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添柱 對 鄧家雄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47/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18.
1. 本庭於2018年8月16日頒佈判案書,駁回申請人鄧添柱先生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2012年6月7日命令的上訴,本庭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一答辯人鄧家雄先生的訟費,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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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7/2012 [2018] HKCA 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4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雜項案件2009年第2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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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於2018年8月16日頒佈判案書,駁回申請人鄧添柱先生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2012年6月7日命令的上訴,本庭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第一答辯人鄧家雄先生的訟費,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申請人擬就本庭上述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8年8月16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雙方應法庭所發出的指示,於8月30日,9月19日,及10月8日,提交了書面陳詞。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本申請。 4.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本庭的判案書已述明,申請人的上訴針對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爭議的裁斷,而案例確立,就這類的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況且本庭在本案亦看不到原審法官的裁定有任何明顯錯誤,可令上訴法庭介入。 6.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雙方陳詞後,本庭認為申請人只是繼續提出他一方有關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爭議的立場,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申請人的擬上訴不符合上述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必須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7.至於本申請的訟費,第一答辯人在他的書面陳詞要求本庭頒令訟費,卻沒有附上訟費列表。本庭考慮到這申請比較簡單,答辯人應該不需要什麼時間去處理,他亦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本庭就本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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