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加彪
|
CAcc 372/2018 [2020] HKCA 4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72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8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案情 1.2017年5月5日,申請人(徐加彪)和孫穎琳(孫)乘坐旅遊巴士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香港。香港海關人員搜查旅遊巴士時發現一個旅行袋,內載有一公斤晶狀固體,含991克“冰毒”,巿值312,000港元。經海關人員調查後發現包裹著上述“冰毒”的膠紙上有申請人和孫的指紋。最終申請人和孫都承認有份參與販運該包“冰毒”。(HCCC 282/2018) 2.2017年6月21日,申請人經落馬洲管制站入境香港後坐車到太子。他在荔枝角道近鴉蘭街交界的鴉蘭街休憩處外被一直監視他的海關人員截查。海關人員搜出申請人管有的135克晶狀固體,內含97.5克價值約46,000元的“冰毒”。 3.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支付了5,000元給一名叫“飛強”的人購買該些“冰毒”後,“飛強”指示他前往上海街一燈柱位取得該包“冰毒”。申請人表示部分“冰毒”作自用,而其他則會轉售給朋友。(HCCC 440/2017) 4.就上述兩宗事件,申請人分別在HCCC 282/2018和HCCC 440/2017案各被控一項“販毒”罪。 5.2018年3月7日,申請人在HCCC 440/2017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當時官階)(原審法官)席前承認販運97.5克“冰毒”,結果被判處入獄7年4個月。 6.2018年12月11日,申請人在HCCC 282/2018案,亦在原審法官席前承認和孫一起販運991克“冰毒”後,被判處入獄16年。 7.原審法官下令該16年的刑期要和HCCC 440/2017案的7年4個月的刑期中的4年分期執行。就兩宗販毒案件,申請人須服共20年的刑期。 8.孫亦被控兩項“販毒”罪。除了和申請人一起被控的HCCC 282/2018案外,孫亦在HCCC 433/2017案被控在2016年5月13日在集輝街販運984克“冰毒”。 9.孫在原審法官席前承認該兩項“販毒”罪。在HCCC 282/2018案及HCCC 433/2017案,孫分別被判處入獄12年9個月和14年2個月。原審法官下令HCCC 433/2017案的判刑中的4年刑期和HCCC 282/2018案的判刑分期執行。就兩宗案件,孫的總刑期為16年9個月。 10.在HCCC 282/2018案,孫被判處的12年9個月刑期較申請人被判處的16年刑期低,原因是原審法官認為孫的背景構成特殊的減刑理由。該些特殊理由包括:
11.原審法官在輕判孫時亦有考慮到孫呈交法庭的求情信,內容顯示她有一名有黑社會背景的父親,而她自小被父親嬌寵,以致非常任性。孫指自她中一時,其母親因為婚外情而離開家人,令她未獲適當教導,她不但在17歲已經產下一名女兒,更有和前夫一起吸毒。孫亦指在案發前四年,認識了男朋友余先生,並懷有他的骨肉,但卻發現自己是第三者。孫聲稱自己兩名兒子先後夭折,而她是在極度傷心和痛苦下,再加上受朋友誘使而犯案。孫指自己其後有宗教信仰,並獲牧者的幫助來治療內心的創傷。她表示會積極面對人生,並希望能盡快和女兒團聚。 上訴理由 12.申請人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他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和孫的判刑有關。他指出孫和他都涉及兩項“販毒”罪行,但總刑期較他被判處的刑期短。申請人強調除了兩人共同被控的HCCC 282/2018案外,孫被控的另一宗“販毒”罪(HCCC 433/2017)涉及984克“冰毒”,分量較申請人被控的另一宗“販毒”罪(HCCC 440/2017)所涉及的97.5克“冰毒”為多,但孫就兩項定罪被判處的總刑期是16年9個月,較申請人被判處的20年總刑期為短。 13.申請人認為兩宗案件的刑期需分期執行的部分應該是2年至2年半,而非4年。申請人力稱他和孫的案件都是同一法官處理,但兩人面對的刑期卻有明顯落差。申請人認為他被判處的刑期過長,故要求本庭減刑。 14.申請人指他是受孫的指示犯案,而他在獄中有透過牧師提醒他人不要受人利用去販毒。申請人表示他和他的家人都希望他能早日獲釋及盡早返回內地和家人團聚。 討論 15.申請人就兩項控罪要面對的總刑期和孫被判處的總刑期為長,但這不表示申請人被判處的總刑期屬明顯過長。 16.在兩人面對的同一控罪(HCCC 282/2018),孫被判處的刑期是12年9個月,較申請人被判處的16年刑期短3年3個月。原審法官有詳細解釋他判處孫較短刑期的原因。 17.本庭同意在HCCC 282/2018案,原審法官給予孫高達45%的刑期扣減是對她極為寬鬆的處理方法。原審法官下令孫在HCCC 433/2017案被判處的14年2個月的判刑中只有4年要和HCCC 282/2018案的12年9個月判刑分期執行,亦是對孫極為有利。 18.原審法官對孫的寬鬆處理方法是否正確,本庭無需深究。但孫被判處較輕刑罰,不表示申請人的判刑是明顯過重。 19.申請人在約6星期內兩次販運“冰毒”,第一次涉及991克,而第二次則涉及97.5克。 20.販毒是極為嚴重的罪行,為了阻嚇販毒這邪惡的罪行,上訴法庭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案,販運600克至120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和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定下販運同等分量海洛英或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相同,即20-23年監禁。譚伊真案亦定明販運70克至300克“冰毒”的量刑基準是11至15年監禁。 21.原審法官在HCCC 282/2018案和HCCC 440/2017案採納的量刑基準分別為22年及11年,絕對符合上訴法庭定下的判刑指引。原審法官在HCCC 282/2018案因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刑期提升兩年至24年亦是符合有關的判刑原則。 22.原審法官已有因為申請人承認控罪而給予他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並將兩宗案件的判刑分別定為16年及7年4個月。 23.申請人在不同日子,不同場合販運大量“冰毒”。申請人在2017年6月21日販毒時,已曾在2017年5月5日干犯另一項“販毒”罪行。原審法官有權下令兩項控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假若兩宗案件的判刑全部分期執行的話,申請人面對的總刑期會是23年4個月。 24.原審法官考慮到整體判刑的原則而下令HCCC 440/2017案的刑期中的4年和HCCC 282/2018案的16年判刑分期執行,而得出20年的總刑期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故本庭沒有基礎改判。 25.因此,本庭駁回申請人的更新判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Kwong Kam Hung
HKSAR v. Cheung Chun T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嘉誠
HKSAR v. Mothosola Teboho Max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欣靜
HKSAR v. Chiu Chun Faat
HKSAR v. Lobo Thelma Antonio
HKSAR v. Lee Ming Sum
HKSAR v. Tsui Chi Hung
HKSAR v. Wong Chi Fai
HKSAR v. Tao Wai Hong
HKSAR v. Ngai Chun Ho
HKSAR v. Law Siu Keung
HKSAR v. Srisanga Hon Wing
HKSAR v. Chan Po Pak
HKSAR v. Zhu Juyang
HKSAR v. Chan Ki Wai
HKSAR v. Mukasera Estina
HKSAR v. Jason Ong Kam-ke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志文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28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