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鄧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356/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彭家光.

家庭法 – 子女移居 – 上訴許可 – 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 – 合理機會得直 – 第三方承諾 – 訟費 – 上訴許可拒絕

Legal issues: 上訴許可申請 · 父親履行能力 · 第三方承諾效力

Outcome: 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FCMC 10356/2013[2018] HKFC 18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0356/2013

[2018]HKFC18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0356宗

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呈請人書面陳詞: 2018年9月27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18年10月22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18年11月2日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移居)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的兩名家庭子女為“兩名子女”。

2.由2018年6月26日至29日,經4天審訊後,在2018年8月31日,本席就母親要求許可將兩名家庭子女移民到加拿大生活的申請頒下判案書。

3.經爺爺承諾︰

(A)   在家庭子女在香港接受小、中、或大學教育情況下,家庭子女及其母親可繼續無償居住及佔用薄扶林花園,直至家庭子女完成大學為止。並且,爺爺不反對N一同居住在薄扶林花園,直至他18歲為止。期間,爺爺將負責支付所有有關薄扶林花園的管理費、差餉和地租及任何公共地方(室內維修除外)維修費用及開支,但不包括因居住而產生的費用,如水、電、煤等;

(a)  母親的無償居住及佔用必須基於父親及母親均為家庭子女的監護人,及除薄扶林花園外,家庭子女及母親在香港再無另一主要居所或擁有居住物業;

(b)  如有裝修或變更薄扶林花園的格局,必須事先前取得爺爺的同意;

(c)  在給予一星期預先通告下,每年業主或其代表可入屋視察單位實況。

(B)   如家庭子女在香港接受教育,爺爺負責支付家庭子女之本地或國際小學、中學及大學的教育開支,包括學費及書本費,直至他們完成大學學業為止。在有需要及先取得爺爺同意情況下,爺爺也願意支付家庭子女的私人補習費用及他們因學習須參加之短期出國學習費用。

(C)   如家庭子女在香港完成中學課程後,到外國升讀大學 ,爺爺承諾會向他們提供大學的教育開支及當地的住宿費用,但如家庭子女此時已不需要薄扶林花園的使用,爺爺有權收回該單位。

本席頒令︰-

(1)   父親須在命令起計21天內,付母親一筆付款$154,000元,以清付截至2017年8月,父親欠付之中期贍養費;

(2)   父親須付母親家庭子女之中期贍養費,由每月$10,000元增加為每月$25,000元,首次付款始於2018年8月10日,以後每月第10日為一期,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3)   撤銷母親2017年1月17日之傳票申請。

4.母親不滿本席的判決。在2018年9月27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母親對法庭在2018年8月31日所頒下之判決提出上訴。

5.在2018年10月2日,就日期為2018年9月27日的傳票申請,本席領令︰

(1)   母親須在2018年10月9日以前,將上述傳票、夾附的上訴理由、書面陳述書,連同本命令送達父親,並在送達後之3天內,將送達誓章存檔法庭。

(2)   如母親未能遵守上述安排,法庭可剔除其申請。

(3)   父親如欲反對母親的申請,必須在上述文件送達後的14天之內,將誓章及反對陳述書送交存檔和送達母親,說明為何法庭應不批予上訴許可,或為何應只在附有條件的情況下批予許可。

(4)   任何一方如欲就有關申請要求訟費,必須在其送交存檔文件中,包括一份訟費陳述書,以作簡易程序評估之用。

(5)   除非事先得到法庭准許,否則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他文件送交存檔。

(6)   除非另有通知 ,否則法庭將不經口頭聆訊而對申請作出判決。

6.母親的草擬上訴理由見於其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扼要來說,母親不外是在重覆她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在原審時,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論點,然後作出判決。所以,本席不打算在此針對母親的草擬上訴理由,逐一加以討論。但是,本席有以下補充︰-

(1)   母親其中一個草擬上訴理由是︰父親沒能力及無意執行法庭的判令。在判決後,父親沒有遵守2018年8月31日的判令之第(1)段。父親說,在判決後,稅局向他發出日期為2018年7月11日的信件,要求他在其後14天內清付欠稅$96,393元,因為事出突然,他一時間失去預算,所以無法按判令在限期前付母親該整筆付款$154,000元。他已去信母親,要求分期付款,每月為一期,每期為$5,000元,由2018年11月起付款。母親不接受父親的分期付款請求。如父親代表大律師在書面詞中指出,本案的爭論點是︰將兩名子女帶離香港移居加拿大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案書第44段)。就這一方面,在原審時,本席已作出全盤考慮。又在作出判決時,對於母親和兩名子女在香港生活所遇到之經濟困難的問題,以及父親和爺爺的承諾是否能解決母親的問題,本席也已作出全盤的考慮。就父親的能力和他身為父親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在判案書89、90段,本席亦已作出詳細分析。

(2)   母親另一點草擬上訴理由是︰她認為爺爺不是本案的任何一方,他對法庭的承諾並沒有法律效力,若他違反此承諾,法庭不可以對他作出作法律上的懲罰。母親以上說法,並不正確。法庭可以在有需要的時候接受由第三方向法庭作出的承諾,見︰Arlidge, Eady & Smith On Contempt, 5th Ed, 第12-266至12-272段 -

“Accordingly it is submitted that the court can, if necessary, accept undertakings in the course of proceedings from person who are not parties; and that, for such undertakings to be enforced by process of contempt, it is not necessary (despite the words Lord Eldon relating to injunctions) for them to be made parties to the proceedings.” (12-207段)

即使爺爺不是本案的一方,他同樣地是受到他對法庭的承諾的約束。

7.在考慮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母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9.考慮到母親是因為關心兩名子女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10.法庭尚未實質地審理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事宜。雙方須儘快向排期主任申請恢復就附屬濟助事宜的聆訊。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 由彭温蔡律師行轉聘梁寶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