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 訴 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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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9月11日,就第一被告人及原告人的申請,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作出命令,主要是需要原告人於該命令發出的7天內存檔及送達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列出有關原告人聲稱第一被告人代表律師曾承認賠償責任之對話的進一步詳盡資料。楊法官當天所處理的,其實是原告人針對歐陽桂如聆案官就雙方的申請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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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2795/2001 CACV279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795號 (原本案件編號:HCPI 2001年第5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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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2年1月11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月15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2001年9月11日,就第一被告人及原告人的申請,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作出命令,主要是需要原告人於該命令發出的7天內存檔及送達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列出有關原告人聲稱第一被告人代表律師曾承認賠償責任之對話的進一步詳盡資料。楊法官當天所處理的,其實是原告人針對歐陽桂如聆案官就雙方的申請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 2.2001年9月27日,原告人就楊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3.2001年11月15日,原告人以傳真方式致函本庭,申請楊法官宣告判決的謄本。該函說明申請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及第68號命令第1條規則作出。 4.2001年11月29日,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作出以下的指令:
5.2001年11月30日,原告人向本庭上訴張法官的命令。這是本庭要處理的上訴。本上訴亦是根據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及第68號命令第1條規則作出。 有關法律 6.《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的條文清楚顯示,該號命令只適用於上訴法庭。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所述的“單一名法官”在第14條規則的全文脈絡下,很明顯是指單一名上訴法庭的法官。故上述張法官指令的第(一)項理由是絕對正確的。雖然如此,但本庭認為,原告人在2001年11月15日向本庭作出的申請,可當作為原告人單方面向上訴法庭的申請處理,這申請可按第59號命令第14(3)條規則作出,因為他說他曾向楊法官申請有關謄本,而楊法官拒絕後他才向上訴法庭申請,由張法官處理及拒絕。本上訴也是單方面的上訴,依據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作出是正確的。 7.本上訴是要求法庭提供歐陽聆案官及楊法官宣告判決的謄本,故本庭需要審閱《高等法院規則》第68號命令的條文,以決定張法官拒絕原告人的申請是否合法及合理。 8.《高等法院規則》第68號命令有關的規則如下:
9.在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633號日期為2001年7月26日的判案書中,本庭對第68號命令作出了解釋,而該判案書亦是本案原告人所依賴的。該判案書的有關部份如下:
10.在該案中,本庭的結論是,原告人可申請謄本,但不能被豁免費用。該案的原告人亦是本案的原告人。雖然該案有如此的決定,但是該案的情況與本案的截然不同。該案所需的謄本是在原審時證人口供的法庭數碼錄音謄本(見該判案書第4段)。本案原告人所要求的謄本,卻並非在法庭上以口頭方式提供證據記錄的謄本。在楊法官席前所處理的,是非正審的法庭程序,並沒有牽涉任何口頭證供的記錄。只要小心察閱第68號命令第1(1)條規則的的條文,就可看到該條文對非正審、沒有口頭證供的程序並不適用,因為在楊法官席前進行的程序並不是“在有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審訊或聆訊”,並不符合第68號命令第1(1)條規則的先決條件。 11.歐陽聆案官所處理的爭議點是原告人是否需要就申索陳述書的內容提供進一步詳盡資料,而楊法官所處理的也是該問題,連同歐陽聆案官所作出的訟費命令的問題。耹案官就該等問題作出的判決並不需要宣告判決理由,因為上訴聆案官的判決是由原訟法庭法官重新處理,情況並不等同上訴法庭處理一般上訴的方式。就算在楊法官方面而言,他所處理的是一個很一般性的問題,即與訟一方是否需要就他的狀詞提供進一步詳盡資料,以使對方明白該狀詞的指稱和細節及如何就該狀詞作出答辯及處理。在此情況下,楊法官並不一定需要宣告他的判決理由:他的判決本身就意味着他認為要原告人提供他申索陳述書內有關部份的進一步詳盡資料是適當的。原告人的上訴理由,不外是楊法官作出他的命令是錯誤或不適當的。這上訴理由並不需要有判決理由才可以作出。 12.故此,本庭認為,原告人並不能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8號命令要求謄本。至於謄本費用問題,既然本庭認為原告人並無合理理據支持本上訴,亦沒有理由或權利可以要求謄本,故此謄本的費用問題並不需要處理。就算要處理的話,第68號命令第5條規則亦不適用,因為該命令只適用於上訴的答辯人。 結論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上訴。本上訴是單方面的上訴,本庭因而不作出訟費命令。
原告人: 林哲民經營之日昌電業公司,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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