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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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在香港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綠色無需申報通道,被海關關員截停作清關檢查。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92/2018[2019] HKDC 56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92/2018

[2019] HKDC 5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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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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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4月23日
出席人士: 馬詠璋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偉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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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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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在香港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綠色無需申報通道,被海關關員截停作清關檢查。

3.在搜身期間,關員在被告人的內褲前方位置搜出一包透明密實袋,載有內含1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2克晶狀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7,009.2元。此外,關員亦發現被告人管有現金人民幣39,548.3元及港幣17,620元。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深圳以人民幣3,000元購買涉案冰毒自用。他指出,身上的現金從友人處得來,用來替友人在內地購買汽車波廂。由於波廂缺貨,所以他打算返港後將現金交回友人。他表示友人的車房在落馬洲附近,但卻未能提供車房的名稱、地址及友人的聯絡方法。

減刑陳詞

5.被告人現年45歲,已離婚,案發時在內地任職貨倉主管及車房工人。他過往有10項刑事紀錄,涉及11項控罪,當中包括6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適用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6.阮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已染上吸毒惡習多年,涉案毒品是他在回港前在深圳購來自用的。阮大律師強調,被告人身上的現金與毒品全無關係,只是如被告人在警誡下所指稱般,打算交回友人。

判刑

7.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8.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7至11年監禁。

9.本案涉及11.7克冰毒。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決定採納7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此外,正如阮大律師公正地指出,跨境販運危險藥物屬加重罪責元素。考慮到涉案毒品的份量,本席將量刑基準上調2個月,達至7年2個月。

10.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本身已可因此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此外,本席亦細心考慮過被告人將毒品自用的說法。

11.在本案中,除了被告人將毒品帶進香港及毒品本身的份量之外,控方並未提出其他關於販運的證據。相反,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及他的尿液樣本測試結果顯示,他是一名癮君子,因此需要購買一定份量的毒品來自用並不出奇。雖然他身上管有金額不小的現金一點頗為惹人懷疑,但他透過阮大律師就此提供了解釋,不但與其在被捕後警誡下所作出的招認一致,控方亦坦白指出未能提出任何反證。

12.考慮到上述理由,本席未能排除被告人在深圳購買涉案毒品全數自用的可能性,並決定接納有關說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健[2]一案中,上訴法庭確認將毒品輸入作自用為有力的減刑因素,加上適時認罪,總刑期的扣減可達至50%。因此,本席就被告人坦白認罪及將毒品輸入作自用兩項因素,給予他共50%的量刑扣減,將刑期下調至3年7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3年7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見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2] CACC 16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