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Daye Non Ferrous Metals Mining Ltd 對 Chen 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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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7年6月6日提出傳票,按《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本席於2017年12月19日就該申請頒發判決書,批予原告人的申請(“2017判決”)。此案爭議的事實背景可見於該判決書。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1121/2017[2018] HKDC 8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ul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121/2017

[2018] HKDC 8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7年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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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CHINA DAYE NON-FERROUS METALS MINING LIMITED
(中國大冶有色金屬礦業有限公司)
被告人 CHEN XIANG(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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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敏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8年6月7日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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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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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於2017年6月6日提出傳票,按《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本席於2017年12月19日就該申請頒發判決書,批予原告人的申請(“2017判決”)。此案爭議的事實背景可見於該判決書。

2.於2017年12月29日,原告人以傳票作出更改2017判決內之暫准訟費令的申請(“第一份傳票”),要求獲頒予大律師證書,而訟費額以簡易程序評核,評核後由支付方即時支付。被告人在2018年1月15日提出傳票,要求法庭按«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第11條,把該判決作廢(“第二份傳票”)。本席於2018年4月16日就多項申請(包括第一份傳票及第二份傳票)頒發判決書,批予第一份傳票的申請,撤銷第二份傳票的申請,並作出了以下的訟費暫准令(“相關訟費暫准令”)︰

第一份傳票︰“…第一份傳票的訟費須由被告人支付,包括大律師證書。訟費額以簡易程序評估方式評定,評定後須即時支付。”

第二份傳票︰“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就第二份傳票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額達成協議,以簡易評估方式評定,評定後須即時支付。”

3.被告人於2018年4月30日發出傳票,申請將相關訟費暫准令改為判令原告人承擔與本案相關的全部訟費(“是項申請”)。被告人在其於2018年4月30日作出的誓章,說明了被告人反對相關訟費暫准令的理由。被告人指︰

(1) 本案是一宗案情並不複雜的債務糾紛,否則原告人也不會採用簡易程式的方式提出。但本案原告人卻使用年資過高的律師和大律師代理訴訟。(“理由1”)

(2) 原告人代理律師卻列出兩份合計金額高達23萬多元的律師費用,是令人感到震驚和不可思議的,這與本案的案情的複雜性並不相稱。原告人在與被告人的僱傭糾紛案件上訴時,也提出了高達30餘萬元的律師費用,被高等法院歐楊桂如法官拒絕。(“理由2”)

(3) 原告人代理律師是在2017年12月19日法院判決後,於2017年12月29日作出更改暫准訟費令和要求獲頒大律師證書的,存在刻意增加訟費之目的。(“理由 3”)

(4) 被告人是原告人前僱員,因原告人單方面減薪導致被告人被迫離職,被告人因離職補償糾紛與原告人展開了長達兩年的訴訟,為了應對該訴訟,被告人失業近三年之久沒有生活來源,原告人提起本債務糾紛訴訟並列出如此高昂的律師費用,無非是利用其上市公司經濟上的優勢故意給被告人增加訴訟成本,具有明顯的欺壓性,是絕對不公平的。(“理由4”)

理由1

4.本席認為案件並不複雜的說法不盡真實。本案與被告人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的一項糾紛有關,被告人亦多番提及勞資審裁處的裁決。除此之外,被告人亦提出他與原告人母公司之間所作協議的情況。本案並非單純是訴訟雙方的債務糾紛。

5.被告人亦須明白訟費令處理的是某一訴訟方須否負責支付其他訴訟方的訟費,至於收取方是否可得其訟費單所列的數額,實屬訟費評定的事宜。被告人認為原告人使用年資過高的律師和大律師代理訴訟的意見,應在訟費評定的程序中提出。因此,此項理由不構成更改相關訟費暫准令的理據。

理由2

6.此項理由涉及的亦是須支付訟費的數額。基於上述原因,此項理由不構成更改相關暫准訟費令的理據。

理由3

7.按《區域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3)條所訂,訴訟各方可於作出訟費暫准令的判決宣告後14天內申請更改該命令。因此,原告人於2017年12月29日提出更改2017年12月19日所頒發判決的訟費暫准令的申請,是按照相關條例作出的。於2017年12月19日進行的聆訊,原告人已延聘大律師代表出席。若原告人不提出更改暫准訟費令的申請,除非被告人同意支付大律師的費用,原告人便不能於評定可收取的訟費額時,要求獲批予大律師的費用。因此,原告人提出第一份傳票的申請,不存在刻意增加訟費的目的。

理由4

8.原告人選擇聘請律師代表其進行訴訟是其權利。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因被告人的經濟狀況而應不讓原告人收取其為此案件而需要支出的訟費。至於訟費額一事,則可留待評訂時處理。

結論

9.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支持其更改相關訟費暫准令申請的理據,因此本席撤銷被告人是項申請。由於被告人敗訴,須支付原告人相關的訟費。原告人已呈交日期為於2017年12月11日、2018年3月14日及2018年6月6日的訟費陳述書,被告人可於此判決書日期起計14天內就該等訟費陳述書提交反對陳述書,其後法庭會以書面方式進行簡易程序評估訟費額。

  ( 周敏慧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郭葉陳律師事務所延聘楊綺娜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