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加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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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82/2018 [2019] HKCFI 4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2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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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第一被告在裁判法院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中牽涉的危險藥物是1公斤的晶狀固體,內含99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即「冰」毒。 2017年5月5日,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乘坐旅遊巴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香港,海關人員搜查該旅遊巴時,發現有一個旅行袋藏有疑似「冰」毒。當時所有乘客,包括第一、第二被告均未有承認管有該旅行袋,直至後來海關人員檢驗該旅行袋,才發現袋上有第一及第二被告的指紋。第一被告現在承認控罪。海關撿獲相關的危險藥物,經檢驗後,證實為「冰」毒,估計約值312,000港元。 被告現年50歲,在中國內地出生,有一個29歲的兒子。被告過往有十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兩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另有一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該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在2017年6月21日干犯的,所牽涉的危險藥物是97.5克的「冰」毒,該項控罪經被告人承認下,本席在2018年3月7日判處了被告人七年零四個月的監禁。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被告無可避免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刑罰。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庭在譚伊真案以及Abdallah案裡訂下了判刑指引。參考Abdallah一案,若販運「冰」毒的份量為600至1,000克,法庭應該採納的判刑起點是20至23年的監禁,亦正如代表第一被告的陳大律師所作的陳詞指出,因為本案有跨境元素,所以根據鍾炳焜一案,法庭應該考慮加刑一至兩年。 由於本案涉及的冰毒份量是991克,貼近1,000克,所以法庭應該採納的判刑起點是22年的監禁,而鑒於涉及跨境因素,應該加刑兩年。換言之,被告總共須服刑24年。就這宗案件而言,除了第一被告認罪之外,法庭未見有任何其他可供減刑的因素。在上一宗案件HCCC 440/2017裡,被告人曾經提及自己是一名癮君子,雖然法庭在該案考慮了這個因素,但就這宗案件而言,由於相關的毒品份量十分高,所以法庭不會基於被告人是癮君子這個因素而在判刑時作任何減刑。因此,原本24年的監禁,鑒於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就這宗案件而言,本席裁定須判處被告16年的監禁。 法庭唯一剩餘需要考慮的,就是這宗案件與另一宗案件,由於相隔時間頗短,一宗發生在2017年5月,另一宗發生在2017年6月,判刑都在2018年的數個月之間,如果把兩宗案件的判刑一併處理的話,法庭會適當地考慮整體的刑罰,即數罪並罰的原則。就此而言,如果將上一次七年零四個月的監禁加上今次16年的監禁,便會達至二十三年四個月的監禁,綜合兩宗案件都是認罪的情況而言,這個判刑是偏高的。 因此,法庭考慮到數罪並罰的原則以及整體判刑的因素,命令將本案16年監禁與HCCC 440/2017案七年零四個月的其中四年監禁分期執行; 其餘三年零四個月監禁則與本案16年監禁同期執行; 換言之,兩宗案件的總刑期為20年。 (上午10時33分至12時48分之聆訊毋須謄寫) 官: 被告人就兩宗販毒案件承認控罪,現一併在本席面前處理判刑。第一宗案件是HCCC 433/2017,案件發生在2016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在集輝街上被警察截停,當時被告人與另一人同在一處,警察截停他們的時候,該人就將一個環保袋掉在地上,並嘗試反抗。最後,警察在該環保袋中發現內含9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91克結晶體,即「冰」毒。被告人在審訊當日承認控罪。 另一宗案件是HCCC 282/2018,被告人(第二被告)與該案的第一被告在2017年5月5日乘坐旅遊巴經落馬洲口岸進入香港,海關人員在關口檢查該旅遊巴時發現一個旅行袋,袋內藏有疑似毒品。當時車上乘客沒有人承認管有該旅行袋,後來海關人員在旅行袋上發現第一及第二被告的指紋。第二被告在裁判法院已經承認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這件案件所涉及的毒品是1公斤的晶狀固體,內含991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 被告人現年33歲,教育至中三程度,自稱是家庭主婦。她有一名15歲的女兒,在2016年及2017年分別有兩個兒子出世,但該兩名男嬰不幸在出生四個月及兩個月後夭折,原因不明。被告人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三項與毒品有關。被告並無販運危險藥物的定罪紀錄。 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在求情陳詞時指出,被告人當時因為兒子喪生,傷心不已,以致作出一些錯誤決定而犯案。張大律師亦代表被告人呈遞了一些信件,包括被告人自己撰寫的信札。在這數頁信紙裡,被告人表示她會真心改過,也甘願為她所犯下的罪行受罰。被告人提到她有一個黑社會背景的父親,自小被父親嬌寵,以致非常任性。母親則在被告人中一時因為婚外情離開了家人。被告人17歲已經產下一個女兒,當時亦與她的前夫一起吸毒。四年前,她認識了她的男朋友余先生,後來才知道自己是第三者,但被告人已懷有他的骨肉。然而,兩名兒子卻先後夭折了。被告人說她是在極度傷心和痛苦之下,受朋友誘使,以致犯案。被告人又提到自己現在有信仰和牧者的幫助治療內心的創傷,希望能夠積極面對人生,儘快和女兒團聚。 另外,有牧師和神父替被告人寫信懇求法庭輕判,而其中Father Wotherspoon,即被告人所稱的Father John,說被告人積極參與他所主持的反販毒運動。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必然要面對長時期的監禁刑罰。上訴庭為販運危險藥物罪所應判處的刑罰訂下了判刑指引,就販運「冰」毒而言,法庭應該參考譚伊真一案以及Abdallah一案。販運600至1,20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20至23年的監禁。就這兩宗案件而言,所販運的毒品份量分別是984克及991克,適合的判刑起點應該是22年的監禁。 就HCCC 282/2018的案件而言,法庭參考了的案例包括Abdallah案及鍾炳焜案; 案情若涉及跨境元素的販毒,而毒品份量達到500至1,000克,法庭便應該考慮加刑一至兩年。鑒於這宗案件所牽涉的販運份量是991克,貼近1,000克,應當加刑兩年。換言之,針對HCCC 282/2018一案,法庭判刑應該達到24年的監禁。 法庭另外考慮到被告人的情況,例如她親自撰寫的信札、家庭出身、犯案背景及原因。在這個情況下,法庭認為可以考慮進一步減刑,法庭為此會減刑6個月。此外,各種上訴情況的案例都有提及,若被告人協助Father Wotherspoon的反販毒運動,法庭都可以給予象徵式的刑期扣減,最高3個月。關於這宗案件,法庭亦認為適合再減刑3個月。 就HCCC 433/2017的案件而言,刑期由二十二年減至二十一年三個月,而就HCCC 282/2018的案件而言,刑期由二十四年減到二十三年三個月。在HCCC 433/2017的案件中,被告人並非一開始認罪,而是到審訊時才認罪,在這個情況下,原則上適合的認罪扣減應該是五分之一,而非三分之一。但法庭亦考慮到文件上其他獨特情況的減刑因素。故此,就這項刑期扣減而言,法庭會酌情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扣減。而就HCCC 282/2018的案件而言,由於被告人是第一時間認罪,所以她理應獲得充分三分之一的扣減,而法庭也同樣考慮到文件上獨特的情況,認為可以酌情再進一步減刑,給予被告人大概百分之四十五的刑期折扣,刑期由二十三年零三個月減至十二年零九個月。剛才所說的HCCC 433/2017一案,經過三分之一的扣減後,刑期會由二十一年零三個月減至是十四年零兩個月。 兩宗案件前後相隔一年,不能說是有關連的案件,也不能單單以兩宗案件的毒品總數來釐訂適合的刑期。當然,這個是其中一個要考慮的因素。但如果將兩宗案件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總刑期就會達至二十六年十一個月的監禁。整體而言,法庭認為這個情況會刑罰過高,所以本席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為此,法庭命令在HCCC 433/2017一案裡的十四年零兩個月其中的四年與HCCC 282/2018一案裡的十二年零九個月分期執行。換言之,被告須為兩宗案件總共服刑十六年零九個月,兩案剩餘的刑期則同期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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