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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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於粉嶺裁判法院應訊, 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以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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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29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8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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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
2.上訴人於粉嶺裁判法院應訊, 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以下刑罰:
上訴人不服判處, 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日, 聽畢雙方陳詞後, 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將判處更改如下:
現交待理由。 案情 4.於2017年5月15日, 上訴人在落馬州支線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通過綠色通道,即毋須申報通道,並無作出申報,關員將她截停作清關檢查。 關員在上訴人㩦帶的背囊內發現1,200 支未完稅香煙,於是將她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有關未完稅香煙是屬於她的並供自用,她並無任何進口應課稅品的許可證。 5.關員將其中19支免税香煙退還上訴人, 並將餘下的1,181支未完稅香煙檢取。 有關應課税香煙的價值是3,188.70元, 而應課税金額為2,250.986元。 求情理由 6.原審時, 上訴人由Ms Sylvia Lee代表, 她的求情陳詞有以下重點:
判處考慮因素 7.裁判官考慮了以下因素:
上訴理由 8.在上訴時, 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她提出了的事情,有以下重點:
討論和考慮
10.正如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檢控官江祖胤指出, 從案例可見, 法庭於判處這類案件時, 一般會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的:
11.本案所涉的未完稅貨品是香煙,數量不多,只有1,181 支。以往,走私少量香煙,如果犯者背景良好、初犯、在認罪時,多會判處罰款[5]。 12.不過, 近年因為這類罪行的數字有明顯上升的情況, 如非初犯者, 即使所涉香煙數量並非很多, 本席認為,視乎案情, 應該考慮判處監禁或緩刑。 一再干犯者, 判處監禁一般都是恰當的。 13.以本案而言, 雖然香煙數量少, 犯案不見精心部署, 可是顧及上訴人的不良記錄,尤其是因相同罪行入獄, 出獄不久便干犯本案,案件涉跨境成份, 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了。 14.至於刑期,以控罪(一)而言, 裁判官以4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本席認為有下調空間,因為所涉香煙數量畢竟很少, 顧及所有加重刑責因素, 尤其是上訴人多次干犯相同罪行和跨境因素, 以3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足可反映本案的嚴重程度。 15.上訴人承認了控罪, 應得到1/3刑期扣減。 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其他足可減刑的求情因素, 所以認為兩個月的刑期是恰當的。 16.至於控罪(二), 關乎的是源自同一事件干犯的罪行。 上訴人同時干犯了兩項罪行, 如何判處,應顧及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ai Yiu Ching(倪耀偵)案[6] 所述的考慮原則, 重點考慮是另須判處的控罪是否加重了上訴人的刑責, 而因此須加大判處;即使須這樣做, 也須顧及整體量刑原則。 17.干犯控罪(二)的情況, 必涉跨境成份。 控罪(一)的罪行是管有未完稅品, 干犯這罪行的人, 行為卻不一定涉及跨境成份, 不過, 跨境走私者,如果需要通過關口, 一般而言都會同時干犯了控罪(二)的罪行。 18.本案上訴人, 是跨境走私者, 即使裁判官在判處時沒有明確指出這一點, 本席在決定恰當刑期時是顧及了這一點的。 19.這樣, 上訴人同時干犯了控罪(二), 她的刑責有加重了嗎? 20.本席認為是有的,跨境走私者在通過關口時沒有申報,雖然沒有直接虛報, 但卻是藉著行為以隱含方式向關員作出虛報, 是刻意破壞制度和關檢安排的行為, 應在刑罰上恰當反映出來。 因此, 裁判官在判處了上訴人就控罪(一)監禁之外, 就控罪(二)判處上訴人罰款, 本席認為是恰當的。 21.至於罰款金額方面,一方面, 必須顧及最高罰款額現時只是2,000元, 另一方面, 也要顧及這是上訴人第四次干犯這項罪行、和她是承認控罪的。在考慮了整體相關情況後, 本席認為, 恰當的罰款金額應為1,000元。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江祖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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