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添柱 對 鄧家雄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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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傳票申請由第一答辯人鄧家雄在2017年6月26日發出,他同時存檔了支持誓章。上訴人鄧添柱未有按照民事司法常務官在6月29日的指示,他在7月19日才逾期存檔反對誓章。第一答辯人在7月31日存檔回應誓章。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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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47/2012 [2018] HKCA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147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2506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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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個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傳票申請由第一答辯人鄧家雄在2017年6月26日發出,他同時存檔了支持誓章。上訴人鄧添柱未有按照民事司法常務官在6月29日的指示,他在7月19日才逾期存檔反對誓章。第一答辯人在7月31日存檔回應誓章。 2.2017年8月16日,第一答辯人去信法庭,確認他會採納之前存檔的兩份誓章,作為他的書面陳詞,不會另外提交陳詞。上訴人在9月8日提交他的書面陳詞。 3.經審視上訴文件冊,及雙方就這申請提交的誓章和書面陳詞,本庭認為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召開聆訊。 4.至於上訴人逾期存檔反對誓章,只是逾期數天,雖然未有解釋原因,本庭認為在這情況下不應該拒絕接納這誓章,會一併考慮。 5.提出上訴的判決,案件編號是HCMP 2506/2009,判案書在2012年6月7日,由當時任職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頒發。該案由上訴人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第481章) 提出,他申請從父親鄧心安的遺產,每月撥款$112,491,以供養他妻子和兩名兒子,及保養和維修祖屋。原審時他和鄧心安遺囑的兩名執行人 (其中一位是第一答辯人),都有律師代表。 6.審訊歷時四天,上訴人有作供及傳召四名證人,遺囑執行人就只由第一答辯人作供。歐陽法官判上訴人敗訴,並命令他支付遺囑執行人的訟費。上訴人在2012年6月27日存檔上訴通知書,他沒有聘請律師,這就是本上訴 (CACV 147/2012) 。2012年8月13日,他存檔補充上訴通知書。第一答辯人在8月22日存檔親自行事通知書。 7.2013年1月7日,由於上訴人沒有支付欠下第一答辯人在另一訴訟 (HCAP 7/2006) 判定的訟費$305,953,被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頒令破產。破產令在2017年1月7日解除,在這期間他暫停進行本上訴。2017年6月21日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發出指示,確定上訴人毋需經破產管理署同意,可進行本上訴。 8.第一答辯人在6月26日,提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他要求上訴人繳付$100,000作為保證金。他的申請,主要基於兩個理由。第一,他多年來未能向上訴人討回判定的訟費,沒有保證金作為保障,他勝訴後執行獲判的訟費,會相當困難。第二,本上訴成功機會渺茫,上訴人是濫用司法程序。 9.《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 條規則訂明:「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在 Chung Kau v The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 Ors [2004] 2 HKLRD 650,上訴法庭闡明行使這酌情權的有關原則:
10.上訴人沒有披露他的經濟能力。在書面陳詞的附件2,他呈交他在2017年8月4日向鄧永康、鄧森源和鄧致祥發出的信,向他們追討訟費$58,000 。附件4展示一個在2016年12月12日原訟法庭作出的命令,判這三人須支付上訴人的訟費,金額如有爭議,由訟費評定官評定。上訴人追討的$58,000 ,看來是未經評定的訟費。他欠第一答辯人判定的訟費,單是HCAP 7/2006的$305,953 ,就遠超出他向他人追討的訟費數目。第一答辯人雖然就上訴人欠的判定訟費對他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入稟要求頒令他破產,破產令亦在2013年作出,四年下來,仍然未能收取判定的訟費。在破產案 (HCB 6075/2012) 的判案書第30段,杜法官曾批評上訴人「就這些祖業提出多次訴訟,屢敗屢訴,又沒有能力付訟費,浪費 [第一答辯人] 的法律費用,對 [第一答辯人] 造成滋擾」。 11.本庭認為有充份理由推斷,第一答辯人在執行訟費命令時,有相當可能會遭受不當的延誤,或要承受過度的費用,來追討訟費,這正是上文所指的「特殊情況」,他應獲得訟費保證金的保障。 12.本庭繼而審視有沒有抗衡因素,致使不應命令上訴人繳付訟費保證金。如上文所述,常見的抗衡因素,就是上訴有極大的勝算機會。 13.上訴人指稱,第一答辯人在家族祖堂侵吞他應有的金錢,他又倚賴他的補充上訴理據。 14.本庭毋需在現階段,詳細分析上訴的理據,對勝算作初步評估即可。 15.歐陽法官裁定上訴人敗訴,基於他不符合《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的要求:
16.歐陽法官詳細分析和討論證供,裁定上訴人和他的證人,大部份的證供都不可信。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要挑戰原審法官在事實的裁斷,他必須證明原審的裁斷是明顯錯誤,或是全無證據支持,或是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抵觸。本庭審視他在上訴通知書和補充上訴通知書的理由,認為他未能達到成功推翻事實裁斷的要求,他只是重申他聲稱的案情,不能證實原審法官是如何犯錯。本庭初步認為上訴理由,不具合理爭議,更說不上是勝算極大。 17.本庭決定行使酌情權,命令上訴人提供合理的金額,作為第一答辯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 18.第一答辯人要求的金額是$100,000 ,他沒有列出估算訟費金額的明細。再者他親自行事,沒有律師代表,又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他因辦理任何與本上訴有關的工作,會蒙受金錢上損失,本庭只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3) 條,以每小時$200估算他在本上訴的合理訟費。本庭估算的合理金額為$12,000。 19.本庭作出命令如下: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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