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浚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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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被告(案發時17歲)串通三名13歲少年到秀茂坪安達商場勒索該處的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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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2018 [2018] HKDC 11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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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三被告(案發時17歲)串通三名13歲少年到秀茂坪安達商場勒索該處的店舖。 2.較早前,他在本席前承認兩項串謀勒索控罪(分別是第一和第三控罪),法庭把其判刑押後以便索取報告分別是更生、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而其餘三名少年被告則進行審訊。 3.現只處理第三被告的判刑,有關的報告已在本席席前,懲教官員認為第三被告適合前往勞教中心。 4.第三被告所承認的罪行是串謀勒索,根據他所同意的控方案情,他事後向警方作出招認,承認與另外三名少年在案發當日同意到安達邨的商場收陀地,即保護費。 5.一點值得留意的是,雖然他們有串謀勒索的協議,但當這班少年到安達商場把協議付諸實行時,卻在執行上沒有向有關的店東提出索錢的要求。 6.案情透露案發當日( 2017年11月20日)中午時分,第三被告與另外三名少年被告一同進入安達商場好太太家居用品店,找了該店的女東主對話,第四被告上前問她知否什麼事「收陀地」,女店東表示不知,並詢問第四被告他們是什麼公司、什麼派別,第四被告回應說他們是「尖沙咀」。這時,第一被告對女店東説:「我哋係尖新」(意指尖沙咀新義安的三合會組織)。 7.第四被告接着說他們是「陀地」,並指着第三被告說他就是吉哥,叫女店東如有什麼事情可以打電話找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更在一張紙上寫上電話號碼和吉哥,並把紙張交予女店東。第四被告在介紹第三被告時,第三被告就在那裏點頭,而第二被告也一直站在旁邊笑。之後四人便離開店舖。 8.第三和第四被告隨即走進隔壁的安達五金店找店東,當時店東正外出,職員於是致電店東,稍後店東回來。 9.第四被告對男店東說他們是「陀地,係尖新嘅」,接着第四被告在一張紙上寫上吉哥和一個電話號碼,並把紙張交予店東,說如有什麼事情可以打電話找吉哥。在第四被告說話時,第三被告就在旁點頭和應。之後兩人便離開店舖。 10.第三被告尚欠幾天便1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求情時,律師指出控罪雖然嚴重,但他們所做的卻顯得並不專業。第三被告並非事件的始作俑者,當天他們各人相約外出遊玩,乘坐的士期間,第四被告提意去收陀地,就這樣第三被告犯下本案的罪行。事件中,第三被告並非扮演任何重要角色,只是第四被告把他的電話寫給店舖的東主。 11.在其寫給法庭的信中,第三被告道出他極之渴望能早日釋放的原因是可以早點回家好好照顧嫲嫲,因為嫲嫲從小照顧他兩兄妹,她老人家曾說希望看到他們長大成人。過兩天,第三被告便是18歲的成年人,但目前嫲嫲身體情況卻不理想,患有老人癡呆及乳癌,健康每下愈況。 12.在羈留期間,他已好好反省自己所做的事,全都是錯,也錯在認識一班壞朋友。他明白到「帶眼識人」這道理,往後日子會決心遠離這些壞朋友,找份正當工作,賺錢養家,好好照顧家人。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夠判處緩刑好讓他能回家照顧家人。 13.媽媽在其信中表示被告人本性並不差,平時也樂於助人,是一個心軟、容易相信他人的人。媽媽亦感覺到被告人對自己所做的事有所反省,他向媽媽承諾日後定必好好做人,改過自身。 14.勒索是嚴重罪行,若以黑社會名義向商戶勒索更加嚴重,因為不論說話者是否真正黑社會分子,以黑社會名義去敲詐商戶,確實可產生震懾作用,令商戶就範。 15.雖然本案的情況顯示這班少年在商舖內的行為,並非惡形惡相,以專橫手段令對方對他們產生恐懼,從而實現他們的企圖。男店東作供説他認為這班少年到來是嘗試收取保護費,但也覺得他們似在嬉戲。 16.無論如何,他們年紀輕輕已有這種「以黑社會名義勒索」的念頭殊不簡單,而且他們亦嘗試把這意念付諸實行,只是在實踐過程中顯得有點業餘罷了。若讓他們繼續下去,假以時日,他們定必有所「作為」,到時受害的就會是社會大眾。 17.第三被告在案發後與警方會面時承認自己是尖沙咀新義安成員,大佬是「布冧」,但在勞教中心報告中,他卻否認自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只承認與三合會分子為伍。 18.本席認為對於像第三被告這樣的年青罪犯,剛開始走進社會展開其人生的另一頁,若判刑能起當頭棒喝之用,及時把他納回正軌,遠離壞分子的影響,社會將來或許可以有多一個好人。 19.本席相信讓第三被告到勞教中心過一些嚴謹的紀律生活,接受嚴格的勞動訓練,會加強其守法的意識。 20.辯方曾要求法庭同時考慮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但本席沒有索取有關報告,原因是法庭首先認為這些判罰不能適當地反映其罪行的嚴重性;另外,例如感化令,由於被告人與三合會分子為伍,感化官的開放式監管對於能否有效地把被告遠離三合會分子的壞影響確實令人懷疑 。 21.至於緩刑,本席亦不認為在本案是適當的判刑選擇,被告人明顯需要有他人的監管才可能有改過自身的機會,判處緩刑便再沒有人可監督被告人的行為。 22.考慮過有關報告的建議,基於以上所述,就他所承認的兩項串謀勒索罪,每項控罪判處勞教中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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