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72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rch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Pending Trial Maintenance – Reasonable Needs – Ability to Pay – Standard of Living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Parties married in 2009 with three children – Divorce proceedings ongoing – Wife claimed $61,622 per month maintenance – Husband offered tiered proposal – Court assessed expenses and income – Wife's expenses adjusted to $38,000 per month – Husband's income $64,016 per month – Court ordered Husband to continue paying $38,000 per month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Assessment of reasonable needs for interim maintenance · Assessment of ability to pay interim maintenance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continue paying Wife $38,000 per month as pending trial maintenance and interim maintenance.

Case No.FCMC 15723/2017[2019] HKFC 6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5 Mar 2019
Judge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5723/2017

[2019]HKFC6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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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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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1月30日
判決日期︰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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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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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本判決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在2009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他們共有兩名兒子。在2011年,女兒出生。在2013年,兒子出生。現兩名子女和女方在女方名下位於灣仔一個住宅單位(‘安安大廈’)居住。

3.在2017年10月11日,男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經法庭許可,在2017年12月1日,男方以一年分居及雙方同意作出新離婚呈請。在2018年2月23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訴訟雙方都爭取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法庭已排期將在2019年3月26日至4月2日進行有關子女事宜之審訊。

4.在2018年1月29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之候訊期間贍養費和和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3月26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臨時中贍養費每月$38,000元,首期付款在2018年4月1日。

女方的公開要求

5.現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和家庭子女共每月$61,622元之中期贍養費。

男方的公開建議

6.男方之建議如下︰-

(1) 每月$38,000元至2019年3月31日為止,作為臨時過渡性安排讓女方調節開支;

(2) 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每月$23,000元,當中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為每月$7,000,子女中期贍養費為每月$16,000元,即人每月$8,000元。

(3) 由2019年9月1日起,如女方拒絕工作但堅持聘請外傭,則下調至每月$16,000元(即女方自行承擔所有外傭開支),當中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為每月$0,子女中期贍養費仍為每月$16,000元。如到時女方已有工作,則為每月$19,500元(即男方負責一半外傭開支),當中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為每月$3,500元,子女中期贍養費仍為每月$16,000元。

適用法律原則

7.女方之申請為按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提出。該條例有以下規定︰-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8.有關候訟期間贍養費和中期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法例規定,法庭應頒令一個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中期贍養費。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在衡量何謂合理經濟需要時,訴訟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當然若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C v F [2006] 1 HKFLR 41, HJFG v KCY [2012] 1 HLRD 95。

女方的經濟狀況

9.女方的資產主要為其名下之安安大廈,在2014年以$4,818,000元買入,現欠按揭貸款$3,500,000元,月供$14,202元。女方和子女在安安大廈居住。除此以外,女方名下有銀行存款$409,687.37元、私人公司(‘DCC’)之50%股份、股票$1660,306.53、保單、強積金價值共$48,718.34、私人貴重物品$50,840。女方說有債務$484,070,其中包括銀行私人貸款$466,000。在收入方面,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工作,同是室內設計師,僱用家傭來照顧家庭子女。女方說,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她受到其母親的滋擾,雙方發生爭執,後來女方被檢控襲擊引致其母親受傷罪名,女方認罪後被判接受感化。女方說,在這樣的情況下,在2017年1月,女方辭去工作,在離職前女方月入為$33,000元。女方說,其後她嘗試找工作,但並不成功。在考慮到訴訟雙方正進行婚姻訴訟對家庭子女之沖擊,她打算留在家親自照顧他們。現女方並沒有收入。

10.在2017年11月,男方將其名下另一個單位出售,淨得約$1,700,000元,已由訴訟雙方平分,各得約$860,000元。女方說,其分得之款項,都已用在律師費,包括其中約$10萬花在與其母親之法律訴訟,另又就目前的婚姻訴訟至今,她已付律師費約$80萬。

11.女方說,她和家庭子女之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按揭供款 14,202
公共設施雜費 1,000
管理費 800
食物開支 15,000
雜項家用開支 1,200
保險費 400
家庭傭工 7,000
39,602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1,3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 2,500
娛樂費/禮物 1,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
保險費 2,920
9,420

子女

項目 $
學校書簿及文具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課外活動費 8,00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1,000
服裝費/鞋費 1,000
午餐及零用錢 500
其他交通費 100
其他(故事書) 500
12,600
每月開支總額 $61,622元

男方的經濟狀況

12.在資產方面,男方名下持有下列物業︰-

(1) 一個位於第三街之住宅單位(‘觀海閣’)。在2014年以$2,240,000元購入,現欠按揭$1,972,087.83,每月供款$8,000元,現租出,每月租金收入為$10,500元。

(2) 一個位於沙田之車位(‘89號車位’)。在2014年以後$400,000元購入,無按揭,現租出,每月租金收入為$1,550元。

(3) 另一個位於沙田之車位(‘97號車位’)。在2014年以$400,000購入,無按揭,現租出,每月租金收入為$1,650元。

(4) 另一個位於沙田之車位(‘55號車位’)。在2016年以$575,000元購入 ,無按揭 ,現租出,每月租金收入為$1,900元。

(5) 一個位於大埔的住宅單位(‘順景樓’)。男方說,在1984年購入時,由其大伯名下持有,在2004年,其大伯將順景樓轉到男方名下,在2007年9月,男方又將順景樓轉為由男方和其父親聯名持有。其父在2018年2月去世。男方說,一直以來,他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替其父持有順景樓。對於男方這個說法,女方並不同意。女方認為,在其父去世後,男方是順景樓100%實益權益擁有人。在2018年11月22日,男方的8叔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順景樓的實益權益之爭議進行審訊。這個涉及第三方權益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13.此外,男方父親名下持位於深圳一個物業。在男方的父親去世後,女方主張,男方由承繼取得該物業的部份,也應視為婚姻財產。

14.男方有銀行存款$47,435,56元、私人公司DCL之50%股份、保單、強積金價值$454,774.25元,和債務$238,025元,其中包括欠律師費$193,800元。

15.就在2017年11月出售物業淨得$860,000元之去向,男方,至今他共用律師費約$64萬。由2018年4月,他每月付女方中期贍養費$38,000元,在入不𢾾支的情況下,餘款都已用於補貼其不足之處。

16.男方為室內設計師,月入$48,416元。包括所有租金收入,其月入為︰

$48,416元+$10,500元+$1,550元+$1,650元+$1,900元=$64,016元

17.男方說,他的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 15,000
按揭供款 8,000
公共設施雜費 2,280
管理費 1,775
食物開支 3,0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
保險費 128
30,483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2,000
服裝/鞋費 500
個人儀容 150
娛樂費/禮物 400
假期消費 1,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稅款 3,047
保險費 2,000
強積金供款 1,500
供養女方之母親 7,000
19,097
每月開支總額 $49,580元

婚姻期間之生活水平

18.婚姻期間,訴訟雙方都有不錯的工作收入,住私人屋苑單位,僱有家傭照顧家庭子女。也會外出用膳,每年會一次到東南亞旅遊,算是小康之家。女方說,期間她負責支付婚姻居所按揭供款、家傭之薪金和子女開支,男方則負責稅款、差餉地租、公共設施雜費和信用咭付款,包括女方每月約$10,000元之家用開支。因為當時女方母親幫忙照顧家庭子女,男方每月付其母親$7,000元。

19.在衡量訴訟雙方之合理需要時,須參考婚姻期間之生活水平,但值得一提,如男方指出,婚姻破裂後,一個家庭分為兩個,各項開支難免會增加,在收入不但不增加,更反而減少的情況下,對小康之家來說,訴訟雙方的生活水平,都難免會下降。

女方的收入

20.男方說,在現時入不敷支的情況下,女方應重新工作,也可考慮兼職工作。女方說,有見現在進行之婚姻訴訟,女方打算留大家中照顧家庭子女。訴訟雙方對家庭子女未來的安排有不少爭議,經過舉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後,仍不能解決其矛盾,法庭已排期就子女事宜進行審訊。在這樣的情況下,女方留在家中照顧子女,本席認為,作為一個中期之安排,是可以接受的。至於長遠來說,女方是否應該工作,這將是在附屬濟助審訊時法庭仍須處理之問題。

女方和家庭子女之開支

一般開支

21.按揭供款為每月$14,202元。男方說,女方可考慮將還款期延長,將供款減為每月$7,000元。女方說,按揭之還款期為30年,並不為短,加上她現無收入,相信銀行不會接納延長還款期的要求。雖然訴訟雙方都並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來說明他們不同的說法之可行性,但男方主張女方可延長按揭還款期,將供款減為每月$7,000元,本席認為,其主張之可行性的舉證責任在男方,既然男方沒有成功舉證,本席不接受男方這一方面的說法。本席接受女方這項目下之開支。

22.男方不爭議女方的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1,000元,管理費為每月$800元。

23.食物為每月$15,000元,雜項家用開支為每月$1,200元。在食物方面,男方認為每月$8,250元,即女方和兩名子女每人每日$275元,已經足夠。在雜項家用開支方面,男方認為每月$600元,已經足夠。本席認為這些項目有彈性,在收入大減的情況下,應該節省。本席接受男方在這方面的說法。

24.保險費為每月$400元。男方認為每月$128元是合適的數額。對於男方的說法,女方並無異議。本席接受每月$128元。

25.家庭傭工為每月$7,000元。男方說若女方留在家中,可省去家庭傭工。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工作,需要家庭傭工照顧家庭子女,在現在收入大減的情況下,及女方停止了工作,本席認為女方可省去家庭傭工開支。

26.本席接受女方之一般開支為每月$24,980元。

個人開支

27.男方不爭議交通費每月$500元,醫療/牙齒護理費為每月$200元和保險費為每月$2,920元。就外出膳食費用,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男方認為依次序每月$1,000元、$400元、$400元、$500元已經足夠。這些項目也有彈性,同樣地在收入大減的情況下,應儘量節省,本席接受男方在這方面的說法。

28.本席接受女方之個人開支為每月$5,920元。

子女開支

29.就子女開支,訴訟雙方主要之爭議在兩名子女之課外活動費每月$8,000元。女方說,女兒和兒子都在上課外英語補習課程,另兒子學彈琴和小提琴,女兒學打鼓。在收入大減的情況下,本席將兩名子女之課外活動費用減為每月$3,500元。此外,男方認為兩名子女在娛樂費/禮物、假期消費、服裝費/鞋費。依次序為每月$700元、$700元、$600元,已經足夠。對此,本席接受。本席接受子女開支為每月$7,100元。

30.本席接受女方和家庭子女每總開支為$38,000元。

男方之開支

31.對於男方所說之開支,女方只爭議其租屋每月$15,000元和每月付女方之母親$7.000元兩個項目。女方說,男方應搬回觀海閣居住,若這樣做,男方可省回$15,000元-10,500=$4,500元。男方說,他現租住之單住與安安大廈相近。因而他可每天探視兒子。他暫無搬回觀海閣居住之打算。本席接受男方之說法。  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本席同意男方應停止付女方之母親每月付$7,000元。

32.本席接受男方每月總開支為$42,580元。

男方之付款能力

33.現時女方並無收入,男方之收入為每月$64,016元,女方之每月總開支為$38,000元,男方之每月總開支為$42,580元,男方之收入不足以應付訴訟雙方之每月總開。女方說,男方可利用其名下之車位向銀行借款以應付目前之需要。男方說,訴訟雙方須審慎理財,所以不同意女方的說法。男方又說,55號車位是他以自己的強積金再加上出售另一車位所得購入,所以不是婚姻財產。但並無爭議,89號車位和97號車位是婚姻財產,若將之用於女方和家庭子女之合理需要,本席認為,並無不公平之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在這一方面的說法,即男方可應用其名下之車位來應付短缺。因此,本席打算頒令男方繼續支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38,000元。

34.本席在此不厭其詳的說明一下。顧名思義,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就本申請而言,法庭只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括的審視,在繼續的法律程序裡,訴訟雙方都將有機會,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他們分別的經濟狀況再提交誓章、提交證人供詞和文件證明,在正式審訊時,也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證據後,法庭才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可以就中期贍養費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頒令

35.本席頒令男方須繼續按2018年3月26日之命令付女方每月$38,000元作為女方和兩名家庭子女之候訊期間贍養費和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訟費

36.在目前來說,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何黃黃律師行轉聘陳嘉軒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梁凱健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