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72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Leave to appeal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principles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Covert recording of children –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Admission of new evidence · Grant of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ase No.FCMC 15723/2017[2019] HKFC 20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5723/2017

[2019]HKFC2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23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答辯人書面陳詞︰ 2019年7月9日
呈請人書面陳詞︰ 2019年7月24日
判決書頒發日期︰ 2019年8月16日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管養、照顧和管束)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兩名家庭子女分別為‘女兒’和‘兒子’。

2.經過4天審訊後,就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在2019年6月6日,本席作以下判令︰

(1)    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父親;

(2)    父親不可帶兩名子女到外婆之住所之限制取消;

(3)    母親探視安排如下︰

(i)    平日星期一至五電話探視;

(ii)   隔周週末留宿探視,由星期六早上10時到星期日下午6時;

(iii)新年、春節、復活節和聖誕節學校假期輪流由父親和母親交替與兩名子女共享;

(iv)   暑假連續14天留宿探視;

(v)    其他公眾假期和學校假期電話探視;

(vi)   訴訟雙方自行就接送作出安排;

(vii)以上安排由本命令頒佈日期起生效;

(4)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WhatsApp/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5)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6)    兩名子女離境限制。

3.在法庭出2019年6月6日之判決後,按命令母親已將兩名家庭子女交由父親管養、日常照顧和管束。

4.在2019年7月9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對法庭在2019年6月6日所頒下之判決提出上訴。

5.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會考慮︰(1)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在本案而言,延誤的時期不長,母親又已對她的延誤作出解釋。本席認為,是否應批予逾期上訴許可,主要的考慮在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6.就擬提的上訴理據,母親提交了6頁陳詞大綱和一份冗長共有76頁之上訴理由擬本和三個厚厚之文件冊。本席注意到在上訴理由擬本中,母親提交了不少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要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 ,但不能在原審時知悉該些證據存在,故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不但須要與案件有關 ,更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雖然不一定是決定性的影響;及

(3)    有關證據雖不至於是無爭議的,但必須是可信的。

7.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

8.在下文,本席先就是否批准母親提交新證據作出討論。

9.就兩名家庭子女的意見,母親提交了所謂‘附件一’和‘附件二’兩份新證據。‘附件二’為子女幾次回到母親家裡時寫下及畫下的東西;‘附件一’則為有關兩名家庭子女之錄音及錄像。在M v F (Covert Recording of Children) [2016] 4 WLF 92案,在判決書的第1段Peter Jackson J說,一般來說,在家事訴訟裡,針對子女錄音來搜集證據的做法,不論當事子女是否知道錄音之事,都是一個錯誤的做法。他說︰

“It is almost always likely to be wrong for recording device to be place on a child for the purpose of gathering evidence in family proceedings, whether or not the child is aware of its presence.”

對於Peter Jackson J的說法,本席同意。離異家庭在生活適應上往往遇到很大的挑戰,父母在親職協調上,常會出現或大或小的問題,甚至互相指責、控訴和怨懟,對親職關係造成張力。在這樣的困難環境下,本席認為父母須儘量避免將子女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承受不必要的情緒壓力和傷害。這些錄音、錄像的行為,正正便容易會將子女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在本案而言,其實社工和法庭都在子女事宜的審訊中,充份地就兩名家庭子女的意見加以考慮(見例如判案書第(28)、(29)和(69)段),本席並不認為所謂‘附件一’和‘附件二’對案件會有重要性的影響。所以,母親現在要求提交這些補充資料的申請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案定下的第(2)項條件。

10.此外,母親也提交了下列文件︰

(a)    附件三︰家庭子女生活相簿

(b)    附件四︰家庭子女學業成績

(c)    附件五︰答辯人證書

(d)    附件六︰母親通訊列表

(e)    附件七︰家庭情況歷史列表

11.以上之新文件,絕大部份都是為審訊日期前已經存在之文件。本席認為,母親不會在原審時不知悉這些證據存在,也不會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1)項。就餘下少部份在審訊後才產生的新文件,例如訴訟雙方之對話記錄和日期為2019年7月3日小學頒發給母親之家長義工感謝狀等,經翻閱這些新文件後,本席也認為這些新文件不會對案件之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此,這些新證據也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2)項。

1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拒絕母親提交所謂附件一、二、三、四、五、六及七之新文件。

13.母親的草擬上訴理由可見於其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撇除擬提交之新證據後,母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

14.在考慮母親的上述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63A. 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5.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母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6.雖然父親要求母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但經考慮到母親是因為關心子女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何黃黃律師行轉聘陳嘉軒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