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鄧劍如的遺產管理人鄧浩泓 對 鄧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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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254/2017 [2018] HKCFI 12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12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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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被告人原是他父親鄧劍如 (「死者」) 的唯一遺產管理人, 但他的任命在2014年3月被法庭罷免,而原告人則受委任為新的唯一遺產管理人 [1] 。現在,原告人以原訴傳票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交出死者遺產內的資產。是次聆訊的目的,是處理原告人要求以簡易程序[2] 處理本訟案的申請。 2.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在未得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傳檔了一份新的誓章。本席拒絕接納該誓章作為證據,但接受原訴方的建議,將該誓章視為辯方陳詞的一部分。 3.5月31日,本席聽取了雙方的陳詞,拒絕以簡易程序處理本訟案,命令 須以部份口頭證據、部份誓章證據的方法就原訴傳票進行聆訊,並押後宣告裁決理由。現在本席給予理由如下。 爭議 4.本席認同既然被告人已經不再是死者的遺產管理人,如果他仍然管有或控制著死者任何遺產的話,理應交給原告人管理。然而,是次訟案的關鍵,在於死者的遺產包括甚麼東西,是否包含原訴傳票內原告人申索的資產在內[3]。 5.就法庭應以甚麼程序處理原告人是次的申請,本席認為須解答以下的問題:
背景事實 6.死者在2007年5月逝世。他有三名兒子,分別是:
7.無論是死者、大兒子或次子均未在逝世前立有遺囑。 8.被告人在2011年12月21日獲發遺產管理書,成為死者的遺產管理人。 9.在2013年5月,原告人及其兩位妹妹以原訴傳票的方式向被告人興訟 (HCMP 970/2013) ,要求解除後者作為死者遺產管理人的任命,另立遺產管理人,原因是:[9]
10.就HCMP 970/2013一案,鍾安德法官 (「鍾法官」) 頒發包括以下的命令:[10]
11.雖然鍾法官命令被告人在指定限期內存檔誓章交待死者遺產的帳目,但是被告人遲遲沒有遵行,卻延誤至2016年3月31日才將他的誓章存檔。該誓章看來並不是由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草擬,而是由被告人採用誓章範本表格親自行事,。 該誓章的內容 (手寫部份) 如下:
原告的案情 12.2017年5月31日,原告人以原訴傳票,要求被告人交出死者的遺產,其中包括被告人在他於2016年3月31日存檔的誓章內所列出現金 (包括積計股息) 及股票。原告人將被告人誓章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出資產合計,認為死者的遺產 (截至2016年3月31日) ,包括以下:
13.原告人陳詞,指除非被告人向原告人交出上述股票和現金,否則原告人無法履行遺產管理人的角色。 被告的案情 14.原告人代表律師於2017年9月18日存檔的誓章附有一封由被告人寫給前者的信件。此外,被告人就是次訟案於2017年10月16日存檔了一份誓章。 15.由於被告人並無法律專業,他的信件及誓章的內容有不少地方與是次的訴訟無直接關,有的上文下理不連貫,又有不少錯別字,因此不甚容易讓人明白他的意義。本席反覆閱讀後,嘗試概括他適切於是次訟案所述的要點如下:
16.由以上被告人的說法看來,他似乎是說死者的匯豐銀行股票,是死者為被告人「托管」的。至於死者在恆生銀行、中國銀行和東亞銀行戶口內的資產,是屬於被告人的,與大哥、細哥及後兩者的家屬無關。 17.就被告人的以上說法,原告人查閱以死者為持有人的相關銀行戶口的記錄,有以下的發現:
考慮 事實爭議 18.原告人依賴被告人在2016年3月31日的誓章,陳詞說既然被告人那份的誓章看來是為了遵從鍾法官的命令而存檔的,是為了交代被告人作為死者遺產承辦人期間的帳戶結餘,那麼該份誓章各附件內所列的資產,自然都是屬於死者的遺產。因此,原告人指就死者遺產的範圍並沒有任何可以審理的議題。 19.對於原告人的以上陳詞,本席不敢苟同,原因如下:
20.基於以上,本席認為是次訟案中,就死者的遺產的範圍, 以至被告人須將甚麼資產交給原告人作為死者遺產管理人去處理, 存在重要的、關乎事實的、可以審理的議題。 不得重提爭議點 21.原告人要求使用簡易程序的另一個論據,是廣義的「不得重提爭議點」原則 (res judicata in wider sense) ,相關的法律論述,見Ko Hon Yue v Chiu Pik Yuk [20] ;Ho Kin M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1] ;及 Jiangxi Qianxi Cheng Real Estate v Cheung Leung Sum [22] 。 22.原告人陳詞指在HCMP 970/2013一案,被告人存檔了6份誓章,他當時的說法是「死者的錢是被告人的,而被告人的錢也是死者的,他和死者是經濟共同體」;「死者同意死者名下的錢, 都是屬於被告人的」[23] 。然而,鍾法官已經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說法, 原因是被告人的說法與他人在遺產管理書的資產負債清單所載的死者資產負債狀況不相符。[24] 被告人至今沒有就鍾法官的判決提出任何上訴。 23.原告人陳詞指被告人現在只是重提已經在鍾法官席前提出過的論點,即是死者的財產是被告人本人的。原告人請求法庭考慮到在鍾法官的判決整整4年後,原告人作為新的遺產承辦人, 至今在遺產管理上沒有實際的進展。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故意怠慢原告人,導致原告人作為遺產管理人困難重重。 24.本席注意到被告人在前案HCMP 970/2013中所作的誓章及所作的證供的內容,已經被鍾法官裁定為不可信。再者,被告人現在為本訟案所寫的信件和誓章的說法,有相似之處。 25.另一方面,本席也注意到在HCMP 970/2013原告人的申請只是要求法庭頒令:[25]
26.本席不否認HCMP 970/2013 與本訟案在證據上有重疊的地方,但本席認為這是並不是一個充足的理由禁止被告人現在就死者遺產的範圍作出爭議。 27.再者,鍾法官基於他在HCMP 970/2013一案的判詞所給予的理由,裁定被告人不具合適作為死者遺產管理人的資歷、能力及/或誠信,因此罷免被告人的遺產管理人任命。然而,鐘法官並沒有就死者遺產的具體範圍作出任何裁決,鍾法官只是說「死者名下的至少部份股票及款項,應屬死者的部份遺產及/或死者代死者大兒子/次子持有的財產。」。 28.明顯地,鍾法官認為他沒有需要就死者遺產的具體範圍作出裁決。本席亦尊重地認同這個看法。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人可以 (could) 在前案(HCMP 970/2013)中提出理據爭辯死者的遺產到底包括甚麼,但這並不代表他應當 (should) 那樣做,因為那並不屬於該次訟案的議題。該訟案的主要議題,在於被告人是否仍然適合擔當死者的遺產管理人;若然不適合,應由誰人接替,應當有什麼交接的安排。本席認為,容許被告人現在因應本訟案就死者遺產的具體範圍作出爭議,並不會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29.基於以上,本席不認為本訟案適宜以「簡易程序」審理。 命令 30.至於本訟案應當以甚麼程序審理,應否由原訴傳票轉為是藉令狀開展一般,本席考慮到括(但不限於)以下的因素:
31.基於以上,本席處理本訟案最合立適的方式,是以部份口頭證據、部份誓章證據的方法進行聆訊。因此,本案下令:
原告人: 由韓潤燊律師行轉聘陳德昌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見HCMP 970/2013 (未經彙編) (2014年3月27日) [2] 《高等法院規則》第28號命令第4條所訂明:
[3] 原告人在原訴傳票所要求的濟助是:
[4] 「 8. 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訟案或事宜是藉令狀開展一樣
[5] HCMP 658/2013 (未經彙編) (2014年1月9日) ,判詞第53至62段 [6] HCMP 251/2016 (未經彙編) (2017年10月6日) ,判詞第12至14段 [7] 鄧福求在內地有妻子郭春玲。他們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鄧文秀、鄧嘉馨及鄧奇峰, 都為內地居民。 [8] 鄧世全的妻子為李五妹。他們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原告人、鄧嘉佩及鄧嘉容。 [9] 見HCMP 970/2013判詞第8至13段 [10] 見HCMP 970/2013的命令,日期:2014年3月27日 [11] 自2016年3月16日該公司的股票每20股結合為一股 [12] 根據各相關上市公司所公佈的派息計算,見原告人第一份誓章第20段 [13] 見文件冊第199頁 [14] 見文件冊第207頁 [15] 並不是附件二所列的425,000元加“碎銀” [16] 見文件冊第214頁 [17] 見上述附件二及三 [18] [2002] 2 HKC 57,判詞第7及10段 [19] HCMP 874/2009, 判詞第8段 [20] (2012) 15 HKCFAR72,判詞第82至83段 [21] [2014] 3 HKLRD 478,判詞第9至17段 [22] HCA 503/2010 (未經彙編) (2015年3月26日) ,判詞第56至79段 [23] 見HCMP 970/2013,判詞第14段 [24] 同上,第16至17段 [25] 見HCMP 970/2013的原訴傳票,另見該案判詞第1段。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侯錦榮 對 許淑珊及另一人
Yang Foo-oi By Leung Ping Chiu, Roy Her Next Friend v. Wai Wai Chen and Another
陳碩謙 對 醫院管理局
Cheng Kin Ching v. Ching Lin Chuen and Others
Fortune Pharmacal Co., Ltd v. Falcon Insurance Company (Hong Kong) Ltd and Another
Power Securities Co Ltd (Formerly Known As Jun Yang Securities Co Ltd) v. Sin Kwok Lam and Others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v. Sy Shun Wu and Others
Iu Po Cheung v. The Commissioner for Census and Statistics and Another
Endozo Maylin Palomar v. Lee Chi Ming
劉祖榮 對 陳淑惠
Yifung Properties Ltd and Another v. James Nicholas Barrie Smith and Another
The Bank of East Asia, Ltd v. Chan Wing Hung and Another
Ubiquiti Networks International Ltd v. Chan Kim Chuen Formerly t/a San Chun Technology Co and Another
Canudilo International Company Ltd v. Wu Chi Keung and Others
Ng Tung v. Grand Wayfair Investment Co Ltd
Jiangxi Qianxi Cheng Real Estate Co Ltd v. Cheung Leung Sum and Others
Ching Chung Yin Secina in Her Capacity As the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Ching Chi Sau, Deceased v. Ching Chung Kam Andrew in His Capacity As the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Ching Chi Sau, Deceased
施華芬 對 譚金玉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2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