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浚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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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11月20日中午時分,四名13至17歲(除第三被告案發時17歲外,其餘被告均是13歲)的青少年被告來到秀茂坪安達商場一間叫好太太家居用品店,向女店東聲稱黑社會意圖勒收保護費;之後他們當中兩人(第三和第四被告)隨即走進隔壁的一間五金店,以同樣手法方向男店東意圖勒收保護費。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54/2018[2018] HKDC 135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2018

[2018] HKDC 13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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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呂浚森   (第一被告人)  
  高承皓   (第二被告人)  
  張溥軒   (第三被告人)  
  陸俊霖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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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8年11月2日
出席人士: Ms Vivien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i Kwok Wa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愛倫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Dick Lee Kwok F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iss Karen Cheung Wai Ng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1][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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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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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1月20日中午時分,四名13至17歲(除第三被告案發時17歲外,其餘被告均是13歲)的青少年被告來到秀茂坪安達商場一間叫好太太家居用品店,向女店東聲稱黑社會意圖勒收保護費;之後他們當中兩人(第三和第四被告)隨即走進隔壁的一間五金店,以同樣手法方向男店東意圖勒收保護費。

2.關於發生在家居用品店的事情,控方起初控告四名被告一項串謀勒索罪,而第一被告則被加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至於五金店,控方控告第三和第四被告一項串謀勒索罪,而第四被告則被加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控罪。

3.在聆訊開始時,第三被告承認串通三名13歲少年到秀茂坪安達商場勒索該處的店舖,最終就兩項串謀勒索罪被判往勞教中心服刑。至於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有所不同的只是法庭把串謀勒索更改為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的罪行代替,而其餘自稱黑社會的控罪則維持不變。

4.在判刑當日,各被告已年滿14歲,與第三被告一樣,所有被告過往均沒有刑事紀錄。由於他們案發時只得13歲,除社會服務令外,法庭替他們索取各項報告包括感化、更生、勞教、教導所和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

5.就報告的建議而言,感化官建議各被告接受感化,而懲教方面則建議他們前往更生中心服刑;至於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考慮過所有報告後則建議法庭考慮為期兩年的感化,第一和第四被告首年需要入住兒童院接受住院式的訓練。

6.案情透露案發當日( 2017年11月20日)中午時分,四名被告進入安達商場好太太家居用品店,找了該店的女東主對話,有人問她知否什麼是「收陀地」,女店東表示不知,並詢問他們是什麼公司、什麼派別,有人回答他們是「尖沙咀」。這時,第一被告對女店東説:「我哋係尖新」(意指尖沙咀新義安的三合會組織)。

7.第四被告接着說這個場是他們「睇的」,並指着第三被告說他就是吉哥,叫女店東如有什麼事情可以打電話找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更在一張紙上寫下電話號碼和吉哥並交予女店東。第四被告在介紹第三被告時,第三被告就在那裏點頭,而第二被告也一直站在一旁,期間有笑亦有講說話。之後四人便離開店舖。

8.第三和第四被告隨即走進隔壁的安達五金店找店東,當時店東正外出,職員於是致電店東,稍後店東回來。

9.第四被告對男店東說他們是「陀地,係尖新嘅」,接着第四被告在一張紙上寫下吉哥和一個電話號碼,並把紙張交予店東,說如有什麼事情可以打電話找吉哥。在第四被告說話時,第三被告就在旁點頭和應。之後兩人便離開店舖。

10.在求情方面,各辯護律師都積極且全面地替他們的當事人作出求情,最終都是要求法庭按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判處各被告感化令。他們主要提及被告們犯事時年紀尚輕,受到不良分子的影響下才犯案。現對自己所做的事有所反省,與家人的關係良好特別是媽媽。律師強調被告們本質不壞,判刑考慮應重於復康多於懲罰,而感化也可把他們導入正軌。

11.這班青少年在店舖內的行為近似黑社會的勒索,除沒有提出索錢外,其他黑社會勒索模式均存在;他們向店東表示來自尖沙咀的新義安黑社會,又説這場地是他們「睇的」,他們的行為正是黑社會分子會做的事情。

12.律師強調他們犯案時年紀輕,少不更事,但本席相信他們所做的事很多成年人也未必有膽去幹,看來他們並非那般單純。報告指出他們受到黑社會文化所影響,這也是本席判刑時所要關注的重點。

13.本案亦有較為特殊的現象,就是同案的第三被告,他認罪後被判處勞教中心令;若這班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可獲較輕的刑罰例如感化,表面上會出現不公的情況(至少從第三被告角度來看)。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則同一法官處理同一案件應盡量避免此情況出現。本案被告犯案時只得13歲,雖然他們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但這點本席認為勉強仍可作為提供好理由的基礎。

14.另一方面,本席同意在可行的情況下,對於極為年青的罪犯而言例如本案這三位被告,判刑應着重復康方面,刑罰務求能把誤入歧途的青少年納入正軌。要把這些青少年罪犯遠離黑社會的影響力,最明顯方法是把他們與黑社會盡量隔離。

15.就第一和第四被告而言,其感化令建議他們首年須居於男童院接受住院式的訓練,其後再接受一年在外的感化,本席經多番思量後認為這做法或可達到以上的效果。

16.至於第二被告,其感化報告並沒有住院式的要求,但考慮到其在事件中扮演相當次要的角色,再者辯方亦向法庭表示第二被告已搬離案發地點 (現居於港島),與不良分子為伍的機會已減至最低;另外,判處沒有住院式的感化可令他繼續他的學業,報告指出一旦法庭作出此命令,他便可隨即到新學校投入學習生活。

17.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判處每名被告所面對的每項控罪接受感化為期兩年,附帶條件就是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中所建議的。另外,四個月後於2019年3月1日早上九時半,屆時各被告須出席本法庭的聆訊,聽取感化官替他們撰寫的進度報告。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