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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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至第九被告人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即向公司騙取了住宿費,由人民幣11,520元至人民幣25,506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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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2017 [2018] HKDC 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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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一至第九被告人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即向公司騙取了住宿費,由人民幣11,520元至人民幣25,506元不等。 答辯 2.全部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第一至第九被告人是涉案公司的中港貨運司機。其後因貨運量增加,同時因高級經理簡先生需要放五個月病假,期間公司聘請了一名譚姓經理處理中港運輸事務。由於空車來回中港兩地,單單油費已達到六至七百元,這還未計算路費、隧道費等。 4.於是透過譚經理作為公司與司機的溝通橋樑,作出了一個改革,如車在翌日需要載貨返港的話,即所謂「收早貨」,車便停在內地,而司機可獲住宿費,這改革可為公司節省油費、路費、隧道費等。公司高層的立場是住宿費需要單據作報銷,而譚經理的立場只要司機有住宿單交回來便批准。 5.而於不同的案發日期,由10個月至25個月期間不等,各被告人交了分別33張至79張虛假的酒店單據及沒有入住該些酒店,分別向公司申領了由人民幣11,520元至人民幣25,506元的住宿費。 各被告人的背景 6.各被告人年齡分別50歲至66歲不等,均已婚、有子女,全部來自草根階層,學歷較低。 7.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人紀錄良好。第四、第七及第九被告人雖然有過一次至三次的刑事紀錄,但已超過三十幾年。法庭考慮過,以他們紀錄良好處理。 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8.第一至第九被告人的報告評價正面,顯示各被告人均有悔意,重犯機會低。第一至第八被告人,感化主任建議120小時至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就第九被告人,因他癌病復發,需要接受治療,感化主任不建議第九被告人做社會服務令。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量刑的考慮 10.本席認為欺詐罪屬嚴重罪行,法庭可考慮監禁式的刑罰。但要視乎案情的輕重、涉案的金額大小及案情是否存在特殊情況。 11.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2.考慮過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本案情節不太嚴重,還有特殊情況存在。因此,認為以社會服務令替代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13.就第九被告人而言,由於他的病情頗為嚴重,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考慮過以上各點及他的背景後,本席認為有特殊情況,可讓法庭考慮緩刑。 判刑 14.各被告人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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