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70/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18.
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罪 (控罪一) 和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 (控罪二) ,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無條件釋放 (unconditional discharg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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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0/2018 [2018] HKCFI 24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7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758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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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罪 (控罪一) 和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 (控罪二) ,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無條件釋放 (unconditional discharged) 。 2.她不服控罪一的判刑,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3.上訴聆訊當天,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上訴。現交代理由。 控方案情 4.2018年8月23日,經羅湖管制站入境時,上訴人採用了代表無任何物品申報的綠色通道。海關人員截停她檢查, 在其隨身行李內搜出2,000支香煙。依例扣除19支香煙免稅額後,海關就其餘1,981支未完稅香煙檢控上訴人。 5.警誡下,上訴人稱該些香煙供她自用。 上訴人的背景 6.她快將49歲,分居,1997年由內地來港定居,與17歲女兒 (中六學生) 在港同住 。上訴人有2次定罪紀錄[1],包括2項「管有應課稅品」罪及2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分別判處監禁8星期及7天,還有罰款。 上訴理由 7.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她表示,服刑期間,父親去世,遺憾未能回鄉奔喪;母親則年紀老邁 (80歲) 並患病。母親雖與上訴人兄長在家鄉同住,但兄長行動遲緩,沒有能力照顧母親,故希望盡早獲釋,回鄉侍母在旁。 判刑理由及本席的評論 8.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這樣說:
9.上訴人2次前科定罪日期分別是本年1月26日及2月6日。約半年內,上訴人第三度干犯同類型罪行。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涉案香煙數量,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完全正確,無可批評。上訴人的家庭狀況,求情時裁判官已知悉 [2] 。 上訴人犯案時,理應顧及母親的狀況。數度鋌而走險失手,服刑時才感懊悔,絕非求情或減刑理由,法庭亦絕不姑息。 10.上訴駁回,維持控罪一的刑罰。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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