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賜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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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賜鎮)和另外多名被告人同被控一項“強行帶走他人以取得贖金”罪及一項“強行禁錮他人以取得贖金”罪。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C 389/2016[2018] HKCA 27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89/2016

[2018] HKCA 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38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5年第309號及2016年第111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賜鎮(LAM CHI CHUN)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8年5月4日
判案日期: 2018年5月4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5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上訴人(林賜鎮)和另外多名被告人同被控一項“強行帶走他人以取得贖金”罪及一項“強行禁錮他人以取得贖金”罪。

2.上訴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原審法官)席前否認控罪,但願意承認兩項較輕的控罪,即綁架罪及非法禁錮罪。控方不接受上訴人承認較輕控罪的建議,故案件要進行審訊。

3.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上訴人原被控的罪名不成立,但較輕微的控罪,即綁架罪及非法禁錮罪則罪名成立。就該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分別入獄40個月和4年,其中2年分期執行。上訴人的總刑期是6年監禁。

4.上訴人不服判刑,經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批准後,現就判刑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本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本庭將上訴人的總刑期由6年減至5年。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背景事實

5.本案的兩名受害人分別是內地王姓商人(“王先生”)及代表他的劉律師(“劉律師”)。

6.王先生在澳門賭廳欠下債主陳先生4.8億元賭債,並一直有和他商討還款方案。2014年11月1日,王先生和劉律師前來香港準備和陳先生商討欠債事件時被人擄走及禁錮。

7.其中一名被告人訛稱替兩名受害人安排酒店,並以接載他們前往酒店為藉口,將兩人欺騙上車。其後,該名被告人離開,而上訴人和另外兩名被告人則上車,並將兩名受害人載去梅子林村的一間村屋。途中,上訴人和另外兩名被告人襲擊兩名受害人,並向王先生表示他總要還款。

8.在村屋內,兩名受害人遭膠索帶綁手。劉律師被綁的時間長達兩天,及只會在去洗手間和吃飯時暫時鬆綁。兩名受害人同時被恐嚇必須籌錢還債,否則會被斬掉手指,甚至被埋在後山。當時,有被告人拿著膠紙、剪刀及刀在兩名受害人面前搖晃,並要他們致電家人或生意拍檔籌錢。劉律師聯絡王先生的生意拍檔張先生。張先生知會了警方導致警方監控有關電話,包括將電話通話錄音。該些電話錄音片段顯示了劉律師心急如焚的恐慌說話語調及他和王先生的慘叫聲。其後,有另一名被告人指示張先生存款入指明帳戶,並表示要先收到6,000萬元,張先生才可以見王先生;及要收到1億元,劉律師才會獲釋;而要收到3億元後王先生才能獲釋。

9.兩名受害人被禁錮4天至2014年11月4日晚上再被帶往另一間村屋繼續禁錮。兩名受害人的手腳被人用鐵鏈綑綁及用鎖頭鎖上,更被拍下他們被綑綁的照片。

10.2014年11月6日凌晨,當時只有上訴人留在村屋內監視兩名受害人時,他們引開上訴人的注意並成功逃走,而王先生更立即前往警署報案。

11.王先生在事件中左邊眶骨膜和左前臂都有瘀傷和觸痛,而劉律師的兩邊下顎有輕微觸痛。

上訴人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

12.兩名受害人被欺騙上車後,其中一名被告人不由分說便拳打王先生的頭部及肚,上訴人則推劉律師往後排座位,並將他的頭壓下並拳打他兩邊下顎。王先生試圖勸止上訴人,但他仍不停手,直至劉律師不再反抗。

13.上訴人有份帶兩名受害人前往梅子林村的村屋,並在屋內用膠索帶將劉律師的雙手綁在椅子的扶手上。

14.當有人恐嚇兩名受害人如不還錢,便會剪去每人一隻手指時,上訴人拿著一把剪刀威嚇王先生。在兩名受害人被禁錮及威嚇期間,上訴人都全程在場。

15.有證據顯示,是另外一名被告人用他的身份證辦理酒店房間,以便兩名受害人入住。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6.原審法官表明“因將兩人擄走以及禁錮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要求交出贖金才釋放二人,所以由…酒店帶走,至禁錮在兩間屋內嘅行為,均為一個整體綁架罪行行為的組成部分,屬同一連續行為,在判刑時硬生生將兩者分開,實不切實際”。原審法官指出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參與強行帶走及強行禁錮兩名受害人的目的是取得贖金,上訴人只被裁定綁架罪及非法禁錮罪罪成。

17.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被定罪的兩項控罪和其他被告人被裁定的“強行帶走他人以取得贖金”罪和“強行禁錮他人以取得贖金”罪不同,原因是它們並沒有索取贖金這元素連貫在一起。原審法官認為上訴人被定罪的綁架罪及非法禁錮罪是兩項個別的控罪,所以兩項控罪的判刑應該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上訴人的總刑責。

18.原審法官認為6年的總刑期合適,因此作出上述的判刑。

上訴理由

19.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莊君如認為兩項控罪其實是同一個事件,並非原審法官所指是一個非連續性的行為。

20.莊大律師指出案件其餘被告的兩項控罪的判刑是同期執行,但原審法官卻以較嚴苛的判刑基礎懲處上訴人,並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部分分期執行,是對上訴人不公。

21.莊大律師指出最終的6年監禁等同9年的量刑基準,及超過個別控罪最高的7年判刑。

22.莊大律師強調她在原審時作出求情陳辭時,表明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而當時原審法官沒有提出異議或反對,但卻沒有給予大律師進一步陳辭的情況下否定大律師提出的意見。莊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對上訴人不公。最後,莊大律師指出上訴人的精神、生理及心理都有缺陷,而該些缺陷和他干犯的罪行有關,屬減刑因素。

23.莊大律師一方面力稱總刑期6年監禁屬明顯過重,另一方面要求法庭能向上訴人施予憐憫,酌情減刑。

討論

24.當兩項控罪有重疊的情況時,就兩項控罪判處分開、截然不同及積累的判罰是危險的,原因是被告人可能因兩項控罪共通的事實而被兩次判罰。

25.R v Lee Cheuk and others [1959] HKLR 464案,其中一名被告人被裁定一項串謀搶劫、一項企圖搶劫及一項有意圖發射火器罪。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後,被判處全部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法庭指出發射火器是在企圖搶劫時發生,而搶劫罪行的元素之一就是使用武力。上訴法庭認為使用武力這因素應在企圖搶劫這罪行反映,而就兩項控罪判處被告人分期執行的判刑是不恰當的。

26.上訴法庭同時指出考慮到該名被告人在企圖搶劫時有發射火器,該項罪行的判刑不足夠,結果上訴法庭將該項控罪的刑期加長,但同時下令有意圖發射火器罪行的判刑應和企圖搶劫罪行的判刑同期執行。

27.在本案,上訴人綁架兩名受害人後繼續禁錮他們確是一個連續的行為,但兩者沒有共通點,亦可以是獨立和可分割的罪行。就邏輯而言,上訴人可以在綁架兩名受害人後,不參與繼續禁錮他們;他亦可以沒有綁架他們,而只負責禁錮他們。上訴人並非在單一事件中干犯兩項控罪。

28.莊大律師指因為兩項控罪是建基在同一或有連續性的事件上,故法庭必須判處同期執行的判刑。她援引的HKSAR v Ngai Yiu Ching [2011] 5 HKLRD 690案並不支持她的立場。

29.Ngai Yiu Ching案,上訴法庭指出當某些罪行發生的過程中衍生多項罪名,判刑時必須考慮總刑期,確保被告人不會因為同一行為而多過一次受罰。該案涉及被告人誘使受害人和他單獨相處時三次非禮她,結果他被裁定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三項“非禮”罪。主審法官判處被告人非法禁錮罪入獄3年,而每項“非禮”罪則入獄3年,並下令“非禮”罪的判刑同期執行,但和非法禁錮罪的判刑分期執行,而得出6年的總刑期。

30.上訴法庭法官認為總刑期6年是合適的,但同時表明在處理多項罪行的判刑時應考慮總刑期。上訴法庭裁定當某項控罪的判刑已因另一項罪行加重時,兩項控罪的判刑應全部或部分同期執行,避免被告人因同一行為而多過一次受罰,但上訴法庭表明重點是確保總刑期恰當。

31.在本案,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兩項控罪是連續發生,但可以是獨立和不同的罪行。理論上,上訴人可以綁架受害人,而不再非法禁錮他們;他亦可以只參與非法禁錮受害人,而不涉及綁架他們。

32.原審法官判其他被告人兩項罪名的刑期同期執行時,表明該兩項控罪的加重罪責因素是“強行帶走”及“強行禁錮”受害人的目的都是為了取得贖金,而該因素嚴重地加大該些被告人的罪責,因為該共通因素導致極重的個別判刑。原審法官強調在考慮個別控罪的嚴重性時已有將另一項控罪同一的加重罪責因素考慮在內。因此,原審法官下令判刑同期執行,避免該些被告人因同一行為而多過一次受罰。

33.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在邏輯上是合理的,亦沒有對上訴人不公。本庭應指出原審法官已有下令上訴人兩項控罪的判刑部分分期執行,而得出6年的總刑期。該總刑期遠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的12年至15年的總刑期為低。

34.莊大律師強調上訴人被定罪的兩項控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但原審法官採納的總量刑基準則高達9年。

35.七年的最高刑期只是針對一項控罪,但上訴人是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當一名被告人被裁定多過一項控罪罪名成立時,全部控罪的總刑期是不受個別控罪的最高判刑的限制。

36.原審時,莊大律師在求情時表示兩項控罪的判刑應同期執行。她亦必然將其立論基礎向原審法官詳細說明。原審法官可以同意,亦可以不同意。原審法官無需要在否定求情理由後再邀請進一步的陳詞,否則聆訊會沒完沒了。

37.無論如何,本庭只需考慮以案件的背景及犯案手法和其他有關因素,上訴人在認罪的情況下被判處6年的監禁是否明顯過重。

38.本庭應指出,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綁架和非法禁錮案。上訴人夥同其他人在週詳的計劃及安排下,為了替他人追債,綁架及非法禁錮兩名受害人,而其中一人更是和債項完全無關的人。

39.在綁架及非法禁錮期間,上訴人和其同謀無故襲擊兩名受害人,令他們受傷。本庭不能忽視兩名受害人被非法禁錮超過5天,期間他們不但遭襲擊,及被長時間綑綁、恐嚇及虐待,包括被恐嚇會被斬手指、會被埋在後山,上訴人更有手持剪刀威嚇會斬掉受害人手指。

40.兩名受害人被禁錮期間所面對的恐慌實在是令人不寒而慄。上訴人有多項犯罪記錄,大部分涉及暴力行為。本庭認為若單以案件的背景和上訴人的背景以及他在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言,本庭不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及/或判刑屬明顯過重,更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41.但根據本庭新近取得有關的醫療報告,上訴人明顯是一名精神及身體都有缺陷的人。他自小患有癲癎症,至今仍未痊癒,每月仍有5至6次癲癎發作。上訴人的總智商為72屬邊緣性智能的組別,和同年齡人中屬最低的3個百分等級。上訴人不單智力低,亦有兔唇,導致他自我形象低落及缺乏自信。

42.上訴人的精神和身體缺陷極可能影響他的判斷能力,令他未能知悉他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亦可能令他容易被他人利用。本庭認為上訴人的精神及身體缺陷是減刑因素。

43.本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將上訴人被判處的總刑期扣減一年。本庭維持上訴人原判的個別控罪的判刑,但下令兩項控罪分別為40個月和4年的判刑中的一年刑期分期執行,而得出5年的總刑期。

44.本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改判如上。

( 楊振權 ) ( 張澤祐 )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劉榮照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陳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莊君如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