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良 對 周日生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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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8年12月11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 該判 決 書 」) ,判決不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提出該判決書中提及的第1及第2上訴。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採用該判決書的簡寫。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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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459/2018 [2019] HKCFI 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18 年第45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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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 1.本席於2018年12月11日頒下判決書 (下稱「該判決書」) ,判決不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提出該判決書中提及的第1及第2上訴。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本訟費簡易評定判決書採用該判決書的簡寫。 2.本席在該判決書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有關第1及第2上訴所涉及的訟費,而該訟費須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數額 (下稱「該暫准訟費令」) 。被告人在2018年11月6日已依據實務指示14.3的條文向法庭提交他的訟費陳述書 (下稱「被告訟費陳述書」) ,而本席亦在該判決書頒下評估訟費的指示: (1) 原告人可於當天起計的14天內存檔及送達回應被告訟費陳述書的反對清單,而該反對清單不得多於2 頁;及 (2) 上述以簡易程序進行評估訟費數額將以書面方式處理。 3.原告人於2018年12月24日繳存及送達回應被告訟費陳述書的 1 頁反對清單 (下稱「該反對清單」) 。原告人在該反對清單指稱他不能理解評估訟費數額為何以簡易程序處理,而且他沒有能力支付被告訟費清單所列出的各項律師收費。原告人認為被告人代表律師的收費非常可觀,即使將每項的細分收費作出一些扣減,他也沒有能力支付。原告人表示他沒有工作,因此被告訟費陳述書的總收費的10%他也難以支付得起。原告人指稱,雖然他就第1及第2上訴敗訴而需要支付訟費,但是他作為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一定會繼續作出法律訴訟,直至能夠尋找到事實的答案,以及為他解決「留在[他]身體上的高級科技儀器,為[他]本人討回一個公道」。因此,原告人要求法庭 「可否就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所列的收費總數的訟費的一成或以下來作出判決來收取本人[即原告人]訟費的費用」。 4.本席在該判決書已判決原告人就第1及第2上訴敗訴,因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該等上訴所涉及的訟費,而該暫准訟費令現已成為絕對的訟費命令。因此,餘下待判的事宜只是訟費的數額。 5.本席在該判決書認為第1及第2上訴的訟費適合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數額,但原告人質疑為何以簡易程序評定他須付的訟費數額。其實,就該等上訴而言,除了評定訟費數額外便再沒有其他法律程序,本席既判定原告人就該等上訴敗訴,而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有關該等上訴的訟費,該等訟費的數額完全適合以簡易程序進行評估。至於被告訟費陳述書所要求的訟費是否合宜,本席處理該等上訴時對該等上訴所需的法律工序有一定了解,本席認為該等上訴的訟費無需亦不應該以訟費評定聆訊處理。 6.原告人指稱他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被告人所要求的訟費,但是原告人的個人經濟情況並非不須支付合適訟費的有效理由。不然的話,與訟一方可採取毫無理據或沒有合理理由的法律訴訟或程序,敗訴後便稱經濟拮据而不用支付對方的訟費,這樣對對方不公平。法庭應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估訟費的數額。 7.就著被告訟費陳述書,本席認為第1及第2上訴所涉的爭辯並不複雜,所涉及的法理原則也明顯。再者,被告人提出的各項理據已在聆案官席前提及,該等上訴其實沒有新意。本席看不到被告人代表律師處理該等上訴須要兩位律師及1位見習律師,而在訴訟各方對評基準基礎下評估訟費,一些工作 (例如準備聆訊文件冊和簡單的信函) 也可交由收費較低的法律助理進行。再者,交通方面也不另收費用。至於D3項,本席認為沒有理由見習律師須用4小時進行資料搜集。本席亦未能理解在D1項,陳律師須要5小時及見習律師要4.3小時準備文件,而被告人代表律師就該等上訴的書面陳詞只涉5頁及4項案例典據。既然陳律師細心準備書面陳詞,本席也不見得他須用1小時為聆訊作準備 (D4項) 。就D5項,實在的聆訊時間少於半小時。 8.本席考慮第1及第2上訴的性質及範疇、有關的誓章文件、陳詞綱要和案例典據、該等上訴聆訊所涉及的事項及上述的分析後,認為在訴訟各方對評基準下的必要及恰當訟費數額為港幣28,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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