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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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5/2018 [2019] HKDC 4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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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條章第13(1)條的規定而出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3(1)及(3)條;被告在認罪下被定罪。 案情 2.2018年8月25日,香港海關在深圳灣管制站海關離境大堂截停被告。行李檢査發現,被告的背包內有兩個膠袋,載有共2.26公斤的沉香木(“證物1”)。 3.證物1期後證實為牙香樹,屬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的標本,是最近為抽取沉香而從牙香樹切割而來。證物1的估計市場價格為大約港幣180,800元。 4.由於被告未能就證物1出示任何有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出口文件,因而被拘捕。 5.被告進行警誡紀錄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6.案發期間,就證物1,被告沒有依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47(1)條發出的豁免令,亦沒有根據香港法例第586章第23(l)(c)條發出的許可證。 7.牙香樹屬香港本地物種,非法砍伐問題嚴重。在香港,個別又老又大的牙香樹變得十分稀有。就最近的案件來看,成熟的牙香樹,即使體型較小,亦遭受非法收割。牙香樹是「風水林」和其他低地樹林的主要樹木物種,這樣蓄意砍伐和破壞大株及小株牙香樹,導致主物的棲息地遭到破壞,已危害生活在此類林地的生物的正常生態關係。因此,持續砍伐牙香樹對香港天然樹林的整體天然特質和生態環境已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 8.牙香樹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植物紅色名錄」中列為「易危」等級。在中國內地,該物種在「中國植物紅皮書:珍稀瀕危植物」中列為瀕危物種。 被告背景和求情理由 9.被告於1979年6月在國內出生,現年39歲,他是一名國內公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2018年8月21日來香港。被告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他已婚,家中有母親、妻子及三名十來歲的兒女。被告受教育至小學四年級程度,是一名農民。 10.代表被告的袁律師的求情理由如下:—
11.袁律師亦向法庭呈遞以下案例:—
12.被告亦撰寫了一封求情信給法庭,請法庭輕判。 判刑 13.本案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 14.上述上訴庭案件HKSAR v Wen Zelang,HKSAR v Xie Jinbin,HKSAR v Wang Quanwen及區域法院案件HKSAR v Zheng Yaohui,均是處理盜竊沉香木的案件。雖然如此,該等案件的判詞均帶出了就干犯牽涉沉香木罪行的判刑考慮重點﹕HKSAR v Xie Jinbin一案的判決書說:—
本席認為上述判詞,亦適用於考慮本案控罪的判刑。 15.袁律師求情說被告所擔任的角色不吃重,本席並不同意。雖然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份參與砍伐/切割有關的牙香樹,但從被告承認的案情中顯示,本案涉及的沉香木是「最近為抽取沉香而從牙香樹切割而來」的。被告在本案中,雖然只擔任把新近從牙香樹切割下來的沉香木帶返內地,但他的角色,在整個非法砍伐/切割牙香樹,繼而非法運送往內地售賣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16.關於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母親的身體狀況,被告最終沒有收到運送沉香木的報酬等等,都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家有高堂妻兒,被告應該奉公守法,而非在異地(即香港)挺而走險。唯一能給予被告判刑折扣的,是他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及他及時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而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折扣。 17.考慮了本案案情,本席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正如前述,本席在33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下給予被告三分一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令本案判刑可獲進一步扣減,故此被告被判處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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