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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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朱仲強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判監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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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2/2018 [2018] HKCFI 19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6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12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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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朱仲強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判監7個月。 2.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認罪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上訴時, 他沒有法律代表。 控方案情 4.2018年3月6日下午約1時10分,秀茂坪安達商場內某肉檔的屠夫看見,上訴人從該肉檔的錢箱拿取了1張20元紙幣及兩張50元紙幣 (合共120元) ,然後逃去。屠夫在商場外截停上訴人,並取回該3張紙幣。警察稍後到場拘捕他。 5.警誡下,上訴人表示,偷錢因為沒有錢買食物。 判刑 6.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與「扒竊」無異,量刑基準應是12至15個月監禁。考慮了涉案的金額不大,裁判官把量刑基準調低至10 ½ 個月。由於「認罪」,可獲 ⅓ 刑期扣減, 裁判官判處上訴人7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7.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已知錯,以後不會再犯事。希望法庭能縮短他的刑期,讓他照顧雙親。 本席的分析 8.上訴人現年37歲,有1次「店舖盜竊」紀錄 [1] 。判刑前,裁判官參考了上訴人的「背景報告」及「戒毒所報告」。報告顯示,上訴人有賭博習慣並欠債,但沒有毒癮。 9.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阿珊 [2015] 1 HKLRD 777案表示:
10.上訴人從肉檔的錢箱拿取紙幣的行為,裁判官視作「扒竊」,是正確的做法。 11.雖然涉案的金額不大,被盜的紙幣亦當場撿獲 (肉檔沒有損失) ,但上訴人在不到3個月內2度干犯「盜竊」罪,裁判官仍把量刑基準由12個月監禁調低至10 ½ 個月,實屬寬大處理,甚至接近輕判。整體而言,7個月監禁絕非原則上犯錯或明顯過重。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來7個月監禁的刑罰。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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