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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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張有為(男)(28歲),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350/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35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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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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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0年1月19日上午11時5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高寶翠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添偉先生,由葉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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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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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張有為(男)(28歲),今早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罪行詳情指稱,你於200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9號怡安華人行6樓602室,盜竊兩粒鑽石,而該等物品為捷良有限公司的財產。

3.本案涉及一宗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案發時你身為捷良有限公司的一名辦公室助理。根據你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透露,當日公司東主(即控方第一證人)正從以色列接收了兩顆鑽石,價值大約港幣580,541元。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即時將有關的兩顆鑽石放進公司夾萬,然後一不小心地將它們留在一個廢紙箱上。

4.第二天控方第一證人指示你去清理有關廢紙箱裡的廢紙,而你原來較早時已經在一個月前被公司通知解僱,當天正是你最後一天上班。結果在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兩顆鑽石已不翼而飛,其後當翻查閉路電視錄影帶紀錄時,就發現當時在片段中你曾經從廢紙箱取走兩件小型物體,事件於是驚動了警方進行調查。其後,他們在2009年11月13日將你拘捕。

5.警誡之下,你承認因為一時貪心情況之下偷取了該兩顆鑽石,而其後警方從你居所起回該兩顆鑽石。

6.在進一步警誡下,會面紀錄之中你承認當日你負責清理該廢紙箱時見到該兩顆鑽石,但你並沒有即時將它們拿走,不過稍後當你再見到該兩顆鑽石仍然留在廢紙箱上時,你最後才將兩顆鑽石取走。

被告的紀錄以及背景

7.你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今次是你第一次犯案。你在內地出生,未婚,與母親與及一名姐姐同住,父親在2003年病逝。你的教育程度達中五,畢業之後曾經進修過一年職業訓練局有關珠寶業的課程。畢業之後,亦曾經先後在不同的珠寶公司工作,亦曾經在一間本地酒店做過管房工作。

8.根據案情透露,事發時你在涉案公司受僱了剛剛超過兩個月時間,是一名辦公室助理,月入6,500元,負責一般文書工作。代表你的大律師求情時強調,雖然今次你以僱員身分盜竊僱主的貴重物品,無疑屬一個違反誠信的情況,但由於今次並非一宗有計劃及有預謀犯案,純粹是因為僱主收取了鑽石之後,並沒有放進公司夾萬,而將它們隨便放在廢紙箱上。你一時愚蠢,經不起誘惑之下而犯案,希望法庭體諒你的愚昧無知,盡量輕判。同時,代表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由你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與及由你母親及你所屬教會牧師所寫的求情信。在此,本席不打算再詳細將有關信件內容一一指出。信中都顯示你以往一直循規蹈矩,這點亦從你過往沒有任何犯罪紀錄可以顯示。根據母親的信件,平時你亦非常孝順,亦有給予家用。你自己亦在信中流露了深刻的悔意,承認因一時衝動,如今後悔莫及,寄望法庭能夠體諒過失,希望盡量輕判。

9.本席認為你今次犯案實在愚不可及。法庭對於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會處以一個即時監禁,這是一般做法,本席亦看不到今次有何強烈特別的因素可以令到本席偏離一貫做法。上訴庭對於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已經頒下判刑指引,(見張美嬌 CACC99/2006及吳國榮 CACC 398/2007)。經過修訂之下,涉及二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金額,監禁起點為兩至三年。在量刑時,本席亦有考慮其他案例,其中一宗案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肇滔 CACC 474/2005。在該案涉及一個油站職員將油站收入監守自盜,涉及金額大約五十六萬元,與本案涉及兩顆鑽石的金額相若。上訴庭認為剔除所有加刑因素或減刑因素以外,以該金額的起點應該為30個月。

10.本案所涉及的金額由於相若,本席認為同樣應該以30個月為判刑起點。不過本席同意,本案雖然是違反誠信的案件,但並非同類案件之中最嚴重的一種,亦沒有如其他案件裡的嚴重案情,例如涉及早有預謀,導致公司蒙受損失又或者長時期犯案,甚至因為有關盜竊行為令致後來因為無法補償的情況下令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等等。

11.本席亦被辯方大律師告知,你盜取了公司兩顆鑽石之後,回家之後深感事態不妙,知道己闖下大禍,未敢將鑽石變賣,一直保留在家中。到東窗事發之後,警員到家中調查時,你亦主動將兩顆鑽石交出,導致僱主沒有蒙受到任何經濟上的實際損失。加上你過往亦無任何犯罪紀錄,本席決定將本案的判刑起點由剛才所提到一般30個月調低6個月到24個月。由於被告今次認罪,所以依例亦有足三分之一的判刑折扣。經調整之下,今次本席對你判處16個月即時監禁。這已經是一個非常輕的判刑,希望你能夠真心悔改,汲取教訓,出獄之後重新做人,改過自新。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