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723/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Family law – Custody – Leave to appeal – New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principles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 – Covert recording of children –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Admission of new evidence · Grant of leave to appeal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FCMC15723/2017 [2019]HKFC20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23宗 ——————————
——————————
------------------------- 判 決 書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父親’,答辯人為‘母親’,涉案的兩名家庭子女分別為‘女兒’和‘兒子’。 2.經過4天審訊後,就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和管束權,在2019年6月6日,本席作以下判令︰
3.在法庭出2019年6月6日之判決後,按命令母親已將兩名家庭子女交由父親管養、日常照顧和管束。 4.在2019年7月9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對法庭在2019年6月6日所頒下之判決提出上訴。 5.在決定是否批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會考慮︰(1)延誤的時期;(2)延誤的原因;(3)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及(4)倘若批予逾期上訴許可,對訴訟其他各方的利益的損害。在本案而言,延誤的時期不長,母親又已對她的延誤作出解釋。本席認為,是否應批予逾期上訴許可,主要的考慮在擬提的上訴是否有合理得直的機會。 6.就擬提的上訴理據,母親提交了6頁陳詞大綱和一份冗長共有76頁之上訴理由擬本和三個厚厚之文件冊。本席注意到在上訴理由擬本中,母親提交了不少新證據。根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案所定下的原則,要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申請一方必須先符合以下條件︰
7.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採納新證據的法律原則,避免民事訴訟沒完沒了,否則和公眾利益不符。 8.在下文,本席先就是否批准母親提交新證據作出討論。 9.就兩名家庭子女的意見,母親提交了所謂‘附件一’和‘附件二’兩份新證據。‘附件二’為子女幾次回到母親家裡時寫下及畫下的東西;‘附件一’則為有關兩名家庭子女之錄音及錄像。在M v F (Covert Recording of Children) [2016] 4 WLF 92案,在判決書的第1段Peter Jackson J說,一般來說,在家事訴訟裡,針對子女錄音來搜集證據的做法,不論當事子女是否知道錄音之事,都是一個錯誤的做法。他說︰
對於Peter Jackson J的說法,本席同意。離異家庭在生活適應上往往遇到很大的挑戰,父母在親職協調上,常會出現或大或小的問題,甚至互相指責、控訴和怨懟,對親職關係造成張力。在這樣的困難環境下,本席認為父母須儘量避免將子女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承受不必要的情緒壓力和傷害。這些錄音、錄像的行為,正正便容易會將子女捲進父母衝突的夾縫之中。在本案而言,其實社工和法庭都在子女事宜的審訊中,充份地就兩名家庭子女的意見加以考慮(見例如判案書第(28)、(29)和(69)段),本席並不認為所謂‘附件一’和‘附件二’對案件會有重要性的影響。所以,母親現在要求提交這些補充資料的申請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案定下的第(2)項條件。 10.此外,母親也提交了下列文件︰
11.以上之新文件,絕大部份都是為審訊日期前已經存在之文件。本席認為,母親不會在原審時不知悉這些證據存在,也不會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因此,這些新證據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1)項。就餘下少部份在審訊後才產生的新文件,例如訴訟雙方之對話記錄和日期為2019年7月3日小學頒發給母親之家長義工感謝狀等,經翻閱這些新文件後,本席也認為這些新文件不會對案件之結果有重大影響。因此,這些新證據也並不符合上述Ladd v Marshall 原則的第(2)項。 12.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拒絕母親提交所謂附件一、二、三、四、五、六及七之新文件。 13.母親的草擬上訴理由可見於其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撇除擬提交之新證據後,母親不外是在重覆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 14.在考慮母親的上述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5.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母親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的上訴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 16.雖然父親要求母親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定,但經考慮到母親是因為關心子女而爭取,本席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決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何黃黃律師行轉聘陳嘉軒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572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