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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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面對總共九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六項控罪,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和第九項控罪,而不承認第四、第七和第八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前述六項控罪罪名成立,而餘下三項控罪(即第四、第七、第八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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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9/2018 [2019] HKDC 2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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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面對總共九項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六項控罪,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和第九項控罪,而不承認第四、第七和第八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前述六項控罪罪名成立,而餘下三項控罪(即第四、第七、第八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一名偵緝警員(控方第一證人)被派從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擔任臥底行動。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 3.2015年11月10日晚上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在銅鑼灣謝斐道金利文廣場地庫的金沙遊戲機中心(遊戲機中心)看見被告玩老虎機。同日晚上11時3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玩老虎機時,被告走過來問他有沒有興趣試「大麻花」。控方第一證人回答暫時沒有,但日後如果有需要會致電被告。兩人於是交換手提電話號碼。 4.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陀地」,控方第一證人說不是。被告接著說「我係呢個場嘅陀地,我係和合圖嘅浩輝,你識唔識我呀」。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認識,二人繼續交談和玩遊戲機。 5.約一小時後,即翌日2015年11月11日大約凌晨零時20分,控方第一證人在遊戲機中心外吸煙。控方第一證人看見被告與一名叫「德哥」的男子在附近傾談。被告指着德哥,向控方第一證人介紹德哥,說「佢就係我哋和合圖阿頂德哥」。 6.德哥點頭,問控方第一證人的名字。控方第一證人介紹自己為「阿Jack」,然後返回遊戲機中心玩遊戲機。 7.大約凌晨零時30分,當控方第一證人步出遊戲機中心時,他遇上正返回遊戲機中心的被告和德哥。被告提醒控方第一證人如果要大麻,記得找他。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知道,然後離開。 8.大約五分鐘後,控方第一證人再返回遊戲機中心,被告仍然在那裡。大約在凌晨零時45分,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要不要試大麻花。控方第一證人同意,被告回應「轉頭畀你」。被告在離開遊戲機中心前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上去攞貨」,然後往謝斐道東行。 9.控方第一證人在遊戲機中心外等候被告。大約凌晨1時30分,他看見被告從波斯富街與謝斐道交界走過來。當被告望向控方第一證人時,被告立刻轉身跑走。控方第一證人繼續等候,但被告最後沒有出現。控方第一證人在凌晨2時左右離開遊戲機中心。 第三項控罪 10.2015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接獲被告來電,邀請控方第一證人當晚到遊戲機中心見面。 11.同日晚上8時,被告與控方第一證人於遊戲機中心見面。被告告訴控方第一證人前一晚有事,未能讓控方第一證人試大麻花。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是否還想試,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想。被告吩咐控方第一證人在遊戲機中心等候,他立刻去拿兩支讓控方第一證人試。被告十五分鐘後離開遊戲機中心。離開前,他叫控方第一證人在遊戲機中心等候。不過被告之後整晚都沒有返回遊戲機中心,亦沒有接聽控方第一證人的電話。 第五及第六項控罪 12.2015年12月2日晚上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與被告在遊戲機中心內交談,被告指第二天才可拿取大麻花給控方第一證人。被告亦說「仲有而家開始我做你大佬,以後我保你,第時有人恰你就響我朵,話你跟和合圖浩輝嘅」。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並且問誰人「睇」遊戲機中心。被告聲稱「呢個場我大佬睇,全灣仔、銅鑼灣遊戲機場都係我哋和合圖德哥睇嘅」。被告指向一名在遊戲機中心內的男子說「佢都係我嘅手足,係我老表啲𡃁」。控方第一證人問被告是否認識一名叫「強哥」的男子,被告說「佢係我老表,威尼斯個場都係德哥睇嘅」。 13.其後,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有沒有興趣賣「藍精靈」。被告從右褲袋取出一條約4厘米長兩端密封的藍色飲管,說該飲管載有藍精靈,來貨價$55元,可以$85元轉手出售。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有否興趣夾錢一起賣,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會考慮。 第九項控罪 14.2016年1月1日下午6時,控方第一證人與被告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利威商業大廈地庫「威尼斯人遊戲機中心」遇見一名叫「偉強」的男子。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介紹偉強,說「偉強係我合圖嘅大師兄,你唔好跟我喇,你跟就跟偉強呢啲大佬喇」。控方第一證人接着與偉強打招呼。 拘捕及警誡 15.2016年12月6日,警方在被告位於香港仔鴨脷洲邨的住所拘捕被告。 16.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知道大麻花、大麻和藍精靈是危險藥物。 17.控方第一證人在2017年1月13日一項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 三合會專家意見 18.警方三合會專家指「和合圖」(又稱「合圖」或「合桃」)是一個活躍於香港的三合會社團組織。警方三合會專家認為,被告在第二、第五及第九項控罪所使用的字詞都是在香港三合會社團成員之間常用的術語。 求情理由 19.被告現年43歲,香港出生,和父母共住,未婚,但有兩名兒子,長子就讀中三,而3歲的幼子則由分居女友撫養。 20.被捕前,被告在香港仔魚市場做散工,每日日薪。被告亦有每個月收受綜援金$4,000元。被告在2005年有抑鬱症,要定時覆診。 21.被告最近一次定罪在2018年6月,他在2018年11月出獄。本案案發日期是2015年,而被告2016年12月才因本案被捕。 22.辯方說本案的毒品罪行並沒有提及數量,而相信毒品是少量。但辯方亦同意本席的觀察,就第六項提出販運毒品罪是涉及兩種毒品(大麻和咪達唑侖)。而被告叫臥底警員幫手出售,而不是有如第一及第三項控罪指由被告向臥底警員提供大麻那麼簡單。 23.就那些涉及三合會成員的罪行,辯方說被告只是在社交場合傾談時提出,並沒有任何恐嚇或威逼的成份。辯方同意他們在2019年1月14日才正式指出被告會承認前述六項的控罪。 判刑 24.被告所承認的控罪,三項是涉及毒品,而三項是涉及黑社會性質。當中第五項是被告叫臥底警員參與黑社會,而不只是自我聲稱黑社會成員。而第六項控罪則是被告叫臥底警員幫手兜售大麻和藍精靈。這兩項控罪的刑責自然較重。 25.另一方面,被告自從1989年6月開始總共有七十二項定罪,當中不少是涉及盜竊罪。而被告在1997年11月、1999年10月、2000年9月、2002年7月和2009年2月都曾因聲稱黑社會成員和一項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的罪行而被定罪,分別被判監3個月至12個月監禁。 26.本席就被告遲來的認罪只會給予被告20%左右這幅度的刑期扣減(見特區訴吳文南 [2016] 5 HKLRD 1)。 27.就那三項涉及毒品的控罪,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訴陳康裕及另一人CACC 121/2011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並沒有提及毒品的份量,而涉及藍精靈的行為則提及到$55元的來貨價。涉及大麻的控罪案情亦沒有提及價錢,而被告似乎是有意免費給臥底警員試食。本席並不打算複雜化有關的判刑,而以兩項組別分別判刑。 28.就第一、第三及第六項那些涉及大麻和藍精靈的控罪,本席認為這似乎是涉及草本大麻,而不是大麻精。一般而言,販運涉及500克至1,000克大麻的判刑起點是4至8個月,而少量的藍精靈則由法庭酌情處理。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就這三項控罪(即第一、第三及第六項控罪)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刑至2個半月,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29.而就那三項涉及聲稱是三合會成員和邀請他人加入三合會成員的罪行,由於被告有相同的前科,而本案亦是在短時間內犯案。本席在考慮到各項因素,以15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20%至12個月,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30.本席認為這兩組控罪的罪行性質截然不同,本席頒令這兩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14個半月。但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和精神狀況,酌情減刑半個月,即判被告入獄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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