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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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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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85/2019[2019] HKDC 9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5/2019

[2019] HKDC 9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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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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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聆訊日期: 2019年7月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祖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u Sun Yau Mak & Lawyers律師陳 家榮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Ex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3(1) of Cap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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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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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

同意案情

2.2019年1月2日,控方第一證人海關關員於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大堂截停離港的被告人,被告人當時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號碼C48177226)。海關人員檢査被告人的個人行李,在行李內發現一些膠袋,載有3.33公斤懷疑土沉香木塊(“證物1”)。案件轉交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調查。

3.經查問,被告人未能就證物1出示仼何有效的出囗/再出囗文件。證物1被檢取,被告人被拘捕。

4.證物1證實為牙香樹(俗稱土沉香),屬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中的附錄II物種。漁護署署理自然護理主任(植物)劉苑容博士是本地花卉草木專家,據她所言,證物1木塊是從牙香樹樹幹或樹枝最近切割而來,屬香港本地品種。證物1的估計價值為港幣264,000元。

5.在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說有人於管制站叫他帶證物1過關,報酬港幣200元。他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6.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植物紅色名錄把土沉香分類為 “易危” 物種。國家層面而言,該物種被 “中國植物紅皮書:珍稀瀕危植物” 列為瀕危物種。

7.劉苑容博士認為牙香樹的本地種群無可否認正因非法採割而受到烕脋,該物種的保育值得關注。採割非木材林產品(例如由牙香樹物種所產生的樹脂)不但更改個別被採割樹木的存亡、生長及繁殖,同時亦會對生態造成其他影響,例如變更種群數量、基因組合,以及改變社群和生態層面的運作過程。非木材林產品的採割相信可改變森林的結構、品種類別及再生。牙香樹在風水林擔當重要角色,香港境內牙香樹的非法砍伐及採割可對本地森林社群的生態造成影響。

8.案發時,被告人出口證物1,但沒有就出口/再出囗證物1持有仼何許可證。

減刑陳詞

9.被告人現年27歲,已婚,内地居民,在內地任職建築工人,家庭支柱,現患有乙型肝炎,與家人同住廣東省。他過往在港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0.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一時被貪念所蒙閉,抵受不住港幣200元的利誘,因而愚蠢地犯下本案。報酬未收,已被拘捕。辯方律師強調,被告人背景良好、從未犯事、加上坦白承認控罪,懇求法庭能予以輕判。

11.此外,辯方律師亦呈上了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他在信中表示現已十分後悔,懇求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12.「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的最高刑罰,在2018年由過往的第5級罰款及6個月監禁,大幅提升至1,000,000元罰款及7年監禁,反映了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13.本案涉及的牙香樹,屬世界公認的易危/瀕危物種。生長在香港的牙香樹,近年遭到非法及大肆砍伐。它們所受到的破壞,亦難以復原。這種破壞既可造成不可逆轉的生態災難,亦會影響當地居民的情感(牙香樹在風水林擔當重要角色)。如上述,非法開採所帶來的威脅與日俱增,已令此類樹木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受到嚴重威脅。區域法院處理類似的䅁件也屢見不鮮:—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廖有光[2019] HKDC 93:涉及的沉香重達2.596公斤,巿值超過20萬元,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羅輝[2019] HKDC 121:涉及的沉香重達3.126公斤,巿值超過25萬元,3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成勇[2019] HKDC 452:涉及的沉香重達2.26公斤,巿值超過18萬元,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凌柏丰[2019] HKDC 635:涉及的沉香重達2.355公斤,巿值超過18萬元,3年監禁為量刑基準。

14.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公眾發出清楚和明確的訊息,以打擊所有非法砍伐、採摘沉香、繼而將它們運送出口等行為。正如上訴庭在HKSAR v Xie Jinbin[1]一案中清楚表示,刑罰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同時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法例要防止的,不僅單純是盜竊的行為,而更在於使受保護物種免遭無法修補的傷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珠金CACC 114/2013,上訴庭在多宗案件都表明非法盜取沉香樹的罪行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而法庭亦會以罪行的普遍性為理由,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重25%(見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HKSAR v Bu Hua Lai and Others CACC 380/2006等案)。

15.此外,從以往的案例可見,砍伐沉香者在本地非法獲得沉香後,往往便會將它們運送離境,然後帶到內地或其他地方,轉售圖利。要達致上述目的,砍伐、盜竊、運輸、出口等犯罪鏈,實在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本席強調沒有出口者的盜竊也難以成事。因此,不論是出口者抑或是盜竊者,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3年監禁[2],犯䅁情節及個别罪責是重點。本案涉及的沉香重達3.33公斤,巿值超過26萬元。本席採納3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

16.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1] 2 HKLRD 631

[2]HKSAR v Xie Jinbin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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