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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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 葉 根 前 經審訊後被裁定案中一項刑事恐嚇罪 (控罪一) 、一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四) 、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罪五) 及一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七) 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庭經聆訊後駁回申請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並於2018年7月26日頒下判案書。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8/2018[2018] HKCFI 252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2018

[2018] HKCFI 2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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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8年7月26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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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葉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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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
聆訊日期 : 2018年9月7日
判決日期 : 2018年9月7日

決 書

1.本案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案中一項刑事恐嚇罪 (控罪一) 、一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四) 、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罪五) 及一項普通襲擊罪 (控罪七) 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庭經聆訊後駁回申請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並於2018年7月26日頒下判案書。

2.申請人現根據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申請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為「當困擾證據並不是只歸因於被指控的性罪行而非任何其他原因時,該些證據應否不被理會」。

3.於上訴聆訊時,上訴方及答辯方就著有關困擾證據法律原則的使用並無爭議。雙方均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子揚 [2017] 4 HKLRD 219案的法律原則,適用於圍繞困擾證據的問題。便如答辯方正確指出,上訴時有關困擾證據的上訴理據 (即上訴理據一) ,是原審時有關困擾證據如何運用及分析,致申請人被確認為罪名成立。

4.上訴聆訊時,答辯方亦不爭議困擾證據必須是只歸因於被指控的性罪行,而非任何其他原因。困擾證據是於只歸因於被指控的性罪行的情況下才可適用。而法庭於判案書於考慮了案中的證據,及裁判官就著困擾證據的分析後,亦裁定裁判官於運用困擾證據時,必然是裁定受害人的困擾情緒表現只歸因於被指控的性罪行而非任何其他原因。

5.於本案,按案中的證據、裁判官的裁決及上訴時法庭就著困擾證據的考慮和分析,申請人於本案所提出的問題實在並不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6.本席考慮了雙方的陳詞,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所說,明顯地本案並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申請人可考慮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當然接納與否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 陳仲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劉玉娟朱律師事務所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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