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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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在2018年1月10日凌晨2時許,巡經淺水灣涉案地點的警務人員看見被告和另一名姓 李 的男子閒逛,於是上前截查。警員在姓 李 的男子身上找到一把8吋長的生果刀和一個口罩。被告在現場作出口頭招認,而其後被告在兩次的錄影會面亦作出進一步的招認。被告在前往淺水灣前,曾經到旺角一間超級市場購買那把生果刀。被告付款。被告和姓 李 的男子兩人打算到較偏僻的地方找尋較多有錢人出沒的地方下手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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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7/2018 [2018] HKDC 12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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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很簡單。在2018年1月10日凌晨2時許,巡經淺水灣涉案地點的警務人員看見被告和另一名姓李的男子閒逛,於是上前截查。警員在姓李的男子身上找到一把8吋長的生果刀和一個口罩。被告在現場作出口頭招認,而其後被告在兩次的錄影會面亦作出進一步的招認。被告在前往淺水灣前,曾經到旺角一間超級市場購買那把生果刀。被告付款。被告和姓李的男子兩人打算到較偏僻的地方找尋較多有錢人出沒的地方下手打劫。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19歲,在內地出生,在內地達到高中二年級的教育程度。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告的姐姐今天亦到法庭支持被告。 4.辯方說本案並沒有真正的事主,亦沒有人有財物損失。被告來港不下20至30次,今次來港並不是旨在打劫。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5.被告和姓李的朋友在2018年1月9日晚上9時許,從落馬洲前來香港。在1月10日凌晨2時許,已經帶備一把剛剛購買的生果刀,前往淺水灣。被告連同李找尋目標人物犯案。被告負責李在香港的「使費」,而當晚亦不打算乘搭通宵巴士,而用了不少車資,大概$75元乘搭的士,直接前往淺水灣。 6.本席認為無論在行為上和思想上,被告和李都已經有其共識和協議,亦認真地執行。姑勿論打劫的主意是從李而來,或是大家一起想出來,這個犯案的協議和部署都切實不過。被告把那生果刀交給李看管,只是利用李而已。這使被告身上並沒有其他違禁或者可疑的物品。 7.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事實上,本案涉及不少加重刑責的因素,這包括:
8.另一方面,被告在特別事項中,亦指控不少警員威嚇和毆打,這亦表示被告從來沒有悔意。 9.根據第159C條,串謀干犯罪行的判刑可等同干犯那實質罪行的判刑,亦根據女皇訴茆廣生 [1981] HKLR 610,一般而言,持械行劫的量刑起點可以由5年監禁開始。被告是21歲以下人士,但搶劫罪屬例外罪行,本席不需要依循第221章109A條索取報告。本案是串謀打劫罪,而被告和他的同黨並沒有找到目標人物,因此,亦沒有機會去使用生果刀來恐嚇事主、打劫事主。 10.在考慮到案情和被告的年紀等因素,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三年半為起點,由於被告沒有任何求情理由,本席判被告入獄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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