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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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年32歲的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把控方的案情簡化一點,以免過於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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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2018 [2018] HKDC 6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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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現年32歲的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把控方的案情簡化一點,以免過於冗長。 2.控方案情指出Lee Ju-young(李)是一間叫連世有限公司的化妝護膚品貿易公司的擁有人。被告是李於2016年3月僱用的送貨員,負責整理貨倉內的貨品,並且向客戶交付貨品。被告交付貨品,必須即時把客戶所支付的現金或者支票存入上述公司的滙豐銀行賬戶,號碼是848-755XXX-XXX。由2016年4月19日起,李容許被告獨自向客戶交付貨品。 3.2016年6月6日,李透過網上銀行,發現被告沒有按指示,將一個叫百匯坊的客戶所付款項存入公司的滙豐銀行賬戶。李於是向百匯坊經理楊偉林查證,證實他們已經向送貨員支付。經檢查後,揭露被告在2016年4月19日至6月2日期間,從公司偷取大約$445,924元(第一項控罪)。 4.有關控罪的罪行詳情如下:
5.2016年5月30日,李盤點存貨,揭發被告偷取了196件貨品,價值約$76,675元。李於2016年6月7日報警。 6.姓郭的公司經理提供閉路電視片段,當中拍攝到2016年5月30日中午時分,涉案貨品被拿走的情況。郭經理確認並沒有收過被告任何的貨款或者存款單。 7.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取公司約$41萬元,用作賭波。 8.被告在第一次的錄影會面中承認或者陳述以下事項:
9.被告在第二次的錄影會面中,作出下列的招認或者陳述:
10.其後被告亦有另一次的警誡錄影會面,再承認下列事項:
11.百匯坊的經理楊偉林確認百匯坊的一般做法是貨品送到百匯坊後,有關的職員會點算和簽署確認貨品,不過送貨員毋須在任何單據上簽署,亦毋須出示任何身分證明。楊偉林會根據發票的金額,以現金或者支票向送貨員付款。送貨員毋須簽署任何文件。 12.有關受害人公司在2016年4月起,派同一個送貨員前往百匯坊,楊偉林是以現金或者支票付款。2016年4月底,該送貨員每逢星期四或者星期五向百匯坊交付貨品。而該送貨員亦要求楊偉林支付現金,楊偉林亦照做。 13.2016年5月中,被告借用姓戴的女朋友的舊個人名片、電郵賬戶以及密碼來做生意。戴聲稱沒有過問被告人作何用途或者何時使用。 求情理由 14.被告現年32歲,是家中獨子,單身,中五程度,被捕後轉職文員。 15.辯方同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提及上訴庭在特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的一宗案件的判刑指引,亦提供特區訴郭肇滔 CACC 474/2005,認為30個月的刑期起點是適當的。辯方說被告坦白認罪,被捕後和警方合作。被告並沒有能力賠償受害人,但是承諾不再犯法。辯方希望兩項控罪能夠同期執行,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6.本案是一宗僱員明顯地違反誠信的罪名。第一項控罪,亦是俗稱「穿櫃桶底」的罪行;第二項控罪則是違規地假冒他人而自行做生意。被告把不少的贓款輸在賭波之上,而被告能夠在入職之後不足一個月多,便能夠公然和大膽地犯法,可以說是膽大妄為。如果不是東窗事發,被告大有可能干犯更多的盜竊罪和欺詐的行為,涉及更多的失款,以圖找「快錢」。 17.被告現年32歲,沒有案底,但是他的盜竊行為已經持續個多月,涉案亦達到$51萬之多。被告刻意地把女朋友的角色減至最低,而控方亦接納被告的女朋友不知情的說法。被告的犯案行為十分簡單,而本席認為事件遲早「爆煲」,這亦是顯示被告的愚蠢行為。 18.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不承認控罪才是愚笨之極,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肯定要面對更長的監禁。 19.根據前述張美嬌一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的金額在$250,000至$1,000,000之間,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三年。當然涉案的金額並不是判刑的唯一考慮因素。本案涉及$51萬多元,刑期起點應該是兩年半。 20.雖然本案兩項控罪的犯案手法有點不同,但是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決定兩項控罪都是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本席亦相信被告本質不壞,亦會秉持承諾,重新做人。被告亦有他的親人和女朋友到庭支持被告。因此,本席亦酌情再減刑兩個月,判被告入獄18個月。 21.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珍惜今次法庭寬大的處理,改過自新,腳踏實地,不要妄求賭博可以發達這種自欺欺人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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