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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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單而言指出,被告和Crystal Gems是進行一項鑽石交易。他們過往已經有一段交易的經歷。涉案這批鑽石總共71卡,總值美金42,600元(約值港幣三十三萬二千多元)。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61/2017[2018] HKDC 56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1/2017

[2018] HKDC 5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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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柯榮涵 KE WING 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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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5月3日
出席人士: 黃潤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霍健明先生及周嘉程小姐,由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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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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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簡單而言指出,被告和Crystal Gems是進行一項鑽石交易。他們過往已經有一段交易的經歷。涉案這批鑽石總共71卡,總值美金42,600元(約值港幣三十三萬二千多元)。

3.Crystal Gems是以consignment note(寄售單)的形式交這批鑽石給被告保管和檢視,但事後被告未能交還鑽石,亦不能付款。被告聲稱這是一項欠款的民事訴訟。有關案件的詳情可見本席剛剛頒下的裁決理由書。

求情理由

4.被告現年42歲,與妻子離異,育有兩名年幼的兒子。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亦要支付每個月3,000元的贍養費給前妻。被告的父親在2015年因病去世,而母親亦患病。被告承受很大的壓力,處理生意,亦需要借錢過活。辯方說被告是受人信任。

5.辯方說本案的犯案手法簡單,被告多年和受害人公司有正常交易,本案亦沒有詐騙行為,涉案金額並不多。辯方說本案有別於特區張美嬌[2006] 4 HKLRD 776一案,亦呈上特區孔繁杰一案[2013] 1 HKLRD 958作為法庭參考。

6.辯方亦呈上三封由被告、被告的母親和辯方證人所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這是一宗違反誠信的盜竊案,本席同意本案並不涉及複雜的欺詐行為和籌劃,被告只是在貨品在寄售單的情況下,在沒有支付貨款給受害人公司的情況,轉售這批鑽石,而最後未能夠支付貨款。受害人公司亦給予被告善意,延伸付款日期,但最後不得要領,終於報警。

8.但本案在聆訊時,本席對辯方的文件和單據的真確性產生懷疑,部分亦有其自圓其說的作用。

9.被告在4月8日的求情信中說,他是因為珠寶市場生意下滑而導致經濟困難,亦因為照顧家庭令被告承受極大的壓力。被告坦誠當中處理手法不如理想,亦汲取了沉重的教訓,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母親在她的求情信說,因為案件感到十分懊恨和心痛。被告是一個顧家和稱職的兒子,希望兒孫能夠盡快在被告母親的身旁。

10.張美嬌一案,上訴庭指,干犯在違反誠信下的盜竊案,如果涉案的金額是$250,000至$1,000,000,判刑起點是兩年至三年。在前述孔繁杰一案,該上訴人所偷取的珠寶大約價值為$1,000,000,而最後亦是判監兩年。

11.本席認為貨品的價格並不是唯一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涉及大約值$330,000港幣的鑽石,根據張美嬌一案,刑期理應是由兩年至三年不等。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被告亦沒有前科,以及本案的犯案手法,決定從輕發落,以一年半為起點。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任何求情減刑的基礎,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個人環境和其他求情的原因,決定酌情減刑兩個月,即是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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