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可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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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罪及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監四個月;就第二項控罪,上訴人被判處無條件釋放。上訴人在服刑約兩個月後獲得高等法院批出等候上訴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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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4/2019 [2020] HKCFI 28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2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36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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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罪及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監四個月;就第二項控罪,上訴人被判處無條件釋放。上訴人在服刑約兩個月後獲得高等法院批出等候上訴保釋。 2.上訴人不服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提出上訴。 3.原審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代表;現今,則由黃錦卿大律師代表。 完備上訴理由 4.完備上訴理由有兩個,分別為: (1) 裁判官所採用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高;及 (2) 裁判官除了按上訴人的「慣犯」因素而採用一較高的量刑起點外,又把「出獄不久再犯事」作為另一加刑因素;這種做法並不符合判處原則。 本席的裁定 5.在考慮了上訴雙方的陳詞後,本席即時裁定上訴得直,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撤銷,改判12個星期的監禁。第二項控罪的判刑不變。以下便是理由。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6.裁判官的判刑理由記載在裁斷陳述書內,現抄錄如下: 「案情撮要
本席的考慮 7.本席已經參考了上訴雙方的陳詞。 8.首先,本席留意到上訴人並沒有就上訴理由二作出陳詞,更沒有提出任何案例作支持。本席不認為「裁判官除了按上訴人的「慣犯」因素而採用一較高的量刑起點外,又把「出獄不久再犯事」作為另一加刑因素」這種做法不符合判刑原則。 9.上訴雙方皆援引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偉慶,HCMA 296/201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慧,HCMA 470/2018,指出與本案裏相約的香煙數量及與上訴人相約的刑事紀錄人士的案件,量刑基準為三個月至四個半月。 10.上訴人指出,雖然裁判官在判刑之前曾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義香,HCMA152/2017,案中所敍述的多宗案例的裁決,但是上訴人提出當中以六個月為起點的兩個案例均牽涉兩萬多至四萬支香煙。 11.答辯人陳詞稱,在本案,未考慮任何加刑因素前,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為四個月監禁。答辯人認為,要反映上訴人屢罰屢犯的嚴重程度,加刑兩個月可能較重,但並非明顯過重。 12.綜合考慮以上的陳詞,本席認為裁判官採納的量刑起點明顯過重,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5個星期監禁。裁判官因為上訴人新近服刑完畢再犯案加刑一個月也明顯過重;本席認為適當的加刑幅度應為3個星期監禁。所以總量刑起點應為18個星期監禁。 13.上訴人認罪,當可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 結論 14.本席較早前已經裁定不服判刑上訴得直。第一項控罪的原判刑撤銷,改判12個星期監禁。第二項控罪的判刑維持不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布高江律師行延聘黃錦卿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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