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414/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Custody – Leave to appeal – Standard of review – Procedural fairness –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 No reasonable prospects of su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Standard for Leave to Appeal · Grounds of Appeal · Stay of Execution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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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414 / 2014 [2018] HKFC 2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4 年第 4414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雙方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別為長女16歲及幼子13歲。 3.於2018年9月10日,本席經審訊後頒令女方獲得兩名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得非留宿界定探視權,每週5小時,同時頒令雙方家長與負責本個案的社福主任鄧社工聯絡,共同協調俱體探視日期、時間、地點及其他細節安排,個案亦須由社會福利署監管12個月,並在期滿前14天向法庭提交報告 (“裁斷”)。 4.於2018年10月5日,男方針對裁斷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按照最新的程序安排,男方存檔了 “上訴理由擬本” 及 “陳述書”。 5.於2018年10月10日,男方將傳票、上訴理由擬本、陳述書及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以放於女方地址的信箱作送達[1] 。女方沒有在男方送達上述文件後14天存檔任何誓章或陳詞。 適用的法律原則 6.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7.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s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男方的上訴理由 8.男方在他的上訴理由擬本,提出3方面論點,分別為 :-
9.男方在他的最後總結,除了指控本席行使司法審判權不公平、不公正,違反程序公義原則,要求上級法庭重檢本案整個法律程序外,亦要求擱置執行裁斷直至本上訴有最終結果為止。 10.此外,男方提出他在早前的 FCMC9377/2013案,支付了$10,000之律師費用,現時須要他支付訟費不合理。 本庭的看法 11.男方在A1至A3段,重韜覆轍地表示他能熟識 (基本法) 及(人權法) 之法例條文而已,不涉及裁斷之事實內容。 12.男方的A4段,只是揚言裁斷抵觸 (基本法) 及 (人權法) 而已,並沒有進一步交待詳情。 13.男方的A5段,指本席在裁斷第39至40段,援引英國及澳洲的法定清單 (statutory checklist) 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根據英國及澳洲方面的經驗而草擬的法定清單,這做法雖然普遍存在於香港家事法庭之判決,但男方認為有必要尋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否則會影嚮更廣泛未成年家庭子女的福𧘲,因此認為他的上訴法律論點具爭辯性。 14.本席不接納男方的A5段,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已認同家事法庭之做法正確 (見SMM v. TWM [2010] 4 HKLRD 37) 。張澤祐大法官在該案判詞第25至28段說 :
15.男方的B6段,只是覆述本席裁斷之內容某些段落而已,不涉及任何上訴許可的論點。 16.男方的B7段,指負責個案之鄧社工不代表社會福利署署長的意見,男方歪理地說鄧社工無法定權力向法庭呈備任何報告,此說法屬他的個人意見,不涉及任何上訴論點。 17.男方的B8段,再一次以他身為註册社工的資歷及一些相關認知,重韜覆轍地指鄧社工在撰寫報告時,沒有符合一些「服務質素標準8」(SQS8),並指控本席在考慮及裁定本案時,卻忽略了報告須符合該些「服務質素標準8」(SQS8)。本席認為這是男方的個人說法,原因是在沒有得到社會福利署署長認同鄧社工沒有履行該些標準,或是任何案例或法律典籍指出家事法庭索取的社福報告,撰寫報告的社福主任必須在報告內特别註明該報告是在符合「服務質素標準8」(SQS8)下所撰寫,否則法庭一概不給予考慮,本席不會根據男方的個人說法,便不考慮鄧社工所撰寫的4份報告。男方這項陳述,不能成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 18.男方的B9段,指他在2015年5月27日曾提出「shared care」及「shared custody」選項,但本席卻沒有援引香港或香港以外涉及該選項的司法判詞,只採納獨有管養權。這理由不被接納,原因是本席在判案書[2]已清楚指出,男方與女方多年來因探視問題上的爭拗,對兩名子女經已造成了傷害,任何共享 (sharing) 模式的管養或照顧不切實際。更重要者是子女亦清晰地表達個人意願,希望繼續多年來由母親 (女方)一方管養、照顧及管束。再者,社福主任鄧社工在現階段亦不建議任何共享模式的照顧及管養 (shared care and custody),法庭有最終選擇及決定權何種模式之照顧及管養安排,最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19.男方的C10.1段,男方重施故技發輝他的專長,把一些與子女管養權裁斷扯不上關係的事情或情節,包裝及掩飾為論點以混淆視聽。查閱記錄,男方所指的7/3/2014命令是在早前的FCMC 9377/2013案頒發,他指該命令的(乙)項,是涉及申請離婚的程序,完全不涉及子女管養權的爭訟。倘若男方此刻希望借提發輝,指本席沒有擱置 FCMC 9377/2013的離婚法律程序,違反程序公義,他必須要交待為何這數年期間他默不作聲,反之他積極參與本案之離婚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在本案存檔送達認收書,並在第4條的問題是否抗辯離婚回答“否”一字 ? 自上述7/3/2014命令至今已有4年的時間,男方從不發出一言半語,指本離婚程序有落差,直至4年後此一刻,才第一次指控法庭違反程序公義 ? 20.男方的C10.2段,指法庭在「排解子女糾紛聆訊」(“CDR”) 的安排不公,當時代表女方的大律師錯誤地以 CDR當作為審訊,並向 他送達了一份「開案陳詞大綱」,但本席沒有停止及作出押後法律程序,明顯地偏袒早前有法律代表的女方。 21.回顧這案件處理多年,不乏男方憑藉他在其他法院之訴訟「經驗」[3] ,並以彰顯 (基本法) 、(人權法)等法例下賦予之權利及保障作標題,在本案內不眠不休地提出各種申請,在法庭外則向各部門作出投訴,每當他的訴求或投訴不獲接納,則聲言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對待,亦曾揚言開展司法覆核程序。 22.查閱記錄,本席同意代表女方的大律師曾經把 CDR聆訊日錯誤地理解為審訊日,但在大律師被告知後,當天法庭並沒有展開任何審訊所須之步驟或是交待證據,男方亦沒有因此而遭到不公平的對待,當天男方在子女管養權的課題上,仍然得到自由表達意見的機會,男方的權利沒有因此而受到損害,奈何雙方均未能達至共識,案件須要進一步處理。男方的C10.2段之陳述,不構成違反程序公義,而可被考慮為申請上訴許可的論點。 23.男方的C10.3段,指法庭及鄧社工均沒有考慮在2014年9月的探視,曾發生他被女方施襲,其後女方被判守行為一事。本席在判案書已清楚考慮了鄧社工的4份社福報告[4] ,亦提出女方被羈留在警署及自簽守行為的事實[5] ,不存在男方說法庭及鄧社工均沒有考慮該事件。 24.男方的C10.4段,是針對本席工作表現及曾經拒绝他的移交本案至原訟法庭的申請,前者是“針對人、不對事”之批評,後者並不涉及10/9/2018管養權裁斷之內容。因此,這段落不涉及任何違反程序公義而可被考慮為申請上訴許可的論點。 25.男方的C10.5段,同樣是對本席之個人批評,指控本席指示排期主任不對他的三份傳票作出排期,因此妨礙他行使法律權利,違反公義。本席不接納這項陳述,完全屬匪疑所思的說法。 26.男方的C10.6段,再一次批評本席罔顧公平審訊原則,除了强行進行審訊外,亦在鄧社工未作供完畢、女方及他均未作供的情況下,本席便草草結束審訊,更指令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實不可接受。 27.查閱記錄(包括聆訊錄音)及10/9/2018管養權之判案書內容[6] ,當天下午所發生的事情,是男方不繼續早上對鄧社工未完成的盤問,反而即時口述申請 (oral application) 押後繼續未完成之審訊 (part heard trial) ,經小心考慮,申請被拒絕,男方立刻對拒絕押後之決定再作出口述申請 (oral application),要求上訴許可,本席亦即時向男方查詢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但男方不能提供,經小心考慮,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同樣被拒絕。 28.男方隨即表示不會繼續對鄧社工未完成的盤問,只聲稱保留盤問權利,他亦表示自己不會作供,沒有交待任何原因,最終令女方亦 未能向鄧社工發問問題,女方在無所適從下亦表示保留權利。本席給予機會雙方在28天內,可以提交任何一般性的陳詞(如有者)[7] ,並非男方現在狡滑地扭曲事實並說為 “結案陳詞”,男方務求得逞把多年來未展開的審訊繼續拖𨒂,把自己的意願凌駕子女的福𧘲之上,抹黑事件說成為本席不單止草草結案,還强行要求雙方呈交結案陳詞。男方的說法不盡不實,不負責任,實屬可恥。 29.男方的C11段總結,認為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性的法律觀點 ,須㝷求上級法院作進一步釐清及糾正,本席完全不同意。 30.男方的C13段總結(並沒有C12段),他再一次針對本席行使司法審判權不公平、不公正,違反程序公義原則,須由上級法院重檢本案整個法律程序,本席完全不同意。 31.男方的C14段總結,是要求擱置執行10/9/2018的裁斷,直至上訴有最終結果為止。經小心考慮,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可以考慮擱置執行裁斷。事實上,男方唯一的原因是他提出了上訴許可申請,這原因並不足够。 32.男方的C15段總結,涉及他在本案件的前一宗FCMC 9377/2013案件,指他經已支付了 HK$10,000的律師費,現在支付本案訟費並不合理,要求上級法院給予公正的裁決。 33.男方在早前案件曾經支付了訟費或律師費,不能與本案的訟費混為一談,這段落的總結不被接納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儘管只是針對訟費亦然。 34.綜合上述理由,本席現裁定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不存在實際或合理勝訴機會,必須予以撤銷。 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35.同時,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訟費 36.對於男方這次上訴許可申請,女方沒有存檔任何誓章回應,本席亦沒有指令任何聆訊,故此,最合適及公正的處理是不作訟費命令。 37.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決理由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成為訟費絕對命令。 命令 38.現本席頒令如下: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自行處理。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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