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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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十四項串謀詐騙罪,經認罪協商後承認當中七項控罪(即第一至第四、第七、第八和第十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餘下的七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79/2017[2018] HKDC 6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9/2017

[2018] HKDC 6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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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永鋒 WONG WING 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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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5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何瑞琦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詠文小姐,由莊凌雲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及 [7] 至 [8] 及 [10]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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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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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十四項串謀詐騙罪,經認罪協商後承認當中七項控罪(即第一至第四、第七、第八和第十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餘下的七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被告是一間叫騰達布行有限公司的香港公司的董事及負責人(騰達)。被告涉及虛假地表示騰達僱用七名內地人士在香港工作,目的是便利他們到香港取得延期簽證。七名內地人士分別為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

3.有關紀錄顯示,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間,在騰達的保證下,有七份涉及上述內地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提交予入境事務處。申請人在該些申請中聲稱他們獲騰達僱用在香港工作。

4.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及譚樂辰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石琳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原先亦獲得批准,但其後被撤銷。

5.2017年8月31日,入境事務處人員在騰達的處所拘捕被告,並且在被告的背囊內發現以下物品,亦撿獲為證物:

(1) 石琳的僱傭合約正本。

(2) 趙耀的名片。

(3) 兩個騰達的公司印章。

6.在現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實際上並沒有僱用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在騰達工作。被告表示趙耀叫他以騰達的名義僱用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承諾每項申請給被告一些錢。事實上他們七人並沒有為騰達工作。被告亦承認在他們七人的申請表上簽署。

7.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作出一些招認及陳述,當中包括下列各項:

(1) 被告是騰達的負責人。

(2) 2015年中,被告的朋友介紹他認識趙耀。

(3) 被告並不認識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

(4) 趙耀要求被告幫自己及其他人簽署一些工作證明。

(5) 被告沒有見過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

(6) 趙耀要求被告幫自己簽署工作證明,提出給被告$2,000元作為報酬。

(7) 被告接受提議,叫妻子代他在趙耀的僱傭合約及申請表上簽署。

(8) 被告確認趙耀的「聘用專業人士來港就業申請表(由聘用公司填寫)」ID990B,申請表日期為2015年10月14日,由被告簽署。

(9) 趙耀從來沒有在騰達工作。

(10) 趙耀之後要求被告為劉雪蕎簽署另一份工作證明,即是「聘用專業人士來港就業申請表(由聘用公司填寫)」ID990B,並與劉雪蕎簽立僱傭合約。趙耀給被告$2,000元。

(11) 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間,趙耀數度接觸被告,要求被告為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簽署工作證明,而趙耀事後就每項申請給被告$3,000元。

(12) 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從來沒有在騰達工作。

(13) 被告確認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的申請表,即是ID990B及僱傭合約。

(14) 被告確認騰達的公司印章,以及他曾經在工作證明上蓋印。

(15) 趙耀向被告表示工作證明會用於協助涉案內地人申請延長逗留在香港的期限,他們不會在騰達工作。

第一項控罪

8.紀錄顯示大約在2015年10月16日,趙耀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趙耀在2015年11月9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7年10月17日。2017年8月31日,趙耀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二項控罪

9.紀錄顯示大約在2016年9月29日,劉雪蕎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劉雪蕎在2016年12月16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8年9月30日。2017年7月23日,劉雪蕎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三項控罪

10.紀錄顯示大約在2016年12月30日,帖睿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帖睿在2017年1月23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1月24日。2017年8月20日,帖睿最後一次進入香港以及獲准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四項控罪

11.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6月15日,劉姝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劉姝在2017年7月6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7月4日。2017年的8月29日,劉姝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七項控罪

12.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的6月23日,熊西亞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熊西亞於2017年7月14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7月17日。2017年8月17日,熊西亞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八項控罪

13.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的7月9日,譚樂辰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譚樂辰在2017年的8月1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7月12日。2017年8月26日,譚樂辰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十項控罪

14.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7月27日,石琳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求情理由

15.辯方呈交一份求情文件冊,編號為MFI-A(1-19),內有18項求情信函,和被告跟子女的信、子女所畫的全家圖畫,亦有醫生的信件說被告有 “adjustment disorder”。

16.被告現年41歲,香港出生,在香港理工大學畢業,是認可的網絡工程師,已婚,有五名由5歲至12歲的兒女。被告的父母和親友都有在法庭支持被告。

17.本案所涉及的騰達布行是家族生意。被告是獨子,他放棄自身的職業,而營運這項生意。辯方說布行生意頗有成績,營業額由當初的二千萬多增至八千多萬,在內地亦有公司。被告的公司亦和本港的理工大學進行一些無水染色技術的項目。

18.辯方說被告受案中已經棄保潛逃的趙耀所唆擺而犯案,以專材計劃「申請」趙耀和後來被告不認識的內地人士來港逗留。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每次得到大約$2,000元的報酬。所有填表、呈交表格以及附交文件的工作,都是由趙耀負責。被告只是在表格上簽名和蓋公司印而已。

19.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後即時和執法當局合作。被告並不是主謀,但同意被告的角色重要,否則這項欺詐的行為便不能夠成事。

20.辯方亦用了不少時間描述被告的家庭生活,說受到妻兒的關愛,亦是一個盡責的丈夫和父親。

21.辯方說本案令被告生活逆轉:從安逸、舒適、溫馨的家庭生活,一下子變成階下囚的生活。被告認罪亦是承擔罪責,希望法庭能夠使被告更生。辯方說被告重犯的機會幾乎是零。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把控罪判刑同期執行。被告亦協助執法當局。辯方說案件的主謀是趙耀,而已經在2017年12月離港,棄保潛逃。被告亦因此不能夠身體力行地出庭指證其他犯案者。涉案的其他人都沒有被繩之於法,只有被告一個人肩負罪責。

22.辯方提供律政司程惠芬(譯音) [1995] 2 HKC 217,和本席在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DCCC 305和335/2013作為參考(註:本席知悉這區域法院案例的第一被告曾經上訴,因為其他原因,包括上訴人懷孕、上訴人的精神因素、和上訴人曾經出庭作供而減刑至12個月,見CACC 8/2014)。

23.辯方希望判刑能夠令被告能夠更生,亦能夠減輕對被告家庭的打擊。

判刑

24.被告現年41歲,大學畢業,已婚,育有五名子女,沒有刑事紀錄。

25.本案涉及入境事務處的專材計劃,在香港的公司的保證和僱用下,使一些內地人士能夠到香港得到延期簽證,逗留本港。被告作為香港公司的負責人,亦在有關的申請表蓋上公司印,使七人能夠在香港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這不僅濫用這輸入專材計劃,亦衝擊香港政府對人口進出的管制。如果被告的公司生意前景那麼良好,有八千多萬的營業額,在香港和內地也有公司,總共延聘大約二十多人,本席看不見被告為何為了二千多元的報酬而幫助趙耀,繼而在趙耀的串針引線下再和其他六個人申請延期居留。原本控罪總共有十四項,涉及不只現在被告承認控罪的七個人。這可以說是有系統和有組織地組織的犯罪行為,令一些內地人士能夠依據這個渠道來港逗留。當然本席在本案而言,只會用被告所承認的控罪作為判刑的基礎。

26.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希望能夠承繼父業,做好家庭生意,但現在令父母、外母、太太、孩子、妹妹、其他師友失望,悔對父母的養育之恩。被告感到後悔,「恨時間不能夠倒流」。被告說他欠他太太的奔波勞累,承諾「要一世照顧她」。被告在掙扎後最終向孩兒坦白,讓他們知道不要行差踏錯。被告亦承諾永不會再犯事。

27.已經和被告結婚十三年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因為信任和信賴被告而願意為被告誕下五名兒女。原本家庭生活十分熱鬧和開心,被告是慈父,為子女付出,耐心教導。太太說被告本性善良,生活健康,作息規律。案件令全家生活逆轉,全家都疲於奔命,自己亦心力交瘁,每次見到被告都哭一場。被告是整個家庭的靈魂支柱。

28.大女兒在手寫的求情信中說希望法官給爸爸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每當談及父親何時回家,她和弟妹、母親都在哭。

29.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他們見到被告犯下大錯,心如刀割,淚如泉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以免家庭悲劇再次重演。

30.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樂於助人、善良、孝順,亦因為被告的引線而能夠成家,創造一個有好老公和兩名兒子的家庭。被告亦遺憾地不能夠到廈門去見外婆最後的一面。被告的另一位妹妹說被告在被捕之後心靈面對極大的衝擊,承受很大的壓力。父母亦因為被告被拘留而難以入睡,嫂嫂亦心力交瘁。

31.被告的親友、中學老師、員工、中學同學、小學同學、被告擔任義工的基金會,都給予被告正面的評價和支持。

32.不爭的事實是被告的愚蠢和被人教唆而犯案。本席深深體會被告得到父母、妹妹、妻子和五名子女的強大支持。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本席亦相信本案令被告能夠「當頭棒喝」,真真正正、切切實實地了解體會家人的關顧,特別是自己在妻兒和子女家庭生活支柱的角色。本席相信被告亦會因此而珍而重之,不會把很多事情視作「想當然」。

33.但是被告仍然要面對刑責。被告在申請表簽名蓋印,書面上承擔有關計劃的責任,自然在東窗事發後難逃法網。事實上,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控方的證據確鑿,如果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

34.在前述程惠芬一案和女皇 Marie E C Durup CACC 194/1986,上訴庭認為這類案件所產生的監禁刑期不會太短。本案的犯案時段是由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的角色是前線的執行者。沒有被告的「保證」、沒有被告的簽名和蓋印,那些內地人士便不能夠得逞。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是始作俑者,亦沒有太大的財政動機去犯案。在特區 何珈妮 CACC 8/2014,上訴庭同意30個月的量刑基準。在該案因為種種原因而把上訴人的刑期由15個月減至12個月。

35.本席同意本案的被告並不是那種開設僱傭中介公司而犯案,被告亦不是主謀,罪責較前述何珈妮一案較低。

36.本控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達到14年。在考慮到各項求情因素,特別是被告的五名子女、妻子的求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16個月。這16個月的判刑是適用於全部被告七項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但是本席亦相信,被告會珍惜法庭今次的寬大處理,決心改過,重新做人,秉持承諾,做一個好兒子、好丈夫和好父親。本席亦同意被告的重犯機會不高,有悔意,亦曾經協助執法當局,因此決定酌情再減4個月,判被告入獄12個月,全部七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37.被告在2017年11月21日已經自我撤銷擔保,這亦表示如果被告行為良好的話、一切順利的話,被告理應可以很快出獄。但是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不要姑息其他犯案者。縱然出獄之後亦應該與執法當局合作,把犯案者繩之於法,不要獨自承擔今次不義不當的非法行為。有關當局理應已經掌握到其他涉案者的個人資料,包括手指模等等,理應繼續加強執法力度,不要讓其他犯案者逃離法網。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