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羅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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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楊羅輝是一個34歲的內地居民。於2018年7月19日,他經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回內地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在其行李中搜得3.126公斤沉香木(又稱牙香樹)。該等物品乃屬於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的標本,被告當時未能提供任何有效之出口文件,因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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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5/2018 [2019] HKDC 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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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楊羅輝是一個34歲的內地居民。於2018年7月19日,他經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回內地時,被海關人員截停,並在其行李中搜得3.126公斤沉香木(又稱牙香樹)。該等物品乃屬於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的標本,被告當時未能提供任何有效之出口文件,因而被捕。 2.警誡之下,他承認當天在離境之前,有人要求他把該等物品帶回內地,並會支付800元作為其報酬。被告因而被控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及(3)條。 3.被告在認罪及承認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4.根據控方準備的案情,有關沉香木屬於本地物種,非法砍伐問題嚴重。在香港個別而又老又大的牙香樹變得十分罕有,成熟的牙香樹即使體型較小,亦遭到非法收割。牙香樹是「風水林」或其他低地樹林中重要樹木,蓄意砍伐、破壞導致生物的棲息地遭受破壞,危害生活在此類林地的生物正常生態關係。繼續砍伐牙香樹,對香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木的生態環境會造成無法挽救的危險。牙香樹更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植物紅色名錄中視為高危等級。在國內,於中國植物紅皮書珍罕瀕危植物的名單中,被列為瀕危物種。 5.有關的沉香標本估計市值為250,080元。 6.有關控罪原本最高可判1年監禁;但於2018年5月,有關條文被修訂上調至7年。從這大幅度的調高,本席可以得知立法者對此等罪行的重視及其嚴重性。 7.在本席邀請之下,本案之主審律師連律師提供了HKSAR v Xie Jinbin([2011] 2 HKLRD 631)一案,以供本席參考。由於有關之修改是比較接近本案本席判案之日,所以有關之案判定並不多,而帶到上訴庭,由上訴庭討論量刑的個案更尚未出現。但無論如何,本席發現連律師所提供的案件在量刑原則上,對本席有極大之幫助。 8.Xie Jinbin是一項盜竊罪,被告是一個內地居民,在受保護的瀕危物種土沉香樹枝伐下木塊。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處理此等案件最重要的考慮是保護瀕危植物種,及防止其他人干犯有關控罪,法律之作用並不完全是針對盜竊這個行為的本身,而是要保護受保護的植物受到傷害;因為一經傷害,還原幾乎是不可能,所以植物的本身價值並非最重要的考慮,法庭要考慮的是該等行為對有關的物種所造成的傷害、犯者是否希冀得到利潤的動機,犯法的方法和總體刑罰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3年監禁並非過重。 9.本案不同之處就是本案並無證供是被告親自在郊區把瀕危的樹劈下,並偷運出口。本席亦看過有關搜得的物品的照片,本席發現該等照片是沉香樹的碎片,看來樹齡亦不少。當然,被告人當時的行動只是將該等非法收割的乾樹片帶出香港;但正如本席向辯方律師指出,如果沒有被告人參與前線工作人員的角色,此等行為不但更容易為執法者所搜捕,亦更容易令執法者將主腦拘捕,所以被告的角色是為了保護犯法主腦。當然,辯方指出,被告是為人所利用,但被告是一個34歲的成年人,對法律聲稱無知更不是任何求情的藉口。要是本席接納被告聲稱是代一個不知名人士把違禁品帶出境是一個有效的求情理由,相信很多人都會同樣方法,以逃法律的制裁。被告人的說法雖然無從稽考是否真實,但本席卻認為被告聲稱完全不知道有關行動是非法這種說法不能令人入信。 10.考慮過本案案情,尤其考慮到立法者曾最近把刑期上調,而有關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保護有關瀕危生物;被告更是在這個行動中,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而不予嚴刑遏止。香港的野生物種便會變成一個任人宰割,香港本身有的特色、生物亦不能再繼續存在。所以本席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決定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會下調至22個月。 11.本席又考慮過被告代表律師就被告身世的陳述,認為被告的背景在是次判刑中,及是次涉及的量刑原則中,並非任何有效之求情理由,所以本席下令被告入獄22個月,立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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