。 4.本庭經考慮有關文件及陳詞,現就這申請作出裁決。 5.秦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四個法律論點,聲稱這些論點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應給予上訴許可。論點內容頗為冗長,本庭不擬引述全文。簡言之,這些論點圍繞著秦在其刑事案多次提出過的爭議,他聲稱他被限制盤問內地證人的權利。他又援引副司法常務官 (刑事上訴) ,在2017年2月3日就其刑事案所作的指示,他聲稱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3(3) 條的規定,沒有上訴機制,可讓他在目前情況下,挑戰區域法院拒絕永久擱置其刑事案的法律程序,故此他已耗盡其他尋求濟助的渠道,應該准許他就區域法院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 6.本庭不認為秦擬提出的論點,有任何合理爭議之處。本庭駁回上訴,主要是基於 Kebilene 案 ([2000] AC 326) 的原則,適用於本案,見判案書第4及35段。原訟法庭及本庭已詳細解釋,基於這原則,法庭不宜藉司法覆核介入刑事案的審訊程序,就其刑事案的證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論點和爭議,應在該案的原審和上訴程序解決。本庭亦已指出,從幾個案例顯示,應否永久擱置刑事案的法律程序,都是在刑事案的程序處理,並沒有透過司法覆核,阻撓或窒礙刑事審訊。 7.秦所提出的論點,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的要求,本庭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8.由於他的申請被拒,按照慣例和原則,本庭命令秦支付建議答辯人在這申請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釐定合理的金額。考慮過建議答辯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本庭評定秦須支付的合理訟費為 $22,874。
申請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7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