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ui Trong Khoai(又名斐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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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1月2日下午,Marzan女士在屯門和平徑2至8號屯門中心大廈地下14及17號舖「上等貓超市百貨」購物時,一名女子拉了她的外套一下,指著其外套右袋,同時指著正步向店舖出入口的被告人。Marzan女士得到提醒後,發現口袋中的流動電話(價值約港幣1,000元)不翼而飛,於是上前追捕被告人,並與他互相拉扯。結果,被告人把電話放在地上後逃走,但最終被途人制止,並報警處理。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88/2018[2019] HKDC 5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88/2018

[2019] HKDC 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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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BUI TRONG KHOAI(又名斐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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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4月12日
出席人士: 李釗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褀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葉褀 智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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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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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

案情撮要

2.本案為一宗「扒竊」案件。

3.2018年11月2日下午,Marzan女士在屯門和平徑2至8號屯門中心大廈地下14及17號舖「上等貓超市百貨」購物時,一名女子拉了她的外套一下,指著其外套右袋,同時指著正步向店舖出入口的被告人。Marzan女士得到提醒後,發現口袋中的流動電話(價值約港幣1,000元)不翼而飛,於是上前追捕被告人,並與他互相拉扯。結果,被告人把電話放在地上後逃走,但最終被途人制止,並報警處理。

4.警員到場後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看見Marzan女士的電話突了出來,一時貪心取去她的電話。

5.店舖的閉路電視攝錄到被告人事發前在店內徘徊,之後走近並跟著Marzan女士。當Marzan女士檢視貨品時,被告人從其右衣袋拿走一件長方形物件,然後離開。同時,另一人走近Marzan女士,而Marzan女士很快便上前追捕被告人。

減刑陳詞

6.被告人現年55歲,未婚,在越南出生,1988年來港。他過往有30項刑事紀錄,共涉及34項控罪,當中17項為「盜竊」或「企圖盜竊」罪,6項更標明為「扒竊」。

7.葉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案發時未能找到穩定工作,經濟拮据,才會一時貪心犯下本案。葉律師強調,案件未經精心策劃,被告人犯案手法簡單,加上坦白承認控罪,充分顯示他的悔意,懇求法庭予以輕判。

判刑

8.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Huy[1]一案已就「扒竊」罪訂下量刑指引。獨立行事的初犯者,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監禁,而加刑因素包括使用工具或武器、犯案地點擠擁、夥同他人犯案、被告人屬慣犯等等。

9.在本案中,雖然被告人獨自犯案,亦未有使用工具,但從受害人若非得他人提醒,根本對自己的電話被盜去一事懵然不知一點可見,被告人的扒竊手法十分專業。考慮到案發情況,特別是被盜竊物品為流動電話,其損失將為受害人帶來莫大不便,本席採納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0.被告人案底纍纍,過往已有17項涉及「盜竊」或「企圖盜竊」罪的紀錄,當中6項更標明為「扒竊」,明顯是一名慣犯。基於這點,本席將量刑調高9個月,達至24個月。

11.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6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6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05] 2 HKLRD 1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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