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鄧劍如的遺產管理人鄧浩泓 對 鄧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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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關於原告人的原訴傳票 ,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向作為 鄧劍如 先生(“死者”,2007年5月14日去世)遺產管理人的原告人交出死者的遺產 ,包括被告人為HCMP 970/2013一案存檔的 ,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的誓章中列出的現金 ,股票及其累計股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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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54/2017 [2018] HKCFI 22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12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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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引言 1.這是關於原告人的原訴傳票 ,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向作為鄧劍如先生(“死者”,2007年5月14日去世)遺產管理人的原告人交出死者的遺產 ,包括被告人為HCMP 970/2013一案存檔的 ,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的誓章中列出的現金 ,股票及其累計股息。 [1] 2.在是次聆訊之前,原告人曾要求以「簡易程序」處理他的原訴傳票,但被本席拒絕。當時本席作出包括以下的命令,[2]
3.關於本案的背景事實,見本席6月21日的判詞第6至10 段,在此不贅。 審訊 4.9月7日,被告人在未得法庭許可下,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18年9月7日的誓章及附件。[3] 5.9月13日,原告人以傳票申請許可他存檔他第三份誓章,將HCMP 970/2013案件中他日期為2013 年5月6 日的誓章內之全部附件納入為本案的證據。[4] 6.在雙方同意下,本席給予許可,將上述分別屬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誓章及附件納入為本案的證據。 7.是次的審訊只有兩位證人,分別是原告人和被告人。 HCMP 970/2013 8.上文提及的HCMP 970/2013,是原告人向法庭申請罷免被告人作為死者遺產管理人,由原告人取而代之。該案已經在鍾法官面前審結,並得到鍾法官批准。[5] 除此之外,鍾法官命令被告人須於由2014年3月27日起計28天內:—[6]
10.然而,被告人卻遲遲沒有遵守鍾法官的命令,向原告人提供遺產的帳目,直至差不多兩年之後,才在2016年3月31日親自行事,存檔了一份誓章及4個附件(附件一至四)。[8]該誓章看來並不是由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草擬 ,而是由被告人採用誓章範本表格親自行事。該誓章的內容如下:
11.「附件一」是一份被告人手寫的文件,內容如下:
12.「附件二」亦是一份被告人手寫的文件,內容如下:
13.「附件三」是一份恆生銀行證券戶口 (363-375221-085) 的綜合結單,戶口持有人是被告人,日期為2016年2月29日。該戶口內有下列7隻股票:
14.「附件四」是一份恆生銀行的綜合戶口結餘查詢表格,顯示在2016年2月5日,被告人的戶口 (363-375221-888) 內有港幣519,468.21元(儲蓄)及港幣149.91元(來往),合共港幣519,618.12 元。 原告人的申索 15.原告人承認他在2012年3月19日代表他父親一房(包括原告人及他的兩位妹妹)從被告人處收到了來自死者東亞銀行戶口的港幣425,000元。[14] 16.現在,原告人以死者唯一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要求被告人交出被告人自己在附件二所列出的資產,包括: (1) 恆生戶口內的股票及存款; (2) 中國農業銀行股票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票;及 (3) 上述各種股票的累積股息。 證據 原告 17.原告人採納他的三份誓章及其附件[15]作為他主問證供,輔以庭上的補充證供,並接受被告盤問。 18.原告人說在2012年2月左右,為了管理死者的遺產,他和被告人一同前往各間銀行,將所有在死者私人戶口裡的股票賣出,並取消該些銀行戶口。然而,被告人在當時從未提供過任何銀行結單的複本給他。被告人只是曾經口頭告知過他死者的全部遺產總值大約有350萬。在這之前,原告人不知道死者的銀行戶口有多少現金和股票。[16] 19.關於原告人指他在2012年2月以前不知道死者遺產詳情,那些被呈堂的死者個人銀行月結單對這說法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因為那些銀行戶口月結單一直到2012年1月底為止,都是寄到死者生前在觀塘翠屏道的地址。[17] 被告人是在2011年12月21 日始被委任為死者的遺產管理人。[18]從呈堂文件上看到死者名下的股票在2012年1月尾被變賣,而由那時開始,相關的銀行戶口文件便改為寄到原告人在大埔運頭塘邨的地址。[19] 20.原告人在庭上作供時說,在2012年農曆新年之前,被告人和他之間有協議,同意將死者的遺產分成三等份,分別給予死者的三名兒子或其家人,即大兒子鄧福求一房共一份;二兒子鄧世全一房共一份;被告人自己一份。但後來被告人只是將死者東亞銀行戶口內的港幣425,000元交予原告人一家,之後便以不同理由拒絕原告人的要求,也沒有向原告人交待死者其餘遺產的情況。 21.盤問之下,原告人說,他從未聽聞死者或鄧福求(2012年4 月2日去世)曾立下遺囑。他不同意他收到的425,000元是被告人私人給予他或他妹妹的資助。 22.根據呈堂的文件,在2013年4月7日,鄧福求的遺族書面同意原告人及其兩位妹妹向法庭申請撤除被告人作為死者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並同意以原告人替代。[20] 被告 23.被告人採納他的三份誓章[21]作為他主問,輔以庭上的補充證供,並接受原告人代表大律師的盤問。 24.根據被告人的頭兩份誓章的內容,就適切於本案而言,他的案情,可歸納為以下的要點:—
25.被告人在庭上作供的時候,說死者的遺囑及鄧福求的遺囑 ,都已經不見了,他也沒有任何副本。關於死者的遺囑,被告人說他曾經連絡律師樓,但獲告知相關的律師早已逝世,因此無法從律師樓取得任何文件。被告人說,他將自己的財產交給死者托管,是因為怕自己的妻子知道,會拿他的錢去在內地買地。他重申死者的遺產只有中華煤氣的股票13,000股。被告人說給予原告人的425,000元,是他(被告人)的個人財產,目的是為資助原告人妹妹做生意。 26.盤問之下,被告人說他沒有按照時限遵守鍾法官的命令,向原告人交代死者的遺產的詳情,是因為他認為死者沒有遺產需要交代。 27.被告人同意「附件三」內以他名下登記的各種股票,以及「附件四」內所載他名下儲蓄戶口裹面的港幣519,468.21元,都是來自「附件一」列出的恆生銀行戶口的結餘。 28.被告人亦同意「附件三」內所列出的中國農業銀行股票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票,都是來自「附件一」所列出的中國銀行的結餘。 29.根據被告人的誓章及庭上的作供,他說死者的匯豐股票,是死者為被告人「托管」的。至於在「附件一」所列死者恆生戶口內的資產,被告人說是屬於他自己的,與大哥、細哥無關。至於死者中銀及東亞戶口內的資金,被告人在主問和盤問之下,有不同的說法。在主問時,被告人說中銀戶口的是他給死者的,死者可以自由運用,可以不須交還給被告人。至於東亞戶口內的,被告人則說是屬於死者的。盤問的時候,被告人說中銀及東亞的資產都是屬於被告人自己的。被告人不承認他主問的版本和盤問的版本有分別,他說只是他表達得不清楚而已。 30.被告人說「附件一」上列的各項支出,並非是他分配死者遺產或屬於遺產的支出,而是他的個人支出。 31.本席考慮過所有的證供和文件之後,不能接受被告人所稱死者是為他托管財產;死者名下銀行戶口內的資產(包括恆生,中銀或東亞)都是屬於被告人的;或死者及鄧福求都曾立遺囑。本席認為被告人的以上說法不是真實或可靠的,原因如下:
銀行記錄 32.原告人後來查閱以死者為持有人的相關銀行戶口記錄 ,有以下的發現:
33.根據本席面前的證據 ,被告在「附件一」上列出關於恆生和中銀的結餘,跟原告人呈堂的,客觀的相關銀行記錄吻合。但被告所列出的東亞結餘 ,跟銀行記錄不吻合。原告人同意他的確在2012年3 月19日從被告處收到425,000元。不過這筆錢的來歷 ,原告人無從得知。 34.至於「附件二」,被告人列出在恆生銀行的股票市值,與「附件三」吻合;而現款數目,則與「附件四」吻合。 總結 35.關於「附件一」上所列出的各個銀行戶口,它們都是以死者個人為戶口持有人的。法律上假定戶口的結餘是戶口持有人的財產:Stack v Dowden[34]。即使不依賴上述假定,由於本席拒絕接受被告人所指關於死者是他托管人的說法,並拒絕接受他所說關於死者立有遺囑的事,基於被告人於2016年3月31日存檔誓章的背景及內容,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席滿意並裁定「附件一」所列的各個戶口結餘,都是屬於死者個人的財產。 36.再者,基於本席面前的所有證據,本席滿意並裁定:
命令 37.基於以上 ,本席下令,被告人須由本命令日期起計的28 天內,向作為死者遺產管理人的原告人交出「附件二」至「附件四」列出的所有股票及現金,以及該些股票(由2016年3月31日起計)的累積股息。 訟費 38.本席頒下暫准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就本申請所涉的所有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的數目達成協議,即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 由韓潤燊律師行轉聘陳德昌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原訴傳票(日期:2017年5月31日):文件冊A,第2頁 [2] 判案書(日期:2018年6月1日):文件冊A,第31(19) 頁,第31段 [3] 文件冊A,第90(1)-90(7) 頁 [4] 文件冊A,第31(21) 頁及第90(8) 頁 [5] HCMP 970/2013的判詞(未經彙編,日期:2014年3月27日):文件冊A,第125頁 [6] 文件冊A,第136頁第4段。 [7] 被告人在他的誓章(日期:2018年9月7日)說他要就鍾法官針對他的裁決「翻案」:文件冊A,第90(1) 頁。當然,「翻案」與否並不是本席能夠或應該處理的議題。話雖如此,本席就被告人在本案中所作的證供會給予獨立的分析及評估。 [8] 文件冊A,第140至145頁 [9] 被告人的長子 [10] 這相信是原告人在HCMP 970/2013一案所得的訟費 [11] 相信是100,000股之誤 [12] 正確的股票編號應為“1339”。 [13] 相信是50,000股之誤 [14] 文件冊B,第214(63) 頁 [15] 日期分別為: 2017年5月31日(文件冊A,第32-43頁;譯文在文件冊B,第215-226頁) 2018年3月21日(文件冊A,第81-90頁;譯文在文件冊B,第227-234頁) 2018年9月13日(文件冊A,第90(11)-(14) 頁) [16] 原告人第二份誓章(日期:2018年3月21日):文件冊A,第82頁第3段。譯文在文件冊 B,第228頁 [17] 文件冊A:第194-203頁,208-212頁 [18] 文件冊B,第214(25) 頁 [19] 文件冊B:第214(57)-(60) 頁 [20] 見文件冊B,第214(82)-(85) 頁 [21] 日期分別為: 2017年10月16日(文件冊A,第59-66頁) 2018年5月28日(文件冊A,第90(11)-(14) 頁) 2018年9月7日(文件冊A,第90(1)-(7) 頁) [22] 鄧福求的兒子 [23] 文件冊A,第90(6) 頁及90(7) 頁 [24] 誓章日期:2009年7月27日,文件冊B,第214(36) 頁 [25] 文件冊B,第214(43)-(47) 頁 [26] 文件冊B,第214(50)-(54) 頁 [27] 文件冊A,第201頁 [28] 文件冊A,第204頁 [29] 文件冊,第201頁 [30] 文件冊A,第207頁 [31] 文件冊A,第207頁 [32] 並不是「附件二」所列的425,000元加“碎銀” [33] 文件冊第214頁 [34] [2007] AC 432,第56段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2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