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維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4/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February 2019.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24/2018[2019] HKDC 3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4/2018

[2019] HKDC 3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2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維新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2月27日上午11時4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生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 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2018年3月27日,警員進行掃毒行動,在九龍城沙浦道富豪東方酒店948室附近埋伏。凌晨3時07分左右,警員看見被告正進入948室,即時截停被告。警員其後在948內搜查,找到一個夾萬,內有一個紫色膠袋,載有:

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是危險藥物的固體(證物1);

ii. 一個電子磅(證物2);

iii.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29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證物3);及

iv.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41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證物4)。

3.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是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3.9克可卡因的19.1克固體,估計總市值為港幣23,569.4元。

4.警員在被告身上搜獲現金1,300元、兩部流動電話及兩張948室房匙卡。

5.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表示涉案毒品供自己食用。被告於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

i. 證物1是可卡因,供他本人吸食;

ii. 證物1至4從夾萬撿獲,而他認得該些物品;

iii. 他已租住948室8至10日;

iv. 他上網預訂948室,每日以現金支付房租;

v. 案中撿獲的兩張房匙卡均是948室的房匙卡;

vi. 只有他一人知道夾萬密碼及處理夾萬;

vii. 他慣常及食可卡因,通常捲入香煙內吸食;

viii. 證物1大約10克可卡因,足夠他本人一星期吸食。他每日吸食約2克;

ix. 案中撿獲的兩部流動電話屬於他的;

x. 在身上搜獲的現金港幣1,300元是他工作的收入;及

xi. 他是裝修工人,每天賺取港幣約800至1,000元,但他並非每天開工,每月收入約港幣24,000至25,000元。

6.被告現在承認管有證物1作非法販運用途。

7.被告現年36歲,過往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在2003年、2012、2014及2016年均是干犯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最後因此在2016年3月被判監28個月2星期。

8.代表被告的陸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曾從事裝修工作,月入2萬餘元,他約在2017年3月左右服刑期滿後,有一段時間找不到工作,卻遇上壞朋友,慫恿他販運毒品,可獲酬2,000元。案中毒品約有2克為他自己食用,事敗未獲分毫。被告有年邁父親需照顧,亦有女友不離不棄,打算與他結婚。被告現在決心改過,遠離毒品,坦白認罪,望早日獲釋,有機會可照顧父親及女友等等。

9.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AG v Pr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採納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應判予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3.9克,市值23,000餘元,案情嚴重,可判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再者,被告過往已曾多次干犯相同的罪行,按HKSAR v Chan Pui Chi [1990] 2 HKLRD 830,被告三番四次干犯相同罪行,顯然過往刑罰未收阻嚇作用,為防止他再犯案,判刑應予提高,以符合公眾利益。

10.考慮被告多次干犯相同罪行,可予加刑半年監禁或以上。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案中且有少量毒品為他自用。本席經考慮後酌情不予加刑,仍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40個月。

11.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40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