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對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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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 – 中期贍養費 – 更改命令 – 經濟狀況轉變 – 區域法院 – 女方經濟狀況 – 男方經濟狀況 – 重大轉變 – 命令更改 – 每月$30,000/$0/$38,000/$18,000

Legal issues: 女方的經濟狀況 · 男方的經濟狀況 · 重大轉變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granted in part.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5723/2017[2020] HKFC 14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Jul 2020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5723 / 2017

[2020] HKFC 14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2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6月17日
判決日期︰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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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更改中期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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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本判決書內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在2018年1月29日,女方以傳票作出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和兩名子女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3月26日,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臨時中期贍養費每月$38,000元,首期付款在2018年4月1日。

3.經過審訊後,在2019年3月5日,本席頒令男方須繼續按2018年3月26日之命令付女方每月$38,000元作為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經過4天審訊後,在2019年6月6日,本席頒令將兩名子女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男方,女方有界定探視。在2019年6月9日,男方將兩名子女接回同住。

4.由2019年7月起,男方自行將付給女方之中期贍養費下調至每月$24,000。在2019年8月6日,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向男方追討欠款。在2019年9月30日,男方發出本申請,要求更改中期贍養費金額為0。由2019年10月起更停止支付任何中期贍養費給女方。在2019年10月14日,法庭將女方之判決傳票聆訊無限期押後,任何一方有權申請恢復,並作出指示訴訟雙方就男方之更改贍養費申請提交更新表格E和誓章證據。在2019年11月22日,女方發出傳票,要求將男方交付羈押。

5.在2019年12月6日,在CACV 503/2019案,上訴庭批准女方之上訴申請,頒令將兩名子女之共同管養權頒予訴訟雙方,照顧和管束給女方和男方有界定探視。在2020年2月15日,女方將兩名子女接回同住。由2020年2月中起,男方自行付女方中期贍養費$18,000。在2020年5月13日,女方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入息扣押令。在同一天,女方發出傳票要求更換主審法官。在2020年6月17日,經聆訊後,本席拒絕了女方更換主審法官之申請。

6.這是男方要求更改中期贍養費申請的聆訊。

男方的案情

7.男方說︰

(1)  男方已盡最大能力支付中期贍養費。因現況多番改變,男方無力繼續支付每月$38,000。

(2)  相反,女方已有工作,月入$35,000,法庭須視乎當前狀況作出改變。

(3)  平衡訴訟雙方的合理需要與男方支付能力,中期間贍養費應該更改如下︰

(1)  由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下調為每月$24,000;

(2)  由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下調為0;及

(3)  由2020年2月15日起下調至每月$18,000。

(4)  男方之收入為每月$62,100。其中包括不定之花紅收入和男方名下租金收入。在2020年6月15日,男方以月租$10,000出租觀海閣,故每月總收入將增加每月$10,000。

(5)  按男方2020年5月15日之表格E,男方每月的總開支為$55,697.17,其中包括$23,000租金支出、$8,000觀海閣按揭供款、$4,558的男方名下單位及現租住單位的公共設施雜費、$3,000的食物費、$2,889.17稅款、$1,500強積金供款、$1,800的子女保險費及$3,400的子女每週末留宿探視的開支和$7,550的個人開支。

(6)  以男方每月的穩定收入$62,100計算,扣除$55,697.17後,餘額僅為$6,402.83。倘若法庭不接納上述的每月開支,以在2019年3月5日之《判決書》中法庭已接納的男方總開支$42,580計算,每月的餘額也只是$62,100–$42,580=$19,520。

(7)  在《判決書》第33段,法庭認為男方可應用男方名下的車位應付短缺。於2019年7月15日,男方前律師向女方提出解除Lis Pendens的建議,好讓男方能變賣車位。即使男方承諾會在成交後將一半出售之淨得分給女方,但女方仍然拒絕。所以這個方法並不可行。

(8)  參考女方的更新表格E及男方對女方的每月各項開支的評論列表,男方認為女方的每月合理開支為$42,166,包括一般開支$28,866、個人開支$6,200及子女開支$7,100。此金額已較法庭在《判決書》中所接納的$38,000多出$4,166。這個金額亦與女方更新表格E中女方的實際開支$44,038 ,[$77,194 – $22,094.4 (Ploan 1供款)– $ 11,059.6(Ploan 2供款)]吻合。由2019年9月起,女方工作,月入$35,000。女方有能力負擔其個人開支,亦有責任分擔兩名子女的開支。

(9)  女方提出她可能會轉為兼職以照顧子女,現時兩名子女已就讀全日制小學,隨著他們逐漸長大,再加上有外傭的幫助,兩名子女不需要女方的日常陪伴。女方的提議只是希望能維持目前過高的中期贍養費,藉此向男方的經濟施壓。

(10)  女方只需每月$42,166 – $35,000 = $7,166便能足夠應付她與兩名子女每月的合理開支

(11)  由以下可見,女方她無須如她所說為了家庭及子女需要向銀行借下二筆貨款︰

(i)    女方在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總收入合共約為$2,609,000,其中包括︰–

(a)  於2018年3月底男方支付出售屯門物業的一半淨值$861,000;

(b)  男方所支付的中期贍養費$38,000×15+$24,000×5+$18,000=$708,000;

(c)  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合共8個月女方所賺取的薪金為 ( $35,000 × 8 ) = $280,000;

(d)  分別在2018年11月及2019年11月女方向銀行借下$500,000及$26,000共$760,000。

(ii)   根據女方更新表格,女方尚餘約$60,000現金。

(iii)  即在過去26個月,女方合共花費了( $2,609,000 – $60,000 ) = $2,549,000,每月平均約$98,000這是毫不合理的。

女方的案情

8.女方說︰

(1)   直到今天,男方只是支付了中期贍養費共$709,000。男方於家庭資產之收入,由2017年9月開始直到今天,假設平均每月為$16,000,34個月之總收入則為$544,000,其中有一半是女方的應得部份。所以,在支出了的$709,000中,男方需要從自己收入內拿出的部份只有$165,000。在近3年間男方對女方及家庭子女只是投入了不足17萬。

(2)   男方負債累累只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個情況是如女方一直認定男方是一個不善理財之人,完全不懂何謂量入為出;第二個情況則是男方暗中轉移資產,包括聲稱欠下家人巨額欠債。

(3)   男方月入$72,000以上,女方說她不理解為何男方不能支付此法庭認定合理之中期贍養費。

法律原則

9.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10.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11.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2.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13.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別,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1)    女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女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男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他的經濟需要。

(3)    在2019年3月5日的命令作出以後,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本席的意見

14.在本席作出2019年3月5日之中期贍養費判決時,兩名子女與女方同住,女方也未有工作。在2019年6月9日。男方接回兩名子女同住,在2019年9月中起女方開始工作,有基本月薪$33,500,在2020年2月15日女方又接回兩名子女同住,本席接受,以上都是在以上判決作出後發生之重大轉變,因而法庭也須重新審視男方應付之中期贍養費金額。

15.在2019年初的審訊時,男方收入包括基本薪金、花紅和租金收入為共每月$64,016。按男方2020年5月15日之表格E,男方收入包括基本薪金,花紅和租金收入為共每月$62,100。在2020年6月15日以後,男方再有租金收入每月$10,000,即其收入為共每月$72,100。女方質疑男方之收入也就男方銀行月結單中一些收支項目提出疑問。對於女方之提問,男方已一一作答。就本申請而言,本席接受男方所說之收入。

16.在2019年3月5日之判決書,本席裁決男方每月總開支為$42,580,以上並不計入其子女開支。按男方2020年5月15日之表格E,男方每月總開支為$55,697.17,包括子女保險費每月$1,800和子女每週末留宿探視的開支每月$3,400。若將上述兩個不同之男方每月總開支相比較,不難可以察覺到現時男方開支增加,主要是因為︰

(1)  現時他計入了子女開支;和

(2)  他的租金開支由2019年初時每月$15,000增至現時每月$23,000。男方解釋,為了令兩名子女有合適之居住環境,他租了一個比以前之住所較大之單位。由2019年7月1日起租,租約為一年死約及一年生約。他須在2020年6月之後才可解約。男方打算在2020年8月1日,搬回一個較細及租金較低之居所。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仍以不計入子女開支男方每月支出為$42,580作計算,若將$42,580如上子女開支每月$5,200和租金之增加,這和男方現時在表格E 所填報的數額相近。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由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男方之每月總開支為$55,697.17,由2020年8月起則減為每月$47,697.17。

17.按在上文之計算,男方應每月可餘下︰

(1)  由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

$62,100 - 55,697.17 = $6,402.83

(2)  另男方在2020年6月則有租金收入︰

$5,000 + 6,402.83 = $11,402.83

(3)  在2020年7月為︰

$72,100 - 55,697.17 = $16,402.83

(4)  在2020年8月起︰

$72,100 - 47,697.17 = $24,402.83

18.在2019年初之審訊中,女方說她和家庭子女之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按揭供款 14,202
公共設施雜費 1,000
管理費 800
食物開支 15,000
雜項家用開支 1,200
保險費 400
家庭傭工 7,000
-----------
39,602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1,3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1,000
個人儀容 2,500
娛樂費/禮物 1,0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
保險費 2,920
-----------
9,420

子女

項目 $
學校書簿及文具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300
課外活動費 8,00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1,000
服裝費/鞋費 1,000
午餐及零用錢 500
其他交通費 100
其他(故事書) 500
-----------
12,600
  -----------
每月開支總額 $61,622
  =======

19.經審訊後,本席接受女方之每月總開支為$38,000,包括一般開支$24,980、個人開支$5,920和子女開支$7,100,當時子女與女方同住。

20.在2019年6月,男方接回子女同住,直至在2020年2月15日女方接回,在這段期間,女方之食物開支會減少,本席減去每月$3,000,同時她的子女開支也會減少,本席減去每月$5,000。所以,由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15日,本席接受女方每月總開支為$30,000。在2019年7月至9月三個月內。男方只付女方每月$24,000,在這三個月女方共欠$6,000×3=$18,000。由2019年9月起,女方工作,女方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中所得之薪金收入,應足可應付其每月開支。按女方2020年5月27日之表格E。女方每月基本薪金為$33,500,另有花紅平均每月$855,即共$34,355,以上未扣取強積金供款。

21.女方現時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
租金 不適用
按揭供款 14,428
公共設施雜費 3,400
管理費 800
食物開支 6,500
雜項家用開支 3,000
保險費 500
家庭傭工 5,410
-----------
$34,038

個人開支

項目 $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900
個人儀容 600
娛樂費/禮物 0
假期消費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稅款 TBA
保險費 2,200
其他:
還銀行PLOAN1(至11/2020還清)
還銀行PLOAN2(至10/2021還清)

22,096.4
11,059.6
-----------
39,356

子女

項目 $
學費 不適用
額外補習費 不適用
學校書簿及文具 4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不適用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
課外活動費 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500
服裝費/鞋費 1,000
保險費 男方支付
午餐及零用錢 不適用
其他交通費 200
子女看顧費 不適用
校服費 200
-----------
3,800
-----------
每月開支總額 $77,194
  =======

22.現時子女與女方同住,若將女方現時之開支撇除家庭傭工每月$5,410和女方個人開支下之二個私人貨款每月還款後,每月為$38,628,其與在2019年初本席之判決即每月$38,000相若。當時女方並無工作,所以本席也不接受女方有家庭傭工開支。現時女方工作,本席接受家庭傭工開支每月$5,410為合理。在2018年11月,女方向銀行借入私人貸款$500,000,分24個月攤還每月還款$22,096.4,將在2020年11月還清。女方說,當時借私人貸款來付律師費。因為在2019年10月男方拒付任何中期贍養費,在2019年11月女方又借入$260,000,分24期攤還,每月還款$11,059.6,將在2021年10月才還清。女方說,主要用來應付欠債。女方說,她前後共還了約$400,000給銀行,又還了$60,000給朋友,再付了共$1,100,000律師費。由2019年9月中起,女方工作,大致來說她的收入足可應付兩名子女不與她同住期間之開支。由此可見,女方兩筆私人貸款主要是用來應付其律師費。一般來說,訴訟一方之律師費開支很可能不會算為家庭開支,這是因為所謂訴訟人之間之訟費,將來交由法庭評定。在本案而言,男方是否須負責或攤分女方律師費開支,經正審後方會由法庭評定,是否會將女方兩筆私人貸款之每月還款算為男方須負責或攤分之開支為未知之數。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接受由2020年2月女方與兩名子女同住起女方每月總開支為︰

$77,194 - ( 22,096.4 + 11,059.6 ) = $44,038

即女方每月短缺為約$10,000。

23.在2019年7月至9月。男方每月付女方$24,000,但女方之需要為每月$30,000,所以女方有短缺 $6,000 × 3 =$18,000。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女方之需要仍為每月$30,000,卻有收入約每月$33,500,雖然男方在期間沒有付任何中期贍養費,但女方有盈餘。上述短缺和盈餘可大致相抵。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應男方申請更改中期贍養費如下︰

(1)  由2019年7月至9月下調為每月$30,000;

(2)  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下調為0。

24.女方之家庭傭工在2020年2月上班。雖然在2020年2月15日女方才接回兩名子女,但女方由2020年2月之開支已告增加。大致來說,本席接受由2020年2月起,女方之每月總開支為$44,038(見第22段)。男方公開建議由2020年2月15日起付女方每月$18,000。本席注意到,按女方現時之填報子女開支每月只有$3,800。本席認為,若可能的話應考慮是否應增加子女每月開支。再者,不論男方是否須負擔或攤分女方之律師費或女方之私人銀行貸款還款,若計入女方每月分期還款(22,096.4 + 11,059.6),女方現時經濟緊絀是不爭之事實。兩名子女與女方同住,不難想像女方之經濟狀況會直接地影響到兩名子女之生活。

25.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作以下之命令︰

(1)    由2020年2月15日起,男方仍按原有之中期贍養費命令付女方每月$38,000,直至2020年10月31日,到時女方將還清第一筆私人貸款;

(2)    由2020年11月1日起,男方付女方每月$18,000,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26.按以上之安排,男方很可能會認為他是多付了給女方而覺得不公平。希望訴訟雙方明白,本席只是不想女方緊絀的經濟狀況對兩名子女之生活會造成不良之影響而作出以上之安排,以應對女方之燃眉之急。按現有之證據,男方之收入不足以由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付女方每月$38,000,如本席在判決書第33段指出,男方可利用其名下之車位向銀行借款以應付目前之需要。男方說,女方不肯配合,所以難以成事。女方已澄清,她只是反對男方將車位出售。若利用車位來向銀行借款,女方是同意的。再者,男方也可考慮再向家人舉債。對此,男方說其家人不會再借款給他。在過去一段不短的時間,男方的家人給了男方不少經濟上之援助,現在男方忽然說他的家人不會再向他提供幫助,就他這個說法,他有舉證責任︰KEWS v NCHC (2003) 16 HKCFAR 1 at 16,Clive R. Newton QC & Deepak Nagpal Jackson’s Matrimonial Finance, 9th edn, para.32,M v M cited in the footnote 2 of the paragraph 16.18 of Rayden M.Everall, N. Dyer, P. Waller and R. Bailey-Harris, Rayden, LexisNexis Butterworths, 18th edn. Vol. 1(1),但男方並無提交這方面的實質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接受男方這方面的說法。

27.本席在此不厭其詳的再說明一下,中期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在處理這一類申請時法庭只會就相關所有情況作一概括之考慮,然後作出一些務實之安排。將來經正式審訊後,在公平的原則下,若有需要法庭可以就中期贍養費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28.男方透露,其家人已將男方已去世之父親名下持有位於深圳一個物業出售。女方要求男方交代其所得之去向。就這一方面的爭議,法庭會在正審附屬濟助事宜時跟進。

29.女方說,在近3年間男方對女方及兩名子女只是投入了不足$170,000。本席並不認同女方這個說法,因為除了中期贍養費付款外,男方每月總開支中的按揭付款、名下單位的公共設施雜費、及男方的子女開支,都可算為男方對家庭及兩名子女的投入。

30.聆訊時,女方說她考慮兼職工作以能有更多時間陪伴兩名子女。男方說,兩名子女已漸長大又有家庭傭工照顧,女方無須放棄全職工作。現時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都並不寬裕,本席認同目前並非女方選擇兼職工作的適當時機。

31.男方說,不明白為何女方須借入兩筆銀行私人貸款。對此,女方已作出了解釋。女方第一筆銀行私人貸款是用來支付律師費。女方也說,在2019年初她和兩名子女去日本旅行,大約花了$50,000。第二筆銀行私人貸款則是用來抵債。又在2019年12月,女方也和兩名子女去了馬來西亞旅行。男方也聲稱有不少欠債,女方認為由此可見男方不善理財。其實,男方也用了不少律師費,也因此欠下不少債務。訴訟雙方共用了律師費約三百萬。本席認為,這是他們均欠下一身債務的主要原因之一。

32.法庭已排期將在2020年8月14日舉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本席懇切地期望到時訴訟雙方可務實地透過排解以能儘快地解決他們的附屬濟助糾紛。

頒令

33.本席頒令2019年3月5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更改如下︰-

(1)  由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下調為每月$30,000;

(2)  由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下調為0;

(3)  由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男方仍付女方每月$38,000;

(4)  由2020年11月1日起下調為每月$18,000,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5)  男方須在本命令日期起計一個月內清付欠付之中期贍養費。

訟費

34.在目前來說,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佈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