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全 對 馬寶道華禮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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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8年4月19日頒下判案書, 撤銷申請人所有申索及裁決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欠交的管理費共 $40,196及其利息, 本席亦頒下暫准令要求申請人支付本案訟費給答辯人。申請人於2018年5月3日以非正審申請方式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連同一份潘友琳女士的確認書 (“該確認書”) 支持該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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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188/2016 [2018] HKLdT 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6年第188宗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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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於2018年4月19日頒下判案書, 撤銷申請人所有申索及裁決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欠交的管理費共 $40,196及其利息, 本席亦頒下暫准令要求申請人支付本案訟費給答辯人。申請人於2018年5月3日以非正審申請方式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 連同一份潘友琳女士的確認書 (“該確認書”) 支持該申請。 2.《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2條規定如下:
3.根據上述條例, 除土地審裁處擁有闊大的酌情權外,一項廣為接納的訟費原則是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1],除非任何一方能展示充分的理由,否則法庭應採用該原則處理訟費問題。 4.申請人在該確認書的第1至5段及第7段所指出的只是關於審訊議題的理據, 本席在2018年4月19日頒下的判案書已經處理, 該理據不能是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基礎, 與訟費申請完全無關。 5.申請人亦在該確認書的第6段提出本案原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後來轉到土地審裁處,非申請人意願, 而答辯人又延聘律師及大律師, 若判敗訴兼付訟費有失公正。 6.事實上, 本申請是由申請人入稟土地審裁處的法律程序, 要求解讀有關公契條文及申請強制性命令, 而答辯人只是在同一案中反申索申請人欠交的管理費, 本案並不是由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至本審裁處。申請人至今仍堅持不接受沒有中央冷氣供應而按附表三繳交管理費, 故此,兩者亦有一定的關係。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申索和答辯人的反申索同時在土地審裁處處理是極為合適的。 7.申請人又在該確認書的第1段指出地下 G40 鋪位所交的管理費與申請人的鋪位相差甚遠,本席認為要算答辯人沒有要求地下G40鋪位按照附表三支付管理費, 都不代表申請人有權不按照附表三支付。在本案中, 地下G40舖位是否按照附表三支付管理費並不是爭議點。 8.此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4)條列明:-
9.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求成於2017年8月3日簽發欠款證明書[2]。根據上述第22(4) 條, 該證明書是申請人尚欠管理費金額的表面證據。而申請人在整案中並沒有就這一點作出任何挑戰或提出反證。 10.本席認為解讀有關公契條文和是否頒佈一項強制性命令是非常嚴肅的法律問題,土地審裁處是需要律師和大律師的協助。 11.最後,雖然申請人聲稱有財政困難, 無法支付法律費用, 但本席並不同意, 因為申請人是有關單位的業權擁有人, 在單位內經營理髮生意一段長時間。無論如何, 這並不是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據。 12.基於上述理由, 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將該暫准訟費命令確定為絕對命令, 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 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議定, 以區域法院基準評定。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及由潘友琳女士代表。 答辯人: 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黎珮玲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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