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及另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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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至第九被告人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即向公司騙取了住宿費,由人民幣11,520元至人民幣25,506元不等。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57/2017[2018] HKDC 4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2017

[2018] HKDC 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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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強(第一被告人)  
  秦偉棠(第二被告人)  
  鄔瑞明(第三被告人)  
  楊惠森(第四被告人)  
  李少波(第五被告人)  
  盧源昌(第六被告人)  
  唐偉才(第七被告人)  
  麥俊禮(第八被告人)  
  陳保芝(第九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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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8年4月26日
出席人士: 吳政煌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樂豪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高漢釗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黎建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丘煥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冠洪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藍凱欣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鍚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秦淑君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莊靜敏小姐,由丘煥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謝英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李國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林兆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與黃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控罪: [1] 至 [9]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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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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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至第九被告人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即向公司騙取了住宿費,由人民幣11,520元至人民幣25,506元不等。

答辯

2.全部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第一至第九被告人是涉案公司的中港貨運司機。其後因貨運量增加,同時因高級經理簡先生需要放五個月病假,期間公司聘請了一名譚姓經理處理中港運輸事務。由於空車來回中港兩地,單單油費已達到六至七百元,這還未計算路費、隧道費等。

4.於是透過譚經理作為公司與司機的溝通橋樑,作出了一個改革,如車在翌日需要載貨返港的話,即所謂「收早貨」,車便停在內地,而司機可獲住宿費,這改革可為公司節省油費、路費、隧道費等。公司高層的立場是住宿費需要單據作報銷,而譚經理的立場只要司機有住宿單交回來便批准。

5.而於不同的案發日期,由10個月至25個月期間不等,各被告人交了分別33張至79張虛假的酒店單據及沒有入住該些酒店,分別向公司申領了由人民幣11,520元至人民幣25,506元的住宿費。

各被告人的背景

6.各被告人年齡分別50歲至66歲不等,均已婚、有子女,全部來自草根階層,學歷較低。

7.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第五、第六及第八被告人紀錄良好。第四、第七及第九被告人雖然有過一次至三次的刑事紀錄,但已超過三十幾年。法庭考慮過,以他們紀錄良好處理。

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8.第一至第九被告人的報告評價正面,顯示各被告人均有悔意,重犯機會低。第一至第八被告人,感化主任建議120小時至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就第九被告人,因他癌病復發,需要接受治療,感化主任不建議第九被告人做社會服務令。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

(4) 各被告人已向公司全數賠償;

(5) 各被告人紀錄良好。

量刑的考慮

10.本席認為欺詐罪屬嚴重罪行,法庭可考慮監禁式的刑罰。但要視乎案情的輕重、涉案的金額大小及案情是否存在特殊情況。

11.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從公司的營運成本考慮,由於貨運量增加,出現了一項改革。為省卻空車回港及空車上內地裝貨的成本,如車留在內地過夜,司機可申領住宿費320元。從證供顯示,單是空車來回的油費已達六至七百元,仍未計路費、隧道費及行車里數保養等。無疑地,這個住宿費的安排為公司大大節省成本。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也同意這是一個雙贏的局面。

(2) 各被告人均受到譚經理的唆擺及影響。因為他說「你哋只要有單交番嚟」,他就一定簽。某程度上,譚經理必然知道那些單據是有問題的,但他一直容許這情況蔓延下去。法庭認為各被告人只不過用錯了方法,貪方便提交假單。一個較為恰當的做法,應該是與公司講清楚住宿費的安排,例如可以用津貼形式發放,不用提交任何單據,問題便可解決。但好明顯各司機在今次事件中,都受到譚經理的影響,用了這不當方法處理。

(3) 所提交單據的手法簡單及粗疏。在某些單據,入住日期都寫錯,如文員稍為略加留意,也可看出單據有問題,只是處理的文員的著眼點只在於車是否留在內地便處理申請。

(4) 涉案的金額不大,由人民幣一萬餘元至兩萬餘元。

(5) 即使各被告人申領到320元的住宿費,但他們來回一程也要二百餘元的交通費,在扣除交通費後,實質所多得的金錢不多。

(6) 他們回港只是與家人共聚天倫,不想獨自一人留在內地,這也屬人之常情。

(7) 各被告人已向公司作出全數賠償。

(8) 各被告人紀錄良好。

(9) 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評價正面,建議各被告人可做社會服務令作為更生的目的。而第九被告人因病情,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10) 第九被告人由於癌病復發,現正接受一系列的療程。

12.考慮過以上各點,本席認為本案情節不太嚴重,還有特殊情況存在。因此,認為以社會服務令替代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13.就第九被告人而言,由於他的病情頗為嚴重,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考慮過以上各點及他的背景後,本席認為有特殊情況,可讓法庭考慮緩刑。

判刑

14.各被告人判刑如下:

(a) 第一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b)第二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c) 第三被告人就第三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d)第四被告人就第四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e) 第五被告人就第五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f) 第六被告人就第六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g)第七被告人就第七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h)第八被告人就第八項控罪,須履行社會服務令120小時;

(i) 第九被告人就第九項控罪,判監4個月,准予緩刑18個月。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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