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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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界青衣涌美路是四線雙程行車道,有雙白線分隔上斜路及落斜路。2023年4月15日0925時前不久,被告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沿涌美路左二線上斜往青康路。當時天氣良好,視野清晰,路面乾爽完整,交通流量正常,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192/2023[2024] HKDC 15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92/2023

[2024] HKDC 15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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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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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4年9月24日
出席人士:  連普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明先生,由杜亮邦律師事務所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 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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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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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新界青衣涌美路是四線雙程行車道,有雙白線分隔上斜路及落斜路。2023年4月15日0925時前不久,被告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沿涌美路左二線上斜往青康路。當時天氣良好,視野清晰,路面乾爽完整,交通流量正常,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2.案發時李女士(“死者”)正在亂過馬路,橫過涌美路往青衣西南體育館方向。當時,被告人駕駛的輕型貨車左邊車頭撞到死者,引致死者向前彈飛,倒在約兩米以外地上。事件報警後,警方及救護車到場,並把死者送往醫院,但經搶救後死者於2023年4月18日過世。

3.警方在現場向被告人調查,被告人說他沿着涌美路左二線上斜,死者則沿左線朝同一方向行走,但突然橫過左二線,他收掣不及,因而撞到死者。當時輕型貨車上有一名乘客,他向警方表示,事發時死者突然在輕型貨車前面由左一線衝向左二線,被告人立即剎車扭右,但仍然撞到死者。另一名在現場的目擊者表示,輕型貨車車速不算快,案發時沒有響號。

4.案發時被告人沒有適當留意前方交通情況,及沒有響號,幾乎到了碰撞時才大力剎車,因而撞到死者。

控罪

5.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一),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二)作為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控方接納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6.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同意案情,因此罪名成立。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7.被告人現年54歲,於1994年與妻子結婚,有一名兒子,剛剛大學畢業,現於內地工作。被告人現在仍是家庭經濟支柱,亦需要供養78歲母親。

8.他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雖然學業成績並不理想,但在初中畢業之後在職業訓練局修讀一年課程,在1988年入職奧的斯電梯公司,一直工作至今,由學徒開始,不斷晉升,在案發時已升為同職系中最高的管工職位,月入約港幣5至6萬元。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陳述,被告人一生勤力工作,僱主亦滿意其表現。

9.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至於交通記錄方面,他早於1990年已獲得車牌,約於2000年起開始穩定地駕駛,至今最少有24年路面駕駛經驗,但從未違反任何交通規則,或遭遇任何交通意外,甚至沒有定額罰款記錄。

量刑

10.黎大律師引用一些案例,指出在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下,縱使涉及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死亡的案件,法庭有時會以罰款、緩刑、或社會服務令的方式處理(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曜鍵CACC  198/2016;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華HCMA 709/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大安 DCCC 428/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勇斌 DCCC 259/2018)。

11.本席接納被告人一生奉公守法,而且駕駛記錄十分良好。根據被告人、被告人妻子,與及被告人的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件,被告人對事件深有悔意,亦得到家人及同事支持。

12.法庭並沒有對「不小心駕駛」罪定下量刑指引,因為每宗案件的判刑,都要根據該案的情況而定。在量刑時,本席不能忽略今次事件引致有人死亡,如果只是罰款,並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本席接納案發時被告人只是一時沒有適當留意前方交通情況,及沒有響號,幾乎到了碰撞才大力剎車,但他從來沒有任何交通定罪記錄,可見今次意外只屬單一事件,而且他坦白認罪,背景良好,亦願意履行社會服務令,因此本席同意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報告,再作最終的決定。

13.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適合履行社會服務。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案發的經過、被告人的背景,與及今次事件是不小心駕駛,因此本案雖然引致有人死亡,但本席決定接納報告的建議,並下令被告人履行共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