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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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另外, 他承認一項使用超過許可車輛總重量的車輛罪(控罪二)。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控罪一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259/2018[2018] HKDC 15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9/2018

[2018] HKDC 15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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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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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18年12月6日
出席人士: 周凱靈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興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超過許可車輛總重量的車輛(Using a vehicle exceeding the permitted gross vehicle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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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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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原本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另外, 他承認一項使用超過許可車輛總重量的車輛罪(控罪二)。經審訊後,本席裁定他就控罪一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裡詳細交待本案案情,現在不打算重複。簡單來說,事發在旺角豉油街與上海街交界,大約早上9時許,被告人依從交通燈號,以時速20公里左右,從豉油街的最右線右轉至山東街的中線時,當駛到非常接近(即1至2米)時,才看見未完成橫過行人過路線上的死者。最後,被告人來不及停車,他的輕型貨車右邊車頭撞倒死者,導致後者死亡。經檢查後,警方發現被告人的輕型貨車的法定許可重量為2.8噸,但事發時的總重量為3.15噸,超重0.35噸。

被告人的背景

3.被告人現年40歲,在中國內地出生, 已婚,有一名3歲、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太太為家庭主婦。他曾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曾任職快餐店及跟車工人。之後,他考到車牌,從事職業司機的工作差不多20年,從無干犯任何交通罪行。雖然他過往有4項與未完稅物品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但全部都已是1999年、差不多20年前的事情,均被判罰款及有一次社會服務令的刑罰。

求情

4.辯方遞交了3封求情信。一封由被告人自己撰寫,他在信中表示悔意及希望向死者致歉。第二封來自被告人的太太,她在信裡確認其兒子患有自閉症,另外亦指被告人為家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輕判被告人。而第三封來自被告人的現任僱主,他在信中指被告人在是次意外發生後,被他當時的僱主要求離職,但現任僱主一早已經認識被告人,所以馬上聘請他。辯方在庭上補充,被告人現在任職雜工,不再是司機,收入與以往相近,月入大約14,000元。

5.辯方求情指,如果法庭必須考慮監禁的刑罰,希望法庭判處一個盡量短的監禁刑期,或以緩刑處理。另外,辯方亦同意法庭可先提取一份社會服務令的報告才再作考慮,本案的判刑因此押後至今天。

6.本席已經參考過有關的社會服務令報告,該報告是一個非常正面的報告,除了確認被告人的背景及他在本案裡的悔意外,亦建議他做200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今早,辯方亦確認被告人希望法庭判處他做社會服務。

判刑

7.不小心駕駛罪,根據法例規定,最高的刑罰是二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上級法庭並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案情分別可以很大。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一名行人死亡,這屬於判刑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本席認為最主要的量刑考慮,應該是被告人的駕駛態度及方式。或換以另一說法,就是應該以他在事件中的罪責,為最主要的考慮點。

8.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雖然有不小心駕駛,但程度及罪責在同類案件中,不算特別或最嚴重的類別。本席又考慮到,當時雖然被告人右轉駛入行人過路線時,一時缺乏專注,但他依從交通燈號,而且車速亦只是20公里左右,再從他過往差不多18年的駕駛經驗及任職職業司機工作來看,他從來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可見今次意外只屬單一的個別事件。而且,他早前已經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再加上他的家庭背景及願意做社會服務的意願,本席認為,適當的刑罰應該是判處他做社會服務。故此,就控罪一,現變成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判處被告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9.而控罪二,使用超過許可車輛總重量的車輛罪,根據法例規定,首次定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3個月。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輕微超重約12%,而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超重的情況與本案中的意外碰撞有直接關係,再加上被告人一早已經認罪,本席判處被告人須繳付罰款港幣3,000元。辯方同意有關罰款從被告人的保釋金中扣除。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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