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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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十四項串謀詐騙罪,經認罪協商後承認當中七項控罪(即第一至第四、第七、第八和第十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餘下的七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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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9/2017 [2018] HKDC 6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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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十四項串謀詐騙罪,經認罪協商後承認當中七項控罪(即第一至第四、第七、第八和第十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餘下的七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被告是一間叫騰達布行有限公司的香港公司的董事及負責人(騰達)。被告涉及虛假地表示騰達僱用七名內地人士在香港工作,目的是便利他們到香港取得延期簽證。七名內地人士分別為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 3.有關紀錄顯示,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間,在騰達的保證下,有七份涉及上述內地人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提交予入境事務處。申請人在該些申請中聲稱他們獲騰達僱用在香港工作。 4.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及譚樂辰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石琳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原先亦獲得批准,但其後被撤銷。 5.2017年8月31日,入境事務處人員在騰達的處所拘捕被告,並且在被告的背囊內發現以下物品,亦撿獲為證物:
6.在現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實際上並沒有僱用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在騰達工作。被告表示趙耀叫他以騰達的名義僱用趙耀、劉雪蕎、帖睿、劉姝、熊西亞、譚樂辰及石琳,承諾每項申請給被告一些錢。事實上他們七人並沒有為騰達工作。被告亦承認在他們七人的申請表上簽署。 7.被告在警誡會面中作出一些招認及陳述,當中包括下列各項:
第一項控罪 8.紀錄顯示大約在2015年10月16日,趙耀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趙耀在2015年11月9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7年10月17日。2017年8月31日,趙耀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二項控罪 9.紀錄顯示大約在2016年9月29日,劉雪蕎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劉雪蕎在2016年12月16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8年9月30日。2017年7月23日,劉雪蕎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三項控罪 10.紀錄顯示大約在2016年12月30日,帖睿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帖睿在2017年1月23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1月24日。2017年8月20日,帖睿最後一次進入香港以及獲准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四項控罪 11.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6月15日,劉姝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劉姝在2017年7月6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7月4日。2017年的8月29日,劉姝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七項控罪 12.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的6月23日,熊西亞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熊西亞於2017年7月14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7月17日。2017年8月17日,熊西亞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八項控罪 13.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的7月9日,譚樂辰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得批准。譚樂辰在2017年的8月1日最後一次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香港至2019年7月12日。2017年8月26日,譚樂辰最後一次進入香港及獲准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 第十項控罪 14.紀錄顯示大約在2017年7月27日,石琳在騰達的保證下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求情理由 15.辯方呈交一份求情文件冊,編號為MFI-A(1-19),內有18項求情信函,和被告跟子女的信、子女所畫的全家圖畫,亦有醫生的信件說被告有 “adjustment disorder”。 16.被告現年41歲,香港出生,在香港理工大學畢業,是認可的網絡工程師,已婚,有五名由5歲至12歲的兒女。被告的父母和親友都有在法庭支持被告。 17.本案所涉及的騰達布行是家族生意。被告是獨子,他放棄自身的職業,而營運這項生意。辯方說布行生意頗有成績,營業額由當初的二千萬多增至八千多萬,在內地亦有公司。被告的公司亦和本港的理工大學進行一些無水染色技術的項目。 18.辯方說被告受案中已經棄保潛逃的趙耀所唆擺而犯案,以專材計劃「申請」趙耀和後來被告不認識的內地人士來港逗留。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每次得到大約$2,000元的報酬。所有填表、呈交表格以及附交文件的工作,都是由趙耀負責。被告只是在表格上簽名和蓋公司印而已。 19.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後即時和執法當局合作。被告並不是主謀,但同意被告的角色重要,否則這項欺詐的行為便不能夠成事。 20.辯方亦用了不少時間描述被告的家庭生活,說受到妻兒的關愛,亦是一個盡責的丈夫和父親。 21.辯方說本案令被告生活逆轉:從安逸、舒適、溫馨的家庭生活,一下子變成階下囚的生活。被告認罪亦是承擔罪責,希望法庭能夠使被告更生。辯方說被告重犯的機會幾乎是零。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把控罪判刑同期執行。被告亦協助執法當局。辯方說案件的主謀是趙耀,而趙已經在2017年12月離港,棄保潛逃。被告亦因此不能夠身體力行地出庭指證其他犯案者。涉案的其他人都沒有被繩之於法,只有被告一個人肩負罪責。 22.辯方提供律政司 訴 程惠芬(譯音) [1995] 2 HKC 217,和本席在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DCCC 305和335/2013作為參考(註:本席知悉這區域法院案例的第一被告曾經上訴,因為其他原因,包括上訴人懷孕、上訴人的精神因素、和上訴人曾經出庭作供而減刑至12個月,見CACC 8/2014)。 23.辯方希望判刑能夠令被告能夠更生,亦能夠減輕對被告家庭的打擊。 判刑 24.被告現年41歲,大學畢業,已婚,育有五名子女,沒有刑事紀錄。 25.本案涉及入境事務處的專材計劃,在香港的公司的保證和僱用下,使一些內地人士能夠到香港得到延期簽證,逗留本港。被告作為香港公司的負責人,亦在有關的申請表蓋上公司印,使七人能夠在香港以臨時居民身分逗留。這不僅濫用這輸入專材計劃,亦衝擊香港政府對人口進出的管制。如果被告的公司生意前景那麼良好,有八千多萬的營業額,在香港和內地也有公司,總共延聘大約二十多人,本席看不見被告為何為了二千多元的報酬而幫助趙耀,繼而在趙耀的串針引線下再和其他六個人申請延期居留。原本控罪總共有十四項,涉及不只現在被告承認控罪的七個人。這可以說是有系統和有組織地組織的犯罪行為,令一些內地人士能夠依據這個渠道來港逗留。當然本席在本案而言,只會用被告所承認的控罪作為判刑的基礎。 26.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希望能夠承繼父業,做好家庭生意,但現在令父母、外母、太太、孩子、妹妹、其他師友失望,悔對父母的養育之恩。被告感到後悔,「恨時間不能夠倒流」。被告說他欠他太太的奔波勞累,承諾「要一世照顧她」。被告在掙扎後最終向孩兒坦白,讓他們知道不要行差踏錯。被告亦承諾永不會再犯事。 27.已經和被告結婚十三年的太太在求情信中說,因為信任和信賴被告而願意為被告誕下五名兒女。原本家庭生活十分熱鬧和開心,被告是慈父,為子女付出,耐心教導。太太說被告本性善良,生活健康,作息規律。案件令全家生活逆轉,全家都疲於奔命,自己亦心力交瘁,每次見到被告都哭一場。被告是整個家庭的靈魂支柱。 28.大女兒在手寫的求情信中說希望法官給爸爸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每當談及父親何時回家,她和弟妹、母親都在哭。 29.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他們見到被告犯下大錯,心如刀割,淚如泉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以免家庭悲劇再次重演。 30.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樂於助人、善良、孝順,亦因為被告的引線而能夠成家,創造一個有好老公和兩名兒子的家庭。被告亦遺憾地不能夠到廈門去見外婆最後的一面。被告的另一位妹妹說被告在被捕之後心靈面對極大的衝擊,承受很大的壓力。父母亦因為被告被拘留而難以入睡,嫂嫂亦心力交瘁。 31.被告的親友、中學老師、員工、中學同學、小學同學、被告擔任義工的基金會,都給予被告正面的評價和支持。 32.不爭的事實是被告的愚蠢和被人教唆而犯案。本席深深體會被告得到父母、妹妹、妻子和五名子女的強大支持。這可說是被告的「幸運」。而本席亦相信本案令被告能夠「當頭棒喝」,真真正正、切切實實地了解體會家人的關顧,特別是自己在妻兒和子女家庭生活支柱的角色。本席相信被告亦會因此而珍而重之,不會把很多事情視作「想當然」。 33.但是被告仍然要面對刑責。被告在申請表簽名蓋印,書面上承擔有關計劃的責任,自然在東窗事發後難逃法網。事實上,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控方的證據確鑿,如果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 34.在前述程惠芬一案和女皇 訴 Marie E C Durup CACC 194/1986,上訴庭認為這類案件所產生的監禁刑期不會太短。本案的犯案時段是由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的角色是前線的執行者。沒有被告的「保證」、沒有被告的簽名和蓋印,那些內地人士便不能夠得逞。本席相信被告並不是始作俑者,亦沒有太大的財政動機去犯案。在特區 訴 何珈妮 CACC 8/2014,上訴庭同意30個月的量刑基準。在該案因為種種原因而把上訴人的刑期由15個月減至12個月。 35.本席同意本案的被告並不是那種開設僱傭中介公司而犯案,被告亦不是主謀,罪責較前述何珈妮一案較低。 36.本控罪的最高刑罰可以達到14年。在考慮到各項求情因素,特別是被告的五名子女、妻子的求情,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16個月。這16個月的判刑是適用於全部被告七項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但是本席亦相信,被告會珍惜法庭今次的寬大處理,決心改過,重新做人,秉持承諾,做一個好兒子、好丈夫和好父親。本席亦同意被告的重犯機會不高,有悔意,亦曾經協助執法當局,因此決定酌情再減4個月,判被告入獄12個月,全部七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37.被告在2017年11月21日已經自我撤銷擔保,這亦表示如果被告行為良好的話、一切順利的話,被告理應可以很快出獄。但是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不要姑息其他犯案者。縱然出獄之後亦應該與執法當局合作,把犯案者繩之於法,不要獨自承擔今次不義不當的非法行為。有關當局理應已經掌握到其他涉案者的個人資料,包括手指模等等,理應繼續加強執法力度,不要讓其他犯案者逃離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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